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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终裁与行政终裁 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最终确认,一般由法院的最终裁判来定,简称”司法终局(或终裁) 但是,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最终确认,可由行政机关裁决,简称"行政终裁"。行 政终裁必须由法律授予,行政复议法中有两条规定了行政终裁:(1)第14条规定,国务院部 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申请人不服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最终裁决;(2)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源、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 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除这种情况外,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上述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 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求得司法终裁。 七、行政赔偿 《行政复议法》第29条对行政赔偿作了规定。 1.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请求行政赔偿。行政复议 机关审査后,认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应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 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2.复议机关责令行政赔偿。申请人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 撤销或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査封、扣押、冻结等具体 行政行为时,应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赔偿相应 价款。 【本章小结】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 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行政 复议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复议法》规定,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为 行政复议原则。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了11种作为或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第7条规 定了可以提出审査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第8条规定了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决定。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在我国行政复议机关有:县级以上(含县 级)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人民政府的部门。 《行政复议法》第12、13、14、15、18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具体规定。《行政复议 法》第四章对行政复议受理作了规定,第五章对行政复议的审査(审理)与决定作了规定。 【关键术语】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基本原则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被 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程序 【练习与思考】 填空题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 《行政复议》第142页《行政复议》 第142页 六、司法终裁与行政终裁 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最终确认,一般由法院的最终裁判来定,简称"司法终局(或终裁) "。但是,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最终确认,可由行政机关裁决,简称"行政终裁"。行 政终裁必须由法律授予,行政复议法中有两条规定了行政终裁:(1)第 14 条规定,国务院部 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申请人不服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最终裁决;(2)第 30 条第 2 款规定,根据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源、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 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除这种情况外,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上述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 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求得司法终裁。 七、行政赔偿 《行政复议法》第 29 条对行政赔偿作了规定。 1.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请求行政赔偿。行政复议 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应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 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2.复议机关责令行政赔偿。申请人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 撤销或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 行政行为时,应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赔偿相应 价款。 【本章小结】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 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行政 复议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复议法》规定,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为 行政复议原则。 《行政复议法》第 6 条规定了 11 种作为或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第 7 条规 定了可以提出审查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第 8 条规定了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决定。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在我国行政复议机关有:县级以上(含县 级)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人民政府的部门。 《行政复议法》第 12、13、14、15、18 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具体规定。《行政复议 法》第四章对行政复议受理作了规定,第五章对行政复议的审查(审理)与决定作了规定。 【关键术语】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 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程序 【练习与思考】 一、 填空题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 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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