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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照顾本地方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第五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 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 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 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 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 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五十四条上级国家机关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 应当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五条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帮助、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 研究、制定和实施,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帮助各民族自治 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 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 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统一规划和市场需求,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 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适当增加 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 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实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大力推广实用技 术和有条件发展的高新技术,积极引导科技人才向民族自治地方合理流动。国家 向民族自治地方提供转移建设项目的时候,根据当地的条件,提供先进、适用的 设备和工艺。 第五十七条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 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对民族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照顾本地方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第五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 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 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 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 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 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五十四条上级国家机关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 应当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五条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帮助、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 研究、制定和实施,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帮助各民族自治 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 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 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统一规划和市场需求,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 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适当增加 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 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实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大力推广实用技 术和有条件发展的高新技术,积极引导科技人才向民族自治地方合理流动。国家 向民族自治地方提供转移建设项目的时候,根据当地的条件,提供先进、适用的 设备和工艺。 第五十七条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 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对民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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