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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管辖权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通过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规定将具体的一审民事案件分配给各法院,是管辖制度的作用。 民事诉讼中管辖问题也被形容为“诉讼的入口”或“诉讼的前奏”。法院管辖的确定, 是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对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 合法有效地行使以及法院审判权的落实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确定管辖权的意义在于: 首先,是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避免法院间产生推诿或抢管辖;其次便于当事人请求司法保 护,直接影响到人民接近法院、使用法院的机会与权利:最后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在涉外 案件中管辖明确保证我国司法机关对有关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从而维护国家主权。 (一)审判权与管辖权的关系 1.抽象的管辖权 审判权是指民事法院所能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及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理也称之为法院 主管。审判权或法院主管制度将法院视为一个整体,来考察法院是否有审理的权限,因此也 称为“抽象的管辖权”。有管辖权必具有审判权,无审判权则无管辖权。就特定的民事案件 法院能否加以审判,属于审判权问题,是法院的职权调查事项,无须当事人提出抗辩请求。 法院对特定纠纷没有审判权则没有作出判决的权力,应裁定驳回起诉。 2.具体的管辖权 具体的管辖权即民事诉讼中通常意义上的管辖权,强调的是将特定的民事案件分配于各 法院的标准。在时间上,确定审判权在先,之后再确定管辖权,即在确定法院享有审判权在 相关法院间分配审判权限,就是从具体的法院中确定审理法院。因此,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 是一种具体的管辖权。管辖权同样属于法院职权调查事项,无须当事人主张。与审判权的效 果不同,诉讼中如果不具备具体的管辖权,法院则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说, 审判权是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则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 (二)确立管辖制度的原则与标准 确定管辖的原则是指立法在进行管辖划分时,所应当依据的指导思想,从而使管辖制度 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符合诉讼的客观规律。从民事诉讼发展历史看,关于管辖制度的原则 主要有:(1)人身依附原则,如国王对臣民的管辖,这是最古老的管辖原则,但它在现代社 会已寿终正寝了:(2)实际控制原则,即管辖以对被告人身或者财产的实际控制为基本原则: (3)公平原则,即管辖制度的设置应当考虑诉讼的便利性及公平、正义;(4)比较密切联 系原则,即立法者应当选择与案件具有比较密切联系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83我国民事诉讼 法在确定管辖时,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1.方便当事人诉讼及程序保障原则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设计,应当以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出发点,为当事人起诉、 应诉提供方便,采用就近诉讼的原则,以避免当事人因涉及诉讼造成过重的负担,浪费 人力、物力,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而如果当事人最终获得的实体利益远小于通过诉讼 可能产生的程序上的不利益(如交通、时间支出上的耗费,以及工作收入的减少),他们 3孙邦清:《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49页。一、管辖权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通过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规定将具体的一审民事案件分配给各法院,是管辖制度的作用。 民事诉讼中管辖问题也被形容为“诉讼的入口”或“诉讼的前奏”。法院管辖的确定, 是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对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 合法有效地行使以及法院审判权的落实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确定管辖权的意义在于: 首先,是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避免法院间产生推诿或抢管辖;其次便于当事人请求司法保 护,直接影响到人民接近法院、使用法院的机会与权利;最后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在涉外 案件中管辖明确保证我国司法机关对有关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从而维护国家主权。 (一)审判权与管辖权的关系 1. 抽象的管辖权 审判权是指民事法院所能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及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理也称之为法院 主管。审判权或法院主管制度将法院视为一个整体,来考察法院是否有审理的权限,因此也 称为“抽象的管辖权”。有管辖权必具有审判权,无审判权则无管辖权。就特定的民事案件 法院能否加以审判,属于审判权问题,是法院的职权调查事项,无须当事人提出抗辩请求。 法院对特定纠纷没有审判权则没有作出判决的权力,应裁定驳回起诉。 2. 具体的管辖权 具体的管辖权即民事诉讼中通常意义上的管辖权,强调的是将特定的民事案件分配于各 法院的标准。在时间上,确定审判权在先,之后再确定管辖权,即在确定法院享有审判权在 相关法院间分配审判权限,就是从具体的法院中确定审理法院。因此,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 是一种具体的管辖权。管辖权同样属于法院职权调查事项,无须当事人主张。与审判权的效 果不同,诉讼中如果不具备具体的管辖权,法院则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说, 审判权是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则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 (二)确立管辖制度的原则与标准 确定管辖的原则是指立法在进行管辖划分时,所应当依据的指导思想,从而使管辖制度 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符合诉讼的客观规律。从民事诉讼发展历史看,关于管辖制度的原则 主要有:(1)人身依附原则,如国王对臣民的管辖,这是最古老的管辖原则,但它在现代社 会已寿终正寝了;(2)实际控制原则,即管辖以对被告人身或者财产的实际控制为基本原则; (3)公平原则,即管辖制度的设置应当考虑诉讼的便利性及公平、正义;(4)比较密切联 系原则,即立法者应当选择与案件具有比较密切联系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83 我国民事诉讼 法在确定管辖时,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1.方便当事人诉讼及程序保障原则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设计,应当以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出发点,为当事人起诉、 应诉提供方便,采用就近诉讼的原则,以避免当事人因涉及诉讼造成过重的负担,浪费 人力、物力,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而如果当事人最终获得的实体利益远小于通过诉讼 可能产生的程序上的不利益(如交通、时间支出上的耗费,以及工作收入的减少),他们                                                               83 孙邦清:《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48‐4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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