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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2021年第3期 罪的主体范围显得过于狭隘,已经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从1986年到1989年间,“两高” 四次出台文件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进行扩张性解释。但这种扩张也很难跟上司法实践的需 要,1997年《刑法》在修订时,除了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后果要件进行调整,最突出的表现是罪名迅速 增多,囊括了《刑法》第134条至第139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 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共计六个罪名。 由于安全生产犯罪的主体范围仍然较窄,且实践中几类问题尤为突出,已有条文在惩治与防范犯 罪方面的不足越来越明显,2006年《修六》对安全生产犯罪作出了新的修订,主要表现为:(1)扩大了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2)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分离出强令违章冒险作 业罪(第134条第2款),并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3)增设了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 条之一)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这样一来,安全生产犯罪“集群”中的罪名由原来 的六个增加至九个。为进一步强化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保障,维护生产安全,2020年《修十一》再次 对安全生产犯罪作出修订,主要表现为:(1)增加了重罪行为类型(第134条第2款):(2)增设了全新的 轻罪(第134条之一)。至此,安全生产犯罪“集群”已经囊括了《刑法》第134条至139条规定的十 个罪名。 2.安全生产犯罪立法的基本模式 通过对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俄罗斯)相关立法的考察,可以明确我国安全生产 犯罪立法的基本模式。作为前提,需要建构一套动态的“坐标系”。在坐标系中,横轴()代表单独性 规定,纵轴(代表一般性规定。所谓“单独性规定”,是指在刑法典中,存在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散 见于诸如“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章节的情况。所谓“一般性规定”,是指在刑法典中,存在安全生产 犯罪的概括性规定的情况。单独性规定主要面向的是具象的业务场景,在罪状描述上更为具体明确, 绝大多数是问题性思考的产物:而一般性规定主要面向是抽象化的业务场景,在罪状描述上更具类型 性和集约性,绝大多数是体系性思考的产物。根据有无一般性规定,以及单独性规定,可以大致将上 述国家的安全生产犯罪立法模式分为以下四类。 (1)有一般性规定、较多单独性规定。俄罗斯刑法典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即是如此,一方面, 其在“侵害生命、健康犯罪”章节中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俄罗斯《刑法》第109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款,针对“因不适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而过失致人死亡”作出了一般性规定;第118条(过失严重 损害他人健康罪)第2款,针对“因不适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过失严重损害他人健康”作出了一般性 规定。另一方面,其又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章节中依照业务性质作出了较多的单独性规定。〔〕 (2)有一般性规定、较少或极少单独性规定。法国刑法典即是如此,在非故意伤害生命罪(第 221-6条)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第222-19条、第222-20条等)对他人造成危险罪(第223-1条)等 罪名中,作出了一般性规定。〔8)在一般性规定上,日本刑法典更进了一步。这主要表现为其设置了业 务上失火罪(第117条之二前段)、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第211条第1款前段)等针对业务过失的加 重处罚规定,在罪状描述多采取“懈怠业务上的必要注意”这种抽象性表述。〔9]而在学理上也毫无争 议地将过失的种类分为一般(通常的)过失、重过失、业务过失,对于因业务过失而构成的犯罪的处罚, 〔7】参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黄道秀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56页、第62页、第154159页。 〔8)参见《最新法国刑法典》,朱琳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0页、第9092页、第107页。 〔9】参见张凌、于秀峰编译:《日本刑法及特别刑法总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8页、第44页。 5050 法￾￾￾￾学 2021 年第 3 期 罪的主体范围显得过于狭隘,已经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从 1986 年到 1989 年间,“两高” 四次出台文件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进行扩张性解释。但这种扩张也很难跟上司法实践的需 要,1997 年《刑法》在修订时,除了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后果要件进行调整,最突出的表现是罪名迅速 增多,囊括了《刑法》第 134 条至第 139 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 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共计六个罪名。 由于安全生产犯罪的主体范围仍然较窄,且实践中几类问题尤为突出,已有条文在惩治与防范犯 罪方面的不足越来越明显,2006 年《修六》对安全生产犯罪作出了新的修订,主要表现为:(1)扩大了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2)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分离出强令违章冒险作 业罪(第 134 条第 2 款),并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3)增设了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 135 条之一)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 139 条之一)。这样一来,安全生产犯罪“集群”中的罪名由原来 的六个增加至九个。为进一步强化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保障,维护生产安全,2020 年《修十一》再次 对安全生产犯罪作出修订,主要表现为:(1)增加了重罪行为类型(第 134 条第 2 款);(2)增设了全新的 轻罪(第 134 条之一)。至此,安全生产犯罪“集群”已经囊括了《刑法》第 134 条至 139 条规定的十 个罪名。 2. 安全生产犯罪立法的基本模式 通过对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俄罗斯)相关立法的考察,可以明确我国安全生产 犯罪立法的基本模式。作为前提,需要建构一套动态的“坐标系”。在坐标系中,横轴(X)代表单独性 规定,纵轴(Y)代表一般性规定。所谓“单独性规定”,是指在刑法典中,存在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散 见于诸如“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章节的情况。所谓“一般性规定”,是指在刑法典中,存在安全生产 犯罪的概括性规定的情况。单独性规定主要面向的是具象的业务场景,在罪状描述上更为具体明确, 绝大多数是问题性思考的产物;而一般性规定主要面向是抽象化的业务场景,在罪状描述上更具类型 性和集约性,绝大多数是体系性思考的产物。根据有无一般性规定,以及单独性规定,可以大致将上 述国家的安全生产犯罪立法模式分为以下四类。 (1)有一般性规定、较多单独性规定。俄罗斯刑法典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即是如此,一方面, 其在“侵害生命、健康犯罪”章节中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俄罗斯《刑法》第 109 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 2 款,针对“因不适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而过失致人死亡”作出了一般性规定;第 118 条(过失严重 损害他人健康罪)第 2 款,针对“因不适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过失严重损害他人健康”作出了一般性 规定。另一方面,其又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章节中依照业务性质作出了较多的单独性规定。〔7〕 (2)有一般性规定、较少或极少单独性规定。法国刑法典即是如此,在非故意伤害生命罪(第 221-6 条)、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第 222-19 条、第 222-20 条等)、对他人造成危险罪(第 223-1 条)等 罪名中,作出了一般性规定。〔8〕在一般性规定上,日本刑法典更进了一步。这主要表现为其设置了业 务上失火罪(第 117 条之二前段)、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第 211 条第 1 款前段)等针对业务过失的加 重处罚规定,在罪状描述多采取“懈怠业务上的必要注意”这种抽象性表述。〔9〕而在学理上也毫无争 议地将过失的种类分为一般(通常的)过失、重过失、业务过失,对于因业务过失而构成的犯罪的处罚, 〔 7 〕￾参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黄道秀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56 页、第 62 页、第 154-159 页。 〔 8 〕￾参见《最新法国刑法典》,朱琳译,法律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70 页、第 90-92 页、第 107 页。 〔 9 〕￾参见张凌、于秀峰编译:《日本刑法及特别刑法总览》,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28 页、第 4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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