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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 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 导。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 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 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 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 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 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 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 极性,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 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 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本地方的其他少数民族, 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帮助本地方各民族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 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第四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 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 导。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 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 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 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 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 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 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 极性,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 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 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本地方的其他少数民族, 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帮助本地方各民族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 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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