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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⑥)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3.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和第42条对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的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方式。第 3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20 条、第21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 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42条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证券市场在改革中应运而生,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和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在 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转换企业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 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因证券市场目前仍处于初创阶段,有关的规范亟待加强。1998年12 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法的制定,确定了我国证券市场活动的基本规则,有利 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法明确指出,证券市场相关信息的公开和及时披露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只 有实施信息披露,证券市场各参与者才能够利用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合理的决策,从而使证 券价格反映信息的本质,因此信息披露是确保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证券市场的根本前提。 然而,信息披露的有效实施从根本上取决于披露信息的质量。披露信息的质量不仅取决于信 息采集、整理的标准化,更重要的是取决于信息质量的验证。因此,独立审计就成为证券市 场上惟一从事验证工作的职业,并有责任提供信息披露的验证方法和检查程序。独立审计根 据能够反映用户要求的约束标准,独立地对财务信息进行审查,并监督信息提供者根据用户 标准控制会计处理过程,从而防止错误信息的莓延,以达到降低信息使用者信息风险的目的 因此,证券法对证券市场中这一 一特殊重要的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 范,对于充分发辉独立审计在证券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证券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11章《法律责任》中。其中第182 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者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 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39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股票,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39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 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 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 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另外,第189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 5 - 5 - 务; (6)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3.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第 39 条和第 42 条对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的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方式。第 39 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 20 条、第 2l 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 20 条、第 21 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 反本法第 20 条、第 21 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 42 条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证券市场在改革中应运而生,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和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在 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转换企业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 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仍处于初创阶段,有关的规范亟待加强。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并于 1999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证券法的制定,确定了我国证券市场活动的基本规则,有利 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法明确指出,证券市场相关信息的公开和及时披露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只 有实施信息披露,证券市场各参与者才能够利用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合理的决策,从而使证 券价格反映信息的本质,因此信息披露是确保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证券市场的根本前提。 然而,信息披露的有效实施从根本上取决于披露信息的质量。披露信息的质量不仅取决于信 息采集、整理的标准化,更重要的是取决于信息质量的验证。因此,独立审计就成为证券市 场上惟一从事验证工作的职业,并有责任提供信息披露的验证方法和检查程序。独立审计根 据能够反映用户要求的约束标准,独立地对财务信息进行审查,并监督信息提供者根据用户 标准控制会计处理过程,从而防止错误信息的蔓延,以达到降低信息使用者信息风险的目的。 因此,证券法对证券市场中这——特殊重要的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 范,对于充分发挥独立审计在证券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证券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 11 章《法律责任》中。其中第 182 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者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 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 39 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股票,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 39 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 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 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 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另外,第 189 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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