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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犯罪立法的体系性反思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修改为契机 释论。〔1而在晚近十多年,在学者们的共同努力下,“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的格言深入人心,〔2)解释 论逐渐成为主流的研究范式。在这一观念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六》)已经对安全 生产犯罪的立法,尤其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作出了修订,而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 称《修十一》)再次触及了这一主题,首先便面临着必要性的拷问:如果已有的法律完备,难道不能在 解释论上“下功夫”吗?在一些与时俱进的罪名上,我国《刑法》确实存在二次修订的情况,例如《刑法》 第285条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就被两次修订,〔3)但安全生产犯罪本身立足于传统领域,该类犯罪 由来已久,且大同小异,寻找并阐明具体的修订理由,是本文的第一项任务。 其次,《修十一》的颁布也为安全生产犯罪之研究提供了体系性思考的契机。学界目前关于安全 生产犯罪的研究较少,〔4)而已有研究几乎都表现为探讨个罪的理解与适用,其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 的研究就占据了“半壁江山”。〔这类研究虽然有助于教义学知识的精细化,但也面临着“问题性思 考有余、体系性思考不足”的质疑。安全生产犯罪涉及的罪名相对较多,个罪研究时容易忽视罪名之 间逻辑关系的建构,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境地。出现这一局面的原因与立法也有很大关系, 我国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较为细致和独特,这给学者们造成一种直观印象:相关条文较为零散, 难以用某条主线串联起来。例如,张明楷教授就曾多次指出,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各种责任事 故犯罪,是缺乏必要的归纳、整理的结果,所以才容易在此罪与彼罪之间产生认定的困难。〔6)目前学 界缺少从体系性视角切入来探讨安全生产犯罪的研究,《修十一》颁布后,由于增加了新的行为类型 和罪名,这些新鲜的立法素材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条在类型化上的缺陷,从整体上来看,它使安全生 产犯罪的相关条文渐具规模,渐有逻辑和层次。借由体系性思考的方法论工具,如何从以往零散、分 离式的个罪研究中“抽身”出来,勾勒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框架是本文的第二项任务。 最后,《修十一》在安全生产犯罪立法基础上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类型,并增设了 具体危险犯的新条文,这些修订在学界尚处于新鲜且陌生的状态,怎样去解读它们便成为当务之急。 通过对《修十一》的具体修订进行教义学阐释,明确其适用条件和处罚范围,是本文的第三项任务。 二、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困境 (一)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现状 1.晚近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梳理 安全生产犯罪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立法过程,受特殊时期国家政策及生产条件的影 响,直到1979年《刑法》才正式将安全生产犯罪纳入其中。但当时只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 品肇事罪两个罪名。随着改革开放,经济主体不再局限为职工,还包括个体经营户等,重大责任事故 〔1)参见陈兴良:《刑法学:向死而生》,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第25页。 〔2】参见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 〔3】我国《刑法》第285条被两次修订:《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一次修订,增设了本条第2款、第3款:《刑法修正案(九)》 第26条第二次修订,增设了本条第4款。 〔4】经过中国知网检索,近十年发表在CSSCI期刊上的相关论文篇数尚不到20篇。 〔5】参见樊华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置难点及突国》,载《法学》2014年第4期,第155-160页:陈忠林、刘柳:《对重大责任 事故罪的法律思考》,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2期,第50-56页。 〔6)参见张明楷:《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第31页:张明楷:《网路时代的刑事立法》,载《法律 科学》2017年第3期.第81页。 49安全生产犯罪立法的体系性反思——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修改为契机 49 释论。〔1〕而在晚近十多年,在学者们的共同努力下,“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的格言深入人心,〔2〕解释 论逐渐成为主流的研究范式。在这一观念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六》)已经对安全 生产犯罪的立法,尤其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作出了修订,而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 称《修十一》)再次触及了这一主题,首先便面临着必要性的拷问:如果已有的法律完备,难道不能在 解释论上“下功夫”吗?在一些与时俱进的罪名上,我国《刑法》确实存在二次修订的情况,例如《刑法》 第 285 条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就被两次修订,〔3〕但安全生产犯罪本身立足于传统领域,该类犯罪 由来已久,且大同小异,寻找并阐明具体的修订理由,是本文的第一项任务。 其次,《修十一》的颁布也为安全生产犯罪之研究提供了体系性思考的契机。学界目前关于安全 生产犯罪的研究较少,〔4〕而已有研究几乎都表现为探讨个罪的理解与适用,其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 的研究就占据了“半壁江山”。〔5〕这类研究虽然有助于教义学知识的精细化,但也面临着“问题性思 考有余、体系性思考不足”的质疑。安全生产犯罪涉及的罪名相对较多,个罪研究时容易忽视罪名之 间逻辑关系的建构,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境地。出现这一局面的原因与立法也有很大关系, 我国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较为细致和独特,这给学者们造成一种直观印象:相关条文较为零散, 难以用某条主线串联起来。例如,张明楷教授就曾多次指出,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各种责任事 故犯罪,是缺乏必要的归纳、整理的结果,所以才容易在此罪与彼罪之间产生认定的困难。〔6〕目前学 界缺少从体系性视角切入来探讨安全生产犯罪的研究,《修十一》颁布后,由于增加了新的行为类型 和罪名,这些新鲜的立法素材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条在类型化上的缺陷,从整体上来看,它使安全生 产犯罪的相关条文渐具规模,渐有逻辑和层次。借由体系性思考的方法论工具,如何从以往零散、分 离式的个罪研究中“抽身”出来,勾勒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框架是本文的第二项任务。 最后,《修十一》在安全生产犯罪立法基础上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类型,并增设了 具体危险犯的新条文,这些修订在学界尚处于新鲜且陌生的状态,怎样去解读它们便成为当务之急。 通过对《修十一》的具体修订进行教义学阐释,明确其适用条件和处罚范围,是本文的第三项任务。 二、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困境 (一)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现状 1. 晚近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梳理 安全生产犯罪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立法过程,受特殊时期国家政策及生产条件的影 响,直到 1979 年《刑法》才正式将安全生产犯罪纳入其中。但当时只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 品肇事罪两个罪名。随着改革开放,经济主体不再局限为职工,还包括个体经营户等,重大责任事故 〔 1 〕￾参见陈兴良:《刑法学:向死而生》,载《法律科学》2010 年第 1 期,第 25 页。 〔 2 〕￾参见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3 页。 〔 3 〕￾我国《刑法》第 285 条被两次修订:《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一次修订,增设了本条第 2 款、第 3 款;《刑法修正案(九)》 第 26 条第二次修订,增设了本条第 4 款。 〔 4 〕￾经过中国知网检索,近十年发表在 CSSCI 期刊上的相关论文篇数尚不到 20 篇。 〔 5 〕￾参见樊华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置难点及突围》,载《法学》2014 年第 4 期,第 155-160 页;陈忠林、刘柳:《对重大责任 事故罪的法律思考》,载《法学杂志》2014 年第 2 期,第 50-56 页。 〔 6 〕￾参见张明楷:《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载《中国法学》2006 年第 4 期,第 31 页;张明楷:《网络时代的刑事立法》,载《法律 科学》2017 年第 3 期,第 8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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