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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委员会第一书记,由 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兼任。党的预备役师、旅、团委员会第一书记,由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 导成员兼任。 的各级委员会的成员,调离本单位、免职或退出现役时,其在党的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委员 会成员的增补由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指定下 级党的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和上级首长、领 导机关的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的学习 (三)党组织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共青团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后勤和装备保障中的重要问题,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完成重大任务的 要求和措施 (五)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干部的考核、选拔、培养、任免、调配、奖惩和军衔、职级的调整,人才 队伍建设 (六)部队安全稳定和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重大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 (八)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 (九)其他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根据需要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党的临时委员会的组成 职权、隶属关系,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 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到 一)对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由首长临机处 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的委员会报告,并接受检查 坚持集体领导。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专断 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 考虑。对党的委员会决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 在本级或上级党的委员会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三)党的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 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的委员会的领导,执行 党的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党的委员会不得包揽行政事务,应支持行政首 长独立负责的工作。 四)在党的委员会中,书记和委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委员会的决定。书 记必须有坚强的党性和良好的民主作风,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发挥委员的作用。书记应自觉接受党的委 员会的监督,对自己和党的委员会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主动承担责任。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党的 委员会的集体领导 (五)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 进行科学论证。决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征询专家的意见 党的各级委员会应根据本条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军区、副军区级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师级单位每半 年至少召开一次,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 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军事知识和高科技知识,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领导 能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 领导;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正确处理内部矛盾,增强领导班子团结:严守党的纪 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节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5 党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委员会第一书记,由 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兼任。党的预备役师、旅、团委员会第一书记,由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 导成员兼任。 党的各级委员会的成员,调离本单位、免职或退出现役时,其在党的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委员 会成员的增补由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指定下一 级党的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和上级首长、领 导机关的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的学习。 (三)党组织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共青团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后勤和装备保障中的重要问题,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完成重大任务的 要求和措施。 (五)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干部的考核、选拔、培养、任免、调配、奖惩和军衔、职级的调整,人才 队伍建设。 (六)部队安全稳定和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重大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 (八)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 (九)其他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根据需要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党的临时委员会的组成、 职权、隶属关系,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 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到: (一)对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由首长临机处 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的委员会报告,并接受检查。 (二)坚持集体领导。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专断。讨论 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 考虑。对党的委员会决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 在本级或上级党的委员会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三)党的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 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的委员会的领导,执行 党的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党的委员会不得包揽行政事务,应支持行政首 长独立负责的工作。 (四)在党的委员会中,书记和委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委员会的决定。书 记必须有坚强的党性和良好的民主作风,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发挥委员的作用。书记应自觉接受党的委 员会的监督,对自己和党的委员会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主动承担责任。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党的 委员会的集体领导。 (五)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 进行科学论证。决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征询专家的意见。 党的各级委员会应根据本条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军区、副军区级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师级单位每半 年至少召开一次,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 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军事知识和高科技知识,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领导 能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 领导;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正确处理内部矛盾,增强领导班子团结;严守党的纪 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节 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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