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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 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 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三)行政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从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 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由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0日。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五章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作了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包括审查事 实、证据,实体和程序依据等),必要时,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听取当事人意见:提 出意见:报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对重大、复杂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决定。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具体行 政行为,决定予以维护 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作出这种复议决定:(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6)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作出撤销或确认 决定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 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职责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规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撤销决定。被申请人不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 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 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予以撤销。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及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 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 发生法律效力,送达按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规定执行。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1.被申请人应自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履行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 定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1)维持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该行政机关未被法 律赋予强制执行权时,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机关如无法定强制权,则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第141页《行政复议》 第141页 第二、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 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 7 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 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三)行政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从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 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由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 30 日。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五章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作了规定。 (一)行政复议决定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包括审查事 实、证据,实体和程序依据等),必要时,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听取当事人意见;提 出意见;报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对重大、复杂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决定。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具体行 政行为,决定予以维护。 2.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作出这种复议决定:(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6)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作出撤销或确认 决定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 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职责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规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撤销决定。被申请人不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10 日 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 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予以撤销。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及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行政复议法》第 31 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 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 发生法律效力,送达按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规定执行。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1.被申请人应自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履行。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 定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1)维持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该行政机关未被法 律赋予强制执行权时,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机关如无法定强制权,则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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