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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设立党的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及产生方式 由中央军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各总部机关和二级部党的组织设置、组 成、职权及产生方式,由该总部党的委员会决定 二十九条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分别设立 党的委员会。党的司令部委员会、政治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部队 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联(后)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的名额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确定,委员会由党 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军区、副军区级单位党的联(后)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设立五 至九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讨论决定本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自身建设 问题,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行使低于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一个等级的权限 第三十条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直属单位较 多的,可在设立党的机关委员会的同时,设立党的直属委员会。党的各级机关直属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 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委员人数多的设五至七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 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批准。党的直属委员会在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领导下,对 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负责机关党的工作。直属委员会行使的权限,由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团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处和直属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统一的党的直属委员会,负责管 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团级单位的后勤处、装备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负 责管理各该处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党的团级单位的直属委员会和后勤处、装备处的 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报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二条初级、中级军队院校的机关,一般可按部门设立党的委员会,人员和直属单位少的,可 设立统一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支部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和产生方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的领导制度和自身建设,参照本条例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本章第一节,原则上适用于各级联(后)勤部、装备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 会和直属委员会。 第三节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是各该单位 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设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基层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有选举 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 得当选。书记、副书记由基层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可由上一级党的委 员会指定。 第三十五条基层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基层委员会的报告 (四)选举基层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三十六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基层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和带领官兵 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 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军事、业务知识 (三)领导党支部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 (五)领导所属单位的基层建设,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六)教育管理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建议。 (七)领导本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 (八)领导本单位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66 第二十八条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设立党的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及产生方式, 由中央军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各总部机关和二级部党的组织设置、组 成、职权及产生方式,由该总部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分别设立 党的委员会。党的司令部委员会、政治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部队 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联(后)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的名额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确定,委员会由党 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军区、副军区级单位党的联(后)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设立五 至九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讨论决定本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自身建设 问题,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行使低于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一个等级的权限。 第三十条 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直属单位较 多的,可在设立党的机关委员会的同时,设立党的直属委员会。党的各级机关直属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 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委员人数多的设五至七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 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批准。党的直属委员会在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领导下,对 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负责机关党的工作。直属委员会行使的权限,由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团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处和直属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统一的党的直属委员会,负责管 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团级单位的后勤处、装备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负 责管理各该处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党的团级单位的直属委员会和后勤处、装备处的 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报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二条 初级、中级军队院校的机关,一般可按部门设立党的委员会,人员和直属单位少的,可 设立统一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支部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和产生方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的领导制度和自身建设,参照本条例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本章第一节,原则上适用于各级联(后)勤部、装备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 会和直属委员会。 第三节 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是各该单位 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设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基层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有选举 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 得当选。书记、副书记由基层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可由上一级党的委 员会指定。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基层委员会的报告。 (四)选举基层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基层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和带领官兵 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 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军事、业务知识。 (三)领导党支部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 (五)领导所属单位的基层建设,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六)教育管理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建议。 (七)领导本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 (八)领导本单位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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