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法律明定为担保物权,而质权人就他人不动产可以占用、使 用、收益,这又同时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 第二,在法律地位上,典权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只依典物 的存在而存在,为主权利,故可以单独转让或设定抵押权;而不动产 质权则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为从权利,故不得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分 离而转让或以之设定担保。 第三,在标的物的使用上,典权人于不妨害典物原状的范围内, 对典物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可以改变典物的用途,也可以就典物出租 或设定抵押;而不动产质权人仅可依质物的原来用法而为使用收益, 不得擅自改变质物的用途,未经出质人同意,也不得出租或设定抵 押 第四,在当事人的责任上,出典人享有回赎的权利而无回赎的义 务,故出典人对典价没有清偿责任。出典人放弃回赎时,典权人即取 得典物的所有权。即使典物的价值低于原典价,对不足部分典权人也 不得请求出典人清偿。所以,出典人仅负有物的责任;而出质人对于 主债负有清偿责任,当质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对于不足部分 仍负有清偿责任。所以,在不动产质权中,出质人不独负物的责任, 同时负人的责任。 第五,在危险负担上,典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时,由典权人与出 典人共同负担其危险,即典权与回赎权均归于消灭。而质物因不可抗 力而灭失时,由出质人负担其危险,债务人仍须负清偿责任,质权人 不负危险负担的责任。 第六,在期限上,典权人可以附到期不赎即作绝卖的条款(须典 期在15年以上),且典期届满时,出典人如不行使回赎权,典权人 即取得典物的所有权;而不动质权中不允许附流质条款,且不动产质 权期限届满时,质权消灭,质权人即丧失对质物的用益权与担保权, 不能取得质物的所有权 (二)典与当 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典、当不分的现象。至于现今看到的最 高人民法院有关典权案件的批复,更多是以“典当”笼统称 之 严格意义上的典权,标的仅限于不动产的典的关系 当是一种法律允许的营业,所以当所产生的质权被称为营业质 权 典与当的主要区别在于11 质权,法律明定为担保物权,而质权人就他人不动产可以占用、使 用、收益,这又同时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 第二,在法律地位上,典权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只依典物 的存在而存在,为主权利,故可以单独转让或设定抵押权 ;而不动产 质权则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为从权利,故不得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分 离而转让或以之设定担保。 第三,在标的物的使用上,典权人于不妨害典物原状的范围内, 对典物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可以改变典物的用途,也可以就典物出租 或设定抵押 ;而不动产质权人仅可依质物的原来用法而为使用收益, 不得擅自改变质物的用途,未经出质人同意,也不得出租或设定抵 押。 第四,在当事人的责任上,出典人享有回赎的权利而无回赎的义 务,故出典人对典价没有清偿责任。出典人放弃回赎时,典权人即取 得典物的所有权。即使典物的价值低于原典价,对不足部分典权人也 不得请求出典人清偿。所以,出典人仅负有物的责任 ;而出质人对于 主债负有清偿责任,当质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对于不足部分 仍负有清偿责任。所以,在不动产质权中,出质人不独负物的责任, 同时负人的责任。 第五,在危险负担上,典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时,由典权人与出 典人共同负担其危险,即典权与回赎权均归于消灭。而质物因不可抗 力而灭失时,由出质人负担其危险,债务人仍须负清偿责任,质权人 不负危险负担的责任。 第六,在期限上,典权人可以附到期不赎即作绝卖的条款 (须典 期在 15 年以上 ),且典期届满时,出典人如不行使回赎权,典权人 即取得典物的所有权;而不动质权中不允许附流质条款,且不动产质 权期限届满时,质权消灭,质权人即丧失对质物的用益权与担保权, 不能取得质物的所有权。 (二)典与当 ⚫ 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典、当不分的现象。至于现今看到的最 高人民法院有关典权案件的批复,更多是以“典当”笼统称 之。 ⚫ 严格意义上的典权,标的仅限于不动产的典的关系。 ⚫ 当是一种法律允许的营业,所以当所产生的质权被称为营业质 权。 ⚫ 典与当的主要区别在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