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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原则,我国确定管辖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具体因素:(1)当事人住所、居所所 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2)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的大小、诉讼标的额的大小:(3) 诉讼标的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4)争执的财产所在地:(5)当事人的协议。 (三)管辖权的调查及瑕疵处理 管辖权是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权能,属于诉讼要件。如果没有管辖权,法院则不 能再进一步审理案件的内容。此外,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属于职权调查事项,不必等待当事 人提出管辖权的抗辩即可进行职权调查,对于专属管辖而言尤其如此。一般来讲,法院调 查管辖权的有或无,仅在认定管辖权有无的范围内进行。但问题是,管辖权问题往往与案 件的实体问题相关联,管辖原因与请求原因出现了竞合。对这种情况下在什么样的范围内 进行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管辖权问题与案件实体问题相 交错的情况下,应专门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判断。 如果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当事人有不同的救济方法: (1)在一审审理阶段,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对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的 裁定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要求上级法院审查: (2)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还可以提出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上 诉请求,要求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3)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申请再审:检察机 关也可以此为根据提起抗诉,法院应当再审。 二、管辖恒定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是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 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管辖 恒定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诉讼经济及程序安定目标,避免管辖变动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防止诉讼进行中不必要的案件移送。由此可进一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并避 免矛盾裁判。 (一)管辖恒定的两种含义 在广义上,管辖恒定包含两重命题:(1)原告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即取得管辖权,其 管辖权不因诉讼中的事实及法律状态的变化而受影响,管辖权在案件受理时即得以确定。(2) 当事人在法院己经受理了其起诉的情况下不得就同一案件向其他法院起诉。管辖恒定的这种 含义与民事判决既判力在理论上是重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 法意见》”)确定了前一种意义上的管辖恒定原则。该意见第34条、第35条规定,案件受理 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 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 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二)管辖恒定的适用范围根据以上原则,我国确定管辖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具体因素:(1)当事人住所、居所所 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2)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的大小、诉讼标的额的大小;(3) 诉讼标的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4)争执的财产所在地;(5)当事人的协议。 (三)管辖权的调查及瑕疵处理 管辖权是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权能,属于诉讼要件。如果没有管辖权,法院则不 能再进一步审理案件的内容。此外,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属于职权调查事项,不必等待当事 人提出管辖权的抗辩即可进行职权调查,对于专属管辖而言尤其如此。一般来讲,法院调 查管辖权的有或无,仅在认定管辖权有无的范围内进行。但问题是,管辖权问题往往与案 件的实体问题相关联,管辖原因与请求原因出现了竞合。对这种情况下在什么样的范围内 进行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管辖权问题与案件实体问题相 交错的情况下,应专门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判断。 如果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当事人有不同的救济方法: (1)在一审审理阶段,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对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的 裁定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要求上级法院审查; (2)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还可以提出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上 诉请求,要求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3)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申请再审;检察机 关也可以此为根据提起抗诉,法院应当再审。 二、管辖恒定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是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 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管辖 恒定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诉讼经济及程序安定目标,避免管辖变动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防止诉讼进行中不必要的案件移送。由此可进一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并避 免矛盾裁判。 (一)管辖恒定的两种含义 在广义上,管辖恒定包含两重命题:(1)原告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即取得管辖权,其 管辖权不因诉讼中的事实及法律状态的变化而受影响,管辖权在案件受理时即得以确定。(2) 当事人在法院已经受理了其起诉的情况下不得就同一案件向其他法院起诉。管辖恒定的这种 含义与民事判决既判力在理论上是重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 法意见》”)确定了前一种意义上的管辖恒定原则。该意见第 34 条、第 35 条规定,案件受理 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 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 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二)管辖恒定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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