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韦森,《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五讲从语言特征看西方法理社会和中国礼俗社会 号的符号,声音是事物的符号一一的话,我们就可以从上面这一点进一步认识到,人类语言 的主要差异更容易从不同语言中的书写语上显现出来。另外一点尤为值得我们注意和深思的 是,在任何社会的现实中,尽管人们的行动或者说生活游戏(“生活游戏”戏这个概念,参 韦森,2002,页167—9)主要是通过言语活动来实现的,或换句话说社会秩序以及带有语 言维度的生活惯例和制度主要是在言语活动中型构而成的,但语言游戏所产生的社会秩序及 其构形投射在社会的法律或其他正式制度规则上,则主要是通过书写语言来进行和完成的 稍加思考,我们就会知道,只是有了书写文字①这种语言的存在形式,法律才得以产生(反 过来说,人们订立契约和制订法律和其它正式制度规则的需要导致或者说引发了书写文字这 种语言存在形式的产生),尤其是在有了拼音文字这种语言形式的近代欧洲社会中,更加是 如此。因此,在以下我们比较东西方社会在近现代社会演化进程中语言特征与社会生活形式 内在关联机制上的差异时,虽然我们是指以口头语(言语活动)和书写语这两种外在表现形 式得以显现其自身的那种作为“自成一类的存在”的东西方语言本身,但在我们的以下的理 论话语中,我们心目中“语言”(这里为复数的多种语言),主要是指书写语言,因而在一下 的分析中,我们也主要是从书写语这种语言存在形式所昭显出来的特征差异来来讨论问题 的 如果在我们的理论话语中实际上从书写语的角度来审视不同语言的特征上的差异,无论 从哲学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角度还是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都问题多多。首先,从哲学本体论和 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作为汉语书写语言的汉字系统这种图象文字和西方均质欧洲语 ( Standard Average European)③的拼音文字这两类语言本身就有诸多差异。正如下面我们 将要指出的那样,这些差异本身不仅为洪堡特、索绪尔、沃尔夫( Benjamin L. Whorf)、利 柯、德里达和福柯等等这些西方语言学家和哲学家所识别出来,而且为我国的许多语言学家 367)。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罗蒂对此曾总结到:“对海德格尔来说,正如对康德一样,哲学的任务确实是 带来书写的终结。但对德里达来说,书写永远是带来更多的书写”因而这种无穷的书写正是思想的本质(参 徐友渔等,1996,页367)。德里达对西方哲学传统中逻各斯中心论的挑战是深刻的和强而有力的,但目前 看来德里达的理论雄辩还难能从整体上撼动西方文化和哲学传统中延续数千年的逻各斯中心主义。 什么是“文字”?这说来是个有争议和颇值得深思和考究的问题(只要思考一下山东大汶口出土的6000 多年前彩陶上的形符和河南濮阳西水坡出土的青龙白虎图是不是文字这个问题,就可以知道是多么难能回 答这个问题了)。东汉时期的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曾说,“仓颉之初作书,盖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 形声相益,即谓之字。字者,言孳乳而漫多也。”对于这段话,李梵(2001,页12)的解读为,在许慎看 来,“六书”中的象形字为“文”,而占当时百分之八十的形声字才是“字”。李梵认为许慎的这一划分是欠 妥的,进而(李梵,2001,页55-56)认为,在古汉语中,“文”与“字”不是同一个概念,且二字反映 了汉语发展的两个阶段,即图画符号阶段和标音符号阶段:“古代文学家称独体的字为‘文’,称合体的字 为‘字’。”另据李梵(2001,页12)所言,汉语中“文字”一词最早见于秦始皇的狼邪台石刻:“器械 量,书同文字”。在现代汉语中,“文字”已演变为记录语言的书写符号或言“语言的书写形式 2这是美国著名语言学家 Benamin L. Worf(1998,中译本:124)所使用的一个专门词组,用以指以拉丁 语为共同先祖的英语、德语、法语和欧洲其它一些语言。在沃尔夫这部著作的中译本中,译者把这个词组 翻译为“均质欧洲语”。