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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典权为有期物权。典权虽有约定期限与未约定期限之分,但典 权未约定并不等于典权无期限,因此典权属于有期限物权。 典权的沿革 典权是中国固有的制度,除《韩国民法典》外,其他各国均无 规定。 典权制度之所以兴起,是因为中国传统重视祖宗遗留下来的财 产尤其是不动产,出卖祖宗遗留不动产称为“败家”,出卖祖 宗遗留财产的子孙,称为“败家子”,为人所不齿。因此,产 生了折衷的方法,称为“典”,即将不动产出典与人,以获得 相当于卖价的金额,解决急需资金,而在日后又可以原价赎 回,因此可以避免出卖祖产“败家”的恶名。 民国时期制定的民法典作了明文规定,而变为成文法制度 、典权的性质 典权属于用益物权,其主要理由为: 第一,典权以对典物使用价值的支配为内容,与担保物权以对担 保物交换价值的支配为内容不同 第二,典权有两种意义,一为典当,以借债为前提,属担保物权 性质;一为典卖,视典与卖有同种法律关系,并无担保性质。现今典 权制度从后者演变而来,自属用益物权性质 第三,担保物权须有债权存在,典权人向出典人支付典价是取得 典权的代价,并非成立债权。出典人向典权人返还原典价而收回典物 称为回赎,不同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务的清偿: 第四,典权为主物权,非从物权,其权利自身始终因物的关系而 存在,而担保物权须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第五,在典权关系中,如果出典人抛弃回赎权,即可使典权关系 消灭,出典人对典物价值低于典价部分不负清偿责任,而担保物权并 不因不偿还债务而当然消灭,债务人对担保物不足部分仍要负清偿责 任 三、典权与类似制度的区别 (一)典权与不动产质权 第一,典权为一种用益物权,而法国的不动产质权,通说并不认 为其为物权的一种,质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必须有债务存在,但债 务清偿的方法,是以不动产的收益抵充债务的本金和利息,在债务履 行期届满时,就未受清偿的债权,质权人仅以一般债权人的地位申请 强制执行,这与典型的不动产担保物权性质完全不同。日本的不动产10 6.典权为有期物权。典权虽有约定期限与未约定期限之分,但典 权未约定并不等于典权无期限,因此典权属于有期限物权。 二、典权的沿革 ⚫ 典权是中国固有的制度,除《韩国民法典》外,其他各国均无 规定。 ⚫ 典权制度之所以兴起,是因为中国传统重视祖宗遗留下来的财 产尤其是不动产,出卖祖宗遗留不动产称为“败家”,出卖祖 宗遗留财产的子孙,称为“败家子”,为人所不齿。因此,产 生了折衷的方法,称为“典”,即将不动产出典与人,以获得 相当于卖价的金额,解决急需资金,而在日后又可以原价赎 回,因此可以避免出卖祖产“败家”的恶名。 ⚫ 民国时期制定的民法典作了明文规定,而变为成文法制度。 三、典权的性质 ⚫ 典权属于用益物权,其主要理由为: 第一,典权以对典物使用价值的支配为内容,与担保物权以对担 保物交换价值的支配为内容不同; 第二,典权有两种意义,一为典当,以借债为前提,属担保物权 性质;一为典卖,视典与卖有同种法律关系,并无担保性质。现今典 权制度从后者演变而来,自属用益物权性质; 第三,担保物权须有债权存在,典权人向出典人支付典价是取得 典权的代价,并非成立债权。出典人向典权人返还原典价而收回典物 称为回赎,不同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务的清偿; 第四,典权为主物权,非从物权,其权利自身始终因物的关系而 存在,而担保物权须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第五,在典权关系中,如果出典人抛弃回赎权,即可使典权关系 消灭,出典人对典物价值低于典价部分不负清偿责任,而担保物权并 不因不偿还债务而当然消灭,债务人对担保物不足部分仍要负清偿责 任。 三、典权与类似制度的区别 (一)典权与不动产质权 第一,典权为一种用益物权,而法国的不动产质权,通说并不认 为其为物权的一种,质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必须有债务存在,但债 务清偿的方法,是以不动产的收益抵充债务的本金和利息,在债务履 行期届满时,就未受清偿的债权,质权人仅以一般债权人的地位申请 强制执行,这与典型的不动产担保物权性质完全不同。日本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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