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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先前GATT的裁决,WTO的裁决根本就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拘束力’。当根据 WTO/DSU 成立的专家组作出某项对某成员不利的裁定之时,并不存在任何禁闭、禁令补救、损害赔偿或 警察执行的可能性。wTO没有监狱,没有苦役、没有蓝钢盔、没有警棍或催泪弹。可以说 WTO本质上是主权国家政府的联盟,完全依靠其自愿服从。 GATT/WTO体制的真谛在于其灵 活性,调节着各国主权的行使,但是,通过激励的动机来促使符合WTO的贸易规则。”1 这种观点的实质在于将国内法普遍具有的强制特点机械地搬到wTO争端解决领域。其 实,WIO争端解决的拘束力并不取决于该组织有无监狱或警察等保障国内法强制执行的暴力 后盾,而是基于成员方履行条约的国际义务而服从WTO争端解决的裁决,并在暂时无法服从 的情况下提供补偿或接受DSB的授权贸易报复,最终使成员间根据条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得 以平衡。这种以条约(或者说共同同意)为基础,通过具有强制性的争端解决程序,履行条约 规定的义务,体现了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对所有进入wTO争端解决的执行阶段的案件分析证明,wIO争端解决机构采纳的专家 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尤其是关于某成员方修改或撤消其与WTO协定项下义务相抵触的法 律、法规、行政程序或措施之建议,大多数都能够得到执行,少数以补偿或经DSB授权贸易 报复,促使其执行。这些是不争的事实。无视这些事实而机械套用国内法的强制特点,否认 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是缺乏说服力的 、从“自执行完毕”案考察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根据DSU第22条第1款、第3款、第4款和第6款,在WIO争端解决中,一旦专家组 或上诉机构的报告认定某争议措施与WTO某协定相抵触,建议有关成员使该措施符合协定, 并经DSB采纳,该成员应迅速执行(必要时可磋商或裁定合理的执行期);DSB负责监督执 行。在执行期内执行完毕,且不引起其他成员对执行的任何异议的争端解决,本文称之为“自 执行完毕”( self-implementation)案。迄今为止,这类争端解决共有31起,见表1: 表1:WTO“自执行完毕”案(除标为专家组报告,均为上诉机构报告,以采纳报告日期先后为序) 序列 案名 「报告采纳果「执行结束 委瑞内拉等诉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规则 960520美国修改汽油规则 欧共体等诉日本酒精饮料税 96/101日本修改酒税法 98/02/01 23456 哥斯达黎加诉美国限制内衣进口 970225美国措施到期失效 9703/27 「美国诉加拿大有关期刊措施 970630加拿大撤消措施 98/10/30 美国诉印度专药品与农化产品专利保护 9801/l6「印度修改专利法 99/04/6 美国诉阿根廷影响鞋类等进口措施 980422阿根廷修改关税税率 99/05/30 Judith Hippler Bello, "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Less Is More"(1996)90 American Journalof International Law 4167 同先前 GATT 的裁决,WTO 的裁决根本就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拘束力’。当根据 WTO/DSU 成立的专家组作出某项对某成员不利的裁定之时,并不存在任何禁闭、禁令补救、损害赔偿或 警察执行的可能性。WTO 没有监狱,没有苦役、没有蓝钢盔、没有警棍或催泪弹。可以说, WTO 本质上是主权国家政府的联盟,完全依靠其自愿服从。GATT/WTO 体制的真谛在于其灵 活性,调节着各国主权的行使,但是,通过激励的动机来促使符合 WTO 的贸易规则。”1 这种观点的实质在于将国内法普遍具有的强制特点机械地搬到 WTO 争端解决领域。其 实,WTO 争端解决的拘束力并不取决于该组织有无监狱或警察等保障国内法强制执行的暴力 后盾,而是基于成员方履行条约的国际义务而服从 WTO 争端解决的裁决,并在暂时无法服从 的情况下提供补偿或接受 DSB 的授权贸易报复,最终使成员间根据条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得 以平衡。这种以条约(或者说共同同意)为基础,通过具有强制性的争端解决程序,履行条约 规定的义务,体现了 WTO 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对所有进入 WTO 争端解决的执行阶段的案件分析证明,WTO 争端解决机构采纳的专家 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尤其是关于某成员方修改或撤消其与 WTO 协定项下义务相抵触的法 律、法规、行政程序或措施之建议,大多数都能够得到执行,少数以补偿或经 DSB 授权贸易 报复,促使其执行。这些是不争的事实。无视这些事实而机械套用国内法的强制特点,否认 WTO 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是缺乏说服力的。 1、 从“自执行完毕”案考察 WTO 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根据 DSU 第 22 条第 1 款、第 3 款、第 4 款和第 6 款,在 WTO 争端解决中,一旦专家组 或上诉机构的报告认定某争议措施与 WTO 某协定相抵触,建议有关成员使该措施符合协定, 并经 DSB 采纳,该成员应迅速执行(必要时可磋商或裁定合理的执行期);DSB 负责监督执 行。在执行期内执行完毕,且不引起其他成员对执行的任何异议的争端解决,本文称之为“自 执行完毕”(self-implementation)案。迄今为止,这类争端解决共有 31 起,见表 1: 表 1: WTO“自执行完毕”案(除标* 为专家组报告, 均为上诉机构报告,以采纳报告日期先后为序) 序列 案 名 报告采纳 结 果 执行结束 1 委瑞内拉等诉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规则 96/05/20 美国修改汽油规则 97/08/19 2 欧共体等诉日本酒精饮料税 96/11/01 日本修改酒税法 98/02/01 3 哥斯达黎加诉美国限制内衣进口 97/02/25 美国措施到期失效 97/03/27 4 美国诉加拿大有关期刊措施 97/06/30 加拿大撤消措施 98/10/30 5 美国诉印度专药品与农化产品专利保护 98/01/16 印度修改专利法 99/04/16 6 美国诉阿根廷影响鞋类等进口措施 98/04/22 阿根廷修改关税税率 99/05/30 1 Judith Hippler Bello,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Less Is More” (1996) 90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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