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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玖思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 重要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财务顾问报告“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 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为玖思投资,玖思投资为海投公司全资孙公司 海投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海投公司持 有上市公司847,39,78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1.1%。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海投公司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上 市公司价值的认可,为进一步加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优化上市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同时,为便于上市公司在管理效率、业务经营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改进 与完善,决定通过全资孙公司玖思投资采用部分要约收购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的 股份。 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 终止格力地产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3、本次要约收购系玖思投资以要约价格向格力地产除海投公司以外的其他 股东进行的部分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183,206,000股,占格力地 产发行股份总数的889%;要约价格为6.50元股。收购人己于2020年5月22 日签署《要约收购报告书》。 4、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玖思投资和海投公司将最多合计持有格力地产 1,030,545,780股股份,占格力地产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00%,格力地产不会面 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5、格力地产拟向珠海市国资委、城建集团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 的免税集团100%股权,具体方案详见格力地产相关公告。若前述交易完成,收 购人实际控制人珠海市国资委将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资产重组及本次要约收购外,收 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的可能性。如继续增持,相关主体将严格遵 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玖思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 1 重要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财务顾问报告“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 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为玖思投资,玖思投资为海投公司全资孙公司, 海投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海投公司持 有上市公司 847,339,78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1.11%。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海投公司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上 市公司价值的认可,为进一步加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优化上市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同时,为便于上市公司在管理效率、业务经营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改进 与完善,决定通过全资孙公司玖思投资采用部分要约收购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的 股份。 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 终止格力地产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3、本次要约收购系玖思投资以要约价格向格力地产除海投公司以外的其他 股东进行的部分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 183,206,000 股,占格力地 产发行股份总数的 8.89%;要约价格为 6.50 元/股。收购人已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签署《要约收购报告书》。 4、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玖思投资和海投公司将最多合计持有格力地产 1,030,545,780 股股份,占格力地产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0.00%,格力地产不会面 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5、格力地产拟向珠海市国资委、城建集团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 的免税集团 100%股权,具体方案详见格力地产相关公告。若前述交易完成,收 购人实际控制人珠海市国资委将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资产重组及本次要约收购外,收 购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的可能性。如继续增持,相关主体将严格遵 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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