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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离开现场后,中学生在法院起诉商场,声称其主人侵犯了联邦宪法第一修正 案和加州《权利法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加州宪法第一章第二节规定:“只要对权 力之滥用承担法律责任,每个人皆可对任何议题进行谈论、写作或发表意见。任何 法律不得限制或剥夺言论或新闻自由。”从文字上看,这项条款对言论自由的保障比 联邦宪法的力度更大:法律不仅不得“剥夺”,而且也不得“限制”言论;更重要的是, 第一项条款似乎把发表见解的权利授予“每个人”,而并没有限制其适用对象,因而 或许能被解释为保护这项自由不受其他私人的侵犯。加州法院的案例法也确实承认, “州宪对言论和新闻自由的权利保障,要比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条款更为明确与广 泛。'[25]因此,加州法院可以对言论自由提供比联邦宪法更多的保护。在该案,加 州最高法院衡量了具体情形,认为几名中学生和平征集签名的活动并不损害每天高 达2.5万人次流量的商场财产,因而商场主人不得禁止他人进入以和平行使言论自 由。换言之,本案的商场并不适用“政府行为”理论的限制,因而仍然受到州宪对言 论自由的保护之约束 梅园商场的主人把加州法院的判决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宣称它侵犯了联邦宪 法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财产权。注意在这里,就和中学生不能用第一修正案来限制 商场行为一样,商场主人也不能把联邦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用来针对中学生的行为 两者都同样不能构成联邦宪法意义上的“政府行为”。因此,梅园商场只能上诉 加州法院限制其财产使用权的决定,而联邦法院受理诉讼本身似乎表明,在司法决 定可能使原来纯粹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带上“政府行为”;否则,联邦法院应以被告 不可能侵犯宪法权利为由,驳回不属于其受案范围的上诉。不论如何,联邦法院维 持了加州法院的决定。只要没有构成宪法第五修正案所禁止的“占取”( taking),州 政府——包括州法院——就可以合理限制私有财产的使用方式。 在1980年“普林斯顿传单案”,[26]新泽西州的最高法院作出了类似判决。普林 斯顿大学是一所私立大学。其校规规定,外校个人或团体必须事先申请并获得校方 同意,只能在校园内从事散发传单或其它政治活动。被告是美国劳动党成员,并不 是普大学生或教员。他先向学校申请在校园销售并散发政治文献,但未获批准,然 后未经同意即在校园内从事这类活动,因而被指控犯了财产侵占罪( trespass))。被 告在法院宣称,联邦第一修正案和新泽西州宪的有关条款皆授予他言论自由,而这 项权利受到了普大校方的侵犯。新泽西宪法第一章第六节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和加利 福尼亚州宪的上述有关文字完全相同。新泽西最高法院判决,普大是缺乏“政府行为” 的私人教育机构,因而并不适用联邦宪法,但它确实侵犯了新泽西州宪为被告提供 的言论自由。和加州法院类似,新泽西州也运用了平衡分析的方法。汉得乐法官(J Handler)的多数意见指出: “为了确定在私有财产上行使的言论与集会权利、以及这类财产能被合理限制以调 和这些权利的程度,适用标准涉及几项因素。这项标准必须考虑:[]这类私有财 产的性质、目的和主要用途:[2]邀请公众前来使用这类财产的程度和性质;[3]在 这类财产上从事言论活动的目的、及其和财产的私人与公共使用之间的关系。这是 项多层面的标准;在特定情形下,它必须被用来决定下列问题:[被告]是否可要 求私有财产的主人,去允许个人合理行使言论和集会的宪法自由。”活动。离开现场后,中学生在法院起诉商场,声称其主人侵犯了联邦宪法第一修正 案和加州《权利法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加州宪法第一章第二节规定:“只要对权 力之滥用承担法律责任,每个人皆可对任何议题进行谈论、写作或发表意见。任何 法律不得限制或剥夺言论或新闻自由。”从文字上看,这项条款对言论自由的保障比 联邦宪法的力度更大:法律不仅不得“剥夺”,而且也不得“限制”言论;更重要的是, 第一项条款似乎把发表见解的权利授予“每个人”,而并没有限制其适用对象,因而 或许能被解释为保护这项自由不受其他私人的侵犯。加州法院的案例法也确实承认, “州宪对言论和新闻自由的权利保障,要比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条款更为明确与广 泛。”[25] 因此,加州法院可以对言论自由提供比联邦宪法更多的保护。在该案,加 州最高法院衡量了具体情形,认为几名中学生和平征集签名的活动并不损害每天高 达 2.5 万人次流量的商场财产,因而商场主人不得禁止他人进入以和平行使言论自 由。换言之,本案的商场并不适用“政府行为”理论的限制,因而仍然受到州宪对言 论自由的保护之约束。 ( http://www.tecn.cn ) 梅园商场的主人把加州法院的判决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宣称它侵犯了联邦宪 法第 14 修正案所保护的财产权。注意在这里,就和中学生不能用第一修正案来限制 商场行为一样,商场主人也不能把联邦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用来针对中学生的行为 ——两者都同样不能构成联邦宪法意义上的“政府行为”。因此,梅园商场只能上诉 加州法院限制其财产使用权的决定,而联邦法院受理诉讼本身似乎表明,在司法决 定可能使原来纯粹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带上“政府行为”;否则,联邦法院应以被告 不可能侵犯宪法权利为由,驳回不属于其受案范围的上诉。不论如何,联邦法院维 持了加州法院的决定。只要没有构成宪法第五修正案所禁止的“占取”(taking),州 政 府 —— 包 括 州 法 院 —— 就 可 以 合 理 限 制 私 有 财 产 的 使 用 方 式 。 ( http://www.tecn.cn ) 在 1980 年“普林斯顿传单案”,[26] 新泽西州的最高法院作出了类似判决。普林 斯顿大学是一所私立大学。其校规规定,外校个人或团体必须事先申请并获得校方 同意,只能在校园内从事散发传单或其它政治活动。被告是美国劳动党成员,并不 是普大学生或教员。他先向学校申请在校园销售并散发政治文献,但未获批准,然 后未经同意即在校园内从事这类活动,因而被指控犯了财产侵占罪(trespass)。被 告在法院宣称,联邦第一修正案和新泽西州宪的有关条款皆授予他言论自由,而这 项权利受到了普大校方的侵犯。新泽西宪法第一章第六节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和加利 福尼亚州宪的上述有关文字完全相同。新泽西最高法院判决,普大是缺乏“政府行为” 的私人教育机构,因而并不适用联邦宪法,但它确实侵犯了新泽西州宪为被告提供 的言论自由。和加州法院类似,新泽西州也运用了平衡分析的方法。汉得乐法官(J. Handler)的多数意见指出: ( http://www.tecn.cn ) “为了确定在私有财产上行使的言论与集会权利、以及这类财产能被合理限制以调 和这些权利的程度,适用标准涉及几项因素。这项标准必须考虑:[1] 这类私有财 产的性质、目的和主要用途;[2] 邀请公众前来使用这类财产的程度和性质;[3] 在 这类财产上从事言论活动的目的、及其和财产的私人与公共使用之间的关系。这是 一项多层面的标准;在特定情形下,它必须被用来决定下列问题:[被告]是否可要 求私有财产的主人,去允许个人合理行使言论和集会的宪法自由。 ” ( http://www.tecn.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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