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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164-2004 位复原时间超过15min时,应进行洗井。 24.6.4井口固定点标志和孔口保护帽等发生移位或损坏时,必须及时修复。 2465对每个监测井建立《基本情况表》(见表21),监测井的撤销、变更情况应记入原监测井 的《基本情况表》内,新换监测井应重新建立《基本情况表》。 表21地下水监测井基本情况表 监测井编号 市(县) 区(乡、镇) 街(村) 方向距离 监测井名称 位置 东经 北纬 监测井类型 成井单位 成井日期 建立资料日期 井深/m 井径/mm 井口标高/m 静水位标高 流域(水系) 地面高程/m 地下水类型 也层结构 监测井地理位置图监测井撒销、变更说明 条件质类型/使用功能深度/厚度 埋藏含水介 地层结构岩性描述 注:“埋藏条件”按滞水、潜水、承压水填写,“含水介质类型”按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填写。 3地下水样品的采集和现场监测 3.1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 3.1.1确定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的原则 3.1.1.1依据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监测井使用功能,结合当地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实际情 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时间代表性的样品,达到全面反映区域地下水质状况、污染原 因和规律的目的。 3.1.12为反映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采样频次与时间尽可能与地表水相一致。 3.12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 3.1.2.1背景值监测井和区域性控制的孔隙承压水井每年枯水期采样1次 污染控制监测井逢单月采样1次,全年6次 3.123作为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的地下水监测井,每月采样1次 3.124污染控制监测井的某一监测项目如果连续两年均低于控制标准值的1/5,且在监测井附近 确实无新增污染源,而现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况下,该项目可每年在枯水期采样1次进行监测 旦监测结果大于控制标准值的1/5,或在监测井附近有新的污染源或现有污染源新增排污量时,即 恢复正常采样频次。 3.125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监测井采样时间尽量相对集中,日期跨度不宜过大 3.1.2.6遇到特殊的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可能影响地下水水质时,应随时增加采样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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