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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4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4.2014 双月刊 总第205期 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Serial No, 205 会计假设之持续经营在税法中的应用辨析 高亚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持续经营是会计假设之一,在该基本假设下,会计人员才可以选择会计原则和会计核算方法。税法中 持续经营假设也是常态,但在某些情况下,税法持续经营假设的含义与会计假设持续经营的含义略有不同。本 文旨在通过分析税法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各种政策规定,分析其进行持续经营假设的原因,从而为税法更好地 利用持续经营假设进行立法和构建协调的税收制度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会计假设;持续经营;递延纳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230(2014)04-0044-07 、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 会计假设之一的持续经营( going concern)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和会计报告 得以实现的前提,只有持续经营这个基本假设存在,会计主体才能在既定的用途下使用各类资产,在 既定的合约条件下清偿各种债务,从而会计人员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恰当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核算 方法 税法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在很大程度上接受和遵循会计原则及其核算方法,如权责发生制、配比原 则、相关性原则、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相区别的各种原则,但税法基于保证财政收入和发挥税收 调节功能的目的,在收入确认、利润核算方面与会计核算制度不同,在谨慎性原则、或有事项和预计负 债等方面,与会计制度也有差异[。税法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 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 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可见,会计和税法的关系千丝万缕,互为关联,税法中涉及到的收入确认、利润核算等问题,是以 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和会计原则为前提;而会计的核算方法和制度规定,却要以税收政策为风向标,以 实现两者之间的协调和融合,同时也体现出双方的功能差异。尽管在会计和税法的关系中,主要是讨 论两者的差异以及共同的原则,但作为会计假设之一的持续经营在税法中同样占有重要地位,并成为 收稿日期:201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宏观税负、税负结构与结构性减税研究”(128.ZD044);湖北地方税收研 究中心项目“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sszx20130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 业务经费资助项目“中国县财政体制变迁与制度创新研究”(31541010903) 作者简介;高亚军(1972—),女,湖北鄂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2014年第4期 双月刊 总第205期 中 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JOURNALOFZHONGNAN UNIVERSITY OFECONOMICSANDLAW №.4.2014 Bimonthly Serial№.205 会计假设之持续经营在税法中的应用辨析 高亚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摘要:持续经营是会计假设之一,在该基本假设下,会计人员才可以选择会计原则和会计核算方法。税法中 持续经营假设也是常态,但在某些情况下,税法持续经营假设的含义与会计假设持续经营的含义略有不同。本 文旨在通过分析税法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各种政策规定,分析其进行持续经营假设的原因,从而为税法更好地 利用持续经营假设进行立法和构建协调的税收制度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会计假设;持续经营;递延纳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30(2014)04-0044-07 收稿日期:2014-05-0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宏观税负、税负结构与结构性减税研究”(12&ZD044);湖北地方税收研 究中心项目“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sszx20130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 业务经费资助项目“中国县财政体制变迁与制度创新研究”(31541010903) 作者简介:高亚军(1972— ),女,湖北鄂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 一、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 会计假设之一的持续经营(goingconcern)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和会计报告 得以实现的前提,只有持续经营这个基本假设存在,会计主体才能在既定的用途下使用各类资产,在 既定的合约条件下清偿各种债务[1],从而会计人员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恰当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核算 方法。 税法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在很大程度上接受和遵循会计原则及其核算方法,如权责发生制、配比原 则、相关性原则、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相区别的各种原则,但税法基于保证财政收入和发挥税收 调节功能的目的,在收入确认、利润核算方面与会计核算制度不同,在谨慎性原则、或有事项和预计负 债等方面,与会计制度也有差异[2][3]。税法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 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 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可见,会计和税法的关系千丝万缕,互为关联,税法中涉及到的收入确认、利润核算等问题,是以 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和会计原则为前提;而会计的核算方法和制度规定,却要以税收政策为风向标,以 实现两者之间的协调和融合,同时也体现出双方的功能差异。尽管在会计和税法的关系中,主要是讨 论两者的差异以及共同的原则,但作为会计假设之一的持续经营在税法中同样占有重要地位,并成为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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