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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Law Science Vol.472,No.3(2021) 安全生产犯罪立法的体系性反思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修改为契机 ●杨绪峰* 【内容摘要】在将解释论作为主流研究范式的当下,安全生产犯罪条文的再次修订 首先面临着必要性的拷问,对此不能以积极刑法立法观等理由大而化之地搪塞过去。关 于生产安全犯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削足适履”“束手无策”等困境,根本原因是其一 直分担着重罪涵摄不足与轻罪规制缺失的立法“隐痛”。这一问题难以通过解释论去化 解,相反还助长了不少“软性解释”,甚至滑向类推解释。立法论无法对这些问题“袖手 旁观”,在这一背景下,积极刑法立法观起到“临门一脚”的效果。根据有无一般性规定, 以及单独性规定,可以对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模式进行类型划分。我国采取的是“无一 般性规定、较多单独性规定”模式,面向的主要是具象的业务场景,而这在体系性思考上 存在固有的缺陷,也容易造成此罪和彼罪区分困难的局面。《刑法修正案(十一)》放弃了 依据业务性质的修订思路,改采依据行为方式的修订思路,使行为类型之“素材”迅速充 实起来,这为体系性思考提供了契机,借由此方法论可以对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框架作 出新的解读。 【关键词】安全生产犯罪体系性思考司法困境增设新罪积极刑法立法观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我国立法机关总共颁布了十一部刑法修正案,刑事立法呈现出活跃 化的态势。尽管如此,在这些修正案中单独就某个罪名进行两次及以上修改的,还属少见,安全生产 犯罪的立法就属其中一例。回顾近四十年我国刑法学发展史可知,当前解释论观念来之不易,在上个 世纪末的二十年间,立法论研究盛行,在完善立法的名义下,学者们热衷于批评法律、提出立法建议。 如学者所指出的,当时的刑法学本质上是刑事立法学,在这一研究模式中,并未严格区分立法论和解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4848 法学 Law Science Vol. 472, No. 3(2021) 安全生产犯罪立法的体系性反思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修改为契机 ●杨绪峰 ￾ 【内容摘要】￾在将解释论作为主流研究范式的当下,安全生产犯罪条文的再次修订 首先面临着必要性的拷问,对此不能以积极刑法立法观等理由大而化之地搪塞过去。关 于生产安全犯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削足适履”“束手无策”等困境,根本原因是其一 直分担着重罪涵摄不足与轻罪规制缺失的立法“隐痛”。这一问题难以通过解释论去化 解,相反还助长了不少“软性解释”,甚至滑向类推解释。立法论无法对这些问题“袖手 旁观”,在这一背景下,积极刑法立法观起到“临门一脚”的效果。根据有无一般性规定, 以及单独性规定,可以对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模式进行类型划分。我国采取的是“无一 般性规定、较多单独性规定”模式,面向的主要是具象的业务场景,而这在体系性思考上 存在固有的缺陷,也容易造成此罪和彼罪区分困难的局面。《刑法修正案(十一)》放弃了 依据业务性质的修订思路,改采依据行为方式的修订思路,使行为类型之“素材”迅速充 实起来,这为体系性思考提供了契机,借由此方法论可以对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框架作 出新的解读。 【关键词】￾安全生产犯罪￾体系性思考￾司法困境￾增设新罪￾积极刑法立法观 一、问题的提出 自 1997 年《刑法》颁布以来,我国立法机关总共颁布了十一部刑法修正案,刑事立法呈现出活跃 化的态势。尽管如此,在这些修正案中单独就某个罪名进行两次及以上修改的,还属少见,安全生产 犯罪的立法就属其中一例。回顾近四十年我国刑法学发展史可知,当前解释论观念来之不易,在上个 世纪末的二十年间,立法论研究盛行,在完善立法的名义下,学者们热衷于批评法律、提出立法建议。 如学者所指出的,当时的刑法学本质上是刑事立法学,在这一研究模式中,并未严格区分立法论和解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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