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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保准备金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应由分保接受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而提存的 准备金,包括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责任准备金。 从本质上讲,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分保长期责任准备金分别是未 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或抵减项目,它将分保因素考虑 在内,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责任准备金提存状况。 分保准备金的帐务处理可参阅第三章。 十四、代付赔款的核算 代付赔款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系统内分支机构间相互临时垫付的赔款及代理其他保险公 司支付的赔款。代付赔款的核算应设置“代付赔款”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 登记代付的赔款,贷方登记收回或划转的款项。该科目应按委托公司设置明细账。其账务处 理为:发生代付赔款时,借记“代付赔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划转款 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代付赔款”科目 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流动资产的核算 、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低值易耗品的核算内容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等。具体地讲, 包括: 1.使用年限小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如简易工棚: 2.使用年限小于一年的主要设备: 3.单位价值小于2000元、且使用年限小于2年的非主要设备,如计算器、铁皮柜 4.单位价值小于500元、且使用年限小于1年的家具、用具,如点钞机、保险箱 5.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持有,仍然处在使用过程,或者将在使用过程中将消耗的单位价 值在1000元以下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等。 (二)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的确定 低值易耗品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人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人的低值易耗品,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 际成本 2.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低值易耗品,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 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分保准备金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应由分保接受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而提存的 准备金, 包括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责任准备金。 从本质上讲,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分保长期责任准备金分别是未 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或抵减项目,它将分保因素考虑 在内,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责任准备金提存状况。 分保准备金的帐务处理可参阅第三章。 十四、代付赔款的核算 代付赔款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系统内分支机构间相互临时垫付的赔款及代理其他保险公 司支付的赔款。代付赔款的核算应设置“代付赔款”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 登记代付的赔款,贷方登记收回或划转的款项。该科目应按委托公司设置明细账。其账务处 理为:发生代付赔款时,借记“代付赔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划转款 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代付赔款”科目。 第三节 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流动资产的核算 一、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一)低值易耗品的核算内容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等。具体地讲, 包括: 1.使用年限小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如简易工棚; 2.使用年限小于一年的主要设备; 3.单位价值小于2 000元、且使用年限小于2年的非主要设备,如计算器、铁皮柜 ; 4.单位价值小于500元、且使用年限小于1年的家具、用具,如点钞机、保险箱; 5.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持有,仍然处在使用过程,或者将在使用过程中将消耗的单位价 值在 1 000元以下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等。 (二)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的确定 低值易耗品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人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人的低值易耗品,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 际成本。 2.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低值易耗品,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 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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