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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税收制度框架下进行税收筹划、财务活动安排和征税主体通过税收法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税法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应用 假设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依然存在于具有严肃性和刚性的税法中。例如自创商誉不得摊销的 规定,是假设商誉的形成并没有额外的投入,并且在会计假设中,企业是持续经营的,而且经营的结果 会越来越好,商誉不仅不会损耗,价值可能提升。再如,纳税年度当年未能在期间费用中扣除的职工 教育经费和广告费,按税法规定允许结转以后的纳税年度予以扣除;纳税调整后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 在企业未来的5个纳税年度内弥补。但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当中,很少有人将这些规定与持续 经营假设联系起来,更少有人将会计假设与税收政策联系起来,由此不能更深层次地研究会计和税法 之间的关系和优化税收优惠制定的理论基础。目前在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中,多方面多层次地采用 持续经营假设。 (一)企业全部产权转让 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关规定(国税函[2002]420号),企业转让全部产权而涉及到整体资产转 让,不征增值税,企业全部产权的转让也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3号公告拓展了420号 公告的内涵,规定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重组,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 关联的债券、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经济主体,不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当然在这种不征收 增值税的重组中,有着严格的条件:这种转让必须是整体转让,即重组的某种形式,转让的条件是将实 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经济主体。也就是说,必须是转让企 业全部产权的资产重组,即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或资产,才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如果交易的目的只是资产转让或资产收购,不管每次转让资产的金额有多大,都应当征收增值税。在 纳税年度,国家税务总局[2011]51号文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 售、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 转让给其他经济主体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 业税[。如13号文规定一样,不征收营业税也必须同时满足两个严格的条件:一是企业须进行全部 或者部分实物资产的转让;二是与转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应该同时转移给接受实物资产 的经济主体。如果企业只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和个人,而未将与实物资产相关的 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移,对转让中涉及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征收营业税 以上关于企业重组不缴纳増值税和营业税的前提事实上就是遵循了持续经营的假设,除以上必 要条件外,还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那些重组的企业在重组后至少要连续经营12个月。之所以要求整 体转让和近似乎整体转让,不是拆分转让,是为保证转让后的购买方能用这些资产和因相关权利的持 有而持续经营。再则,对整体资产的转让征收增值税,对全部产权的转让征收营业税,转让企业势必 要缴纳数日可观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从而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可能会妨碍和影响企业原有经营活动的 (二)特殊重组 企业重组分为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特殊重组又称为免税重组,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是指满足规 定的条件下进行重组而获得的所得和利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办 法分别由财税[2009]59号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4号公告予以规范。免税重组除了“应具有合 理的商业目的、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 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这些保证持续经营的条件以外,以股 权收购为例,还要求“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 收购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只有满足这样的条件和股权比例的情况下 才能保证企业原实质性经营活动不会改变。并且,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规定了“收购企业取得被收纳税人在税收制度框架下进行税收筹划、财务活动安排和征税主体通过税收法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税法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应用 假设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依然存在于具有严肃性和刚性的税法中。例如自创商誉不得摊销的 规定,是假设商誉的形成并没有额外的投入,并且在会计假设中,企业是持续经营的,而且经营的结果 会越来越好,商誉不仅不会损耗,价值可能提升。再如,纳税年度当年未能在期间费用中扣除的职工 教育经费和广告费,按税法规定允许结转以后的纳税年度予以扣除;纳税调整后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 在企业未来的5个纳税年度内弥补。但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当中,很少有人将这些规定与持续 经营假设联系起来,更少有人将会计假设与税收政策联系起来,由此不能更深层次地研究会计和税法 之间的关系和优化税收优惠制定的理论基础。目前在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中,多方面多层次地采用 持续经营假设。 (一)企业全部产权转让 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关规定(国税函[2002]420号),企业转让全部产权而涉及到整体资产转 让,不征增值税,企业全部产权的转让也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13号公告拓展了420号 公告的内涵,规定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重组,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 关联的债券、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经济主体,不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当然在这种不征收 增值税的重组中,有着严格的条件:这种转让必须是整体转让,即重组的某种形式,转让的条件是将实 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经济主体。也就是说,必须是转让企 业全部产权的资产重组,即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或资产,才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如果交易的目的只是资产转让或资产收购,不管每次转让资产的金额有多大,都应当征收增值税。在 同一纳税年度,国家税务总局[2011]51号文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 售、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 转让给其他经济主体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 业税[4]。如13号文规定一样,不征收营业税也必须同时满足两个严格的条件:一是企业须进行全部 或者部分实物资产的转让;二是与转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应该同时转移给接受实物资产 的经济主体。如果企业只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和个人,而未将与实物资产相关的 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移,对转让中涉及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征收营业税。 以上关于企业重组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前提事实上就是遵循了持续经营的假设,除以上必 要条件外,还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那些重组的企业在重组后至少要连续经营12个月。之所以要求整 体转让和近似乎整体转让,不是拆分转让,是为保证转让后的购买方能用这些资产和因相关权利的持 有而持续经营。再则,对整体资产的转让征收增值税,对全部产权的转让征收营业税,转让企业势必 要缴纳数目可观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从而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可能会妨碍和影响企业原有经营活动的 继续。 (二)特殊重组 企业重组分为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特殊重组又称为免税重组,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是指满足规 定的条件下进行重组而获得的所得和利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办 法分别由财税[2009]59号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4号公告予以规范。免税重组除了“应具有合 理的商业目的、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 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这些保证持续经营的条件以外,以股 权收购为例,还要求“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 收购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只有满足这样的条件和股权比例的情况下, 才能保证企业原实质性经营活动不会改变[5]。并且,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规定了“收购企业取得被收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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