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玖思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 行告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6、国海证券接受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并出具本财务顾问 报告。本财务顾问报告是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本次要约收购交易各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各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以及律师等中 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在审慎尽职调査基础上出具的,旨在对本次收购做出 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有关方面参考。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与本次要约收购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 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 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2)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 已对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书面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 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4)在与委托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 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 欺诈问题。 (5)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本次要约 收购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作出的任 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收购人出具 的《要约收购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要约收购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玖思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 2 行告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6、国海证券接受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并出具本财务顾问 报告。本财务顾问报告是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本次要约收购交易各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各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以及律师等中 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在审慎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的,旨在对本次收购做出 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有关方面参考。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与本次要约收购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 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 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2)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 已对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书面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 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4)在与委托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 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 欺诈问题。 (5)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本次要约 收购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作出的任 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收购人出具 的《要约收购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要约收购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