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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可能放弃通过诉讼寻求救济的权利。因此,所谓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须重视对当事 人的程序保障,便利其进行诉讼,保障弱势当事人权益,落实当事人平等接近法院的基 本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就体现了管辖的法定性和确定性,不使当事人 因管辖的任意和模糊而告诉无门,以减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争抢管辖。 2.方便法院审理原侧 法院是民事纠纷的裁判者,基本的职权是对案件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裁判。除了进 行实体审理外,法院还享有程序控制权,决定适用何种程序、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 程序的进展和程序的存否,对程序事项作出裁决。这样,管辖制度的设立就应当考虑如何方 便法院行使审判权,方便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诉讼指挥和判决的执行。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 定大多数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而且要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这就体现了方 便法院审理的原则。 3.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原则 所谓公正审理原则,是指由公正的、无利害关系的法庭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而进行 的无偏袒的审理。84管辖制度中对公正审理原则的体现,则是在管辖制度体系内规定了协议 管辖和管辖权异议制度,在制度体系外则有再审制度的制约,如果法院没有管辖权去作出了 生效判决,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抗诉。在我国目前的司法情境下,管辖 制度的公正审判原则,更多地指向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裁判不公的情况。在各级法院 对于人、财、物权的独立支配权的情况下,如何通过管辖制度来避免行政权力和其他权利对 案件审判的不当影响,从而保障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就成为一个重要的立法和司法问 题。 4.比例原则 所谓比例原则也称为程序均衡原则,是指用于解决争议的程序应与案件价值、重要性和 复杂性成合理比例,法院和法官要充分考虑案件投入的审判资源与可能的收益。比例原则既 是一个决定程序选择适用的原则,也是决定案件如何在不同层级法院之间合理分配的原则, 尤其适用于级别管辖的确定。在立法上确定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时尤其要考虑各级法院在 职能和任务上的分工,使它们在工作负担上尽可能做到均衡。民事诉讼法之所以将大多数一 审案件划归基层法院管辖,并使中级以上的法院级别越高,管辖的一审案件越少,便是反映 了这一原则的要求。 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法院管辖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公益性规定,只是大致地确定了案件分配的标准,具体案 件管辖的确定尚需做灵活性的考虑。在确定民事诉讼的管辖时,根据上述的几个原则来明确 规定法院的管辖范围的同时,还必须根据民事纠纷的复杂性,在管辖方面保留一定的弹性规 定,以便应对特殊事情的出现。即在坚持原则的同时,允许在适当情形下的变通,对确定性 规定不够充分的地方,以弹性来加以弥补缺陷,从而可以保证法院对案件的正确管辖。例如, 我国现行管辖主要采取属地管辖原则,由诉讼当事人的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民事法 律关系及法律事实发生地的法院,行使本案管辖权和审判权。但同时法律中又有协议管辖、 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等灵活性规定。 4英美法中的“公正而无偏袒的审理(Faie and Impartial Jury)”词条,可参见《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 版社2003年版,第527页。就有可能放弃通过诉讼寻求救济的权利。因此,所谓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须重视对当事 人的程序保障,便利其进行诉讼,保障弱势当事人权益,落实当事人平等接近法院的基 本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就体现了管辖的法定性和确定性,不使当事人 因管辖的任意和模糊而告诉无门,以减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争抢管辖。 2.方便法院审理原则 法院是民事纠纷的裁判者,基本的职权是对案件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裁判。除了进 行实体审理外,法院还享有程序控制权,决定适用何种程序、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 程序的进展和程序的存否,对程序事项作出裁决。这样,管辖制度的设立就应当考虑如何方 便法院行使审判权,方便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诉讼指挥和判决的执行。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 定大多数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而且要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这就体现了方 便法院审理的原则。 3.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原则 所谓公正审理原则,是指由公正的、无利害关系的法庭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而进行 的无偏袒的审理。84 管辖制度中对公正审理原则的体现,则是在管辖制度体系内规定了协议 管辖和管辖权异议制度,在制度体系外则有再审制度的制约,如果法院没有管辖权去作出了 生效判决,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抗诉。在我国目前的司法情境下,管辖 制度的公正审判原则,更多地指向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裁判不公的情况。在各级法院 对于人、财、物权的独立支配权的情况下,如何通过管辖制度来避免行政权力和其他权利对 案件审判的不当影响,从而保障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就成为一个重要的立法和司法问 题。 4.比例原则 所谓比例原则也称为程序均衡原则,是指用于解决争议的程序应与案件价值、重要性和 复杂性成合理比例,法院和法官要充分考虑案件投入的审判资源与可能的收益。比例原则既 是一个决定程序选择适用的原则,也是决定案件如何在不同层级法院之间合理分配的原则, 尤其适用于级别管辖的确定。在立法上确定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时尤其要考虑各级法院在 职能和任务上的分工,使它们在工作负担上尽可能做到均衡。民事诉讼法之所以将大多数一 审案件划归基层法院管辖,并使中级以上的法院级别越高,管辖的一审案件越少,便是反映 了这一原则的要求。 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法院管辖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公益性规定,只是大致地确定了案件分配的标准,具体案 件管辖的确定尚需做灵活性的考虑。在确定民事诉讼的管辖时,根据上述的几个原则来明确 规定法院的管辖范围的同时,还必须根据民事纠纷的复杂性,在管辖方面保留一定的弹性规 定,以便应对特殊事情的出现。即在坚持原则的同时,允许在适当情形下的变通,对确定性 规定不够充分的地方,以弹性来加以弥补缺陷,从而可以保证法院对案件的正确管辖。例如, 我国现行管辖主要采取属地管辖原则,由诉讼当事人的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民事法 律关系及法律事实发生地的法院,行使本案管辖权和审判权。但同时法律中又有协议管辖、 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等灵活性规定。                                                               84 英美法中的“公正而无偏袒的审理(Faie and Impartial Jury)”词条,可参见《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 版社 2003 年版,第 5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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