韦森 ,《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五讲 从语言特征看西方法理社会和中国礼俗社会 104 号的符号,声音是事物的符号——的话,我们就可以从上面这一点进一步认识到,人类语言 的主要差异更容易从不同语言中的书写语上显现出来。另外一点尤为值得我们注意和深思的 是,在任何社会的现实中,尽管人们的行动或者说生活游戏(“生活游戏”戏这个概念,参 韦森,2002,页 167-9)主要是通过言语活动来实现的,或换句话说社会秩序以及带有语 言维度的生活惯例和制度主要是在言语活动中型构而成的,但语言游戏所产生的社会秩序及 其构形投射在社会的法律或其他正式制度规则上,则主要是通过书写语言来进行和完成的。 稍加思考,我们就会知道,只是有了书写文字① 这种语言的存在形式,法律才得以产生(反 过来说,人们订立契约和制订法律和其它正式制度规则的需要导致或者说引发了书写文字这 种语言存在形式的产生),尤其是在有了拼音文字这种语言形式的近代欧洲社会中,更加是 如此。因此,在以下我们比较东西方社会在近现代社会演化进程中语言特征与社会生活形式 内在关联机制上的差异时,虽然我们是指以口头语(言语活动)和书写语这两种外在表现形 式得以显现其自身的那种作为“自成一类的存在”的东西方语言本身,但在我们的以下的理 论话语中,我们心目中“语言”(这里为复数的多种语言),主要是指书写语言,因而在一下 的分析中,我们也主要是从书写语这种语言存在形式所昭显出来的特征差异来来讨论问题 的。 如果在我们的理论话语中实际上从书写语的角度来审视不同语言的特征上的差异,无论 从哲学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角度还是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都问题多多。首先,从哲学本体论和 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作为汉语书写语言的汉字系统这种图象文字和西方均质欧洲语 (Standard Average European)② 的拼音文字这两类语言本身就有诸多差异。正如下面我们 将要指出的那样,这些差异本身不仅为洪堡特、索绪尔、沃尔夫(Benjamin L. Whorf)、利 柯、德里达和福柯等等这些西方语言学家和哲学家所识别出来,而且为我国的许多语言学家 -367)。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罗蒂对此曾总结到:“对海德格尔来说,正如对康德一样,哲学的任务确实是 带来书写的终结。但对德里达来说,书写永远是带来更多的书写”,因而这种无穷的书写正是思想的本质(参 徐友渔等,1996,页 367)。德里达对西方哲学传统中逻各斯中心论的挑战是深刻的和强而有力的,但目前 看来德里达的理论雄辩还难能从整体上撼动西方文化和哲学传统中延续数千年的逻各斯中心主义。 ① 什么是“文字”?这说来是个有争议和颇值得深思和考究的问题(只要思考一下山东大汶口出土的 6000 多年前彩陶上的形符和河南濮阳西水坡出土的青龙白虎图是不是文字这个问题,就可以知道是多么难能回 答这个问题了)。东汉时期的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曾说,“仓颉之初作书,盖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 形声相益,即谓之字。字者,言孳乳而漫多也。”对于这段话,李梵(2001,页 12)的解读为,在许慎看 来,“六书”中的象形字为“文”,而占当时百分之八十的形声字才是“字”。李梵认为许慎的这一划分是欠 妥的,进而(李梵,2001,页 55-56)认为,在古汉语中,“文”与“字”不是同一个概念,且二字反映 了汉语发展的两个阶段,即图画符号阶段和标音符号阶段:“古代文学家称独体的字为‘文’,称合体的字 为‘字’。”另据李梵(2001,页 12)所言,汉语中“文字”一词最早见于秦始皇的狼邪台石刻:“器械一 量,书同文字”。在现代汉语中,“文字”已演变为记录语言的书写符号或言“语言的书写形式”。 ② 这是美国著名语言学家 Benamin L. Worf(1998,中译本:124)所使用的一个专门词组,用以指以拉丁 语为共同先祖的英语、德语、法语和欧洲其它一些语言。在沃尔夫这部著作的中译本中,译者把这个词组 翻译为“均质欧洲语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