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民法模式的优缺 ■因为在范围上作了界定,从交易的公平,到作为 交易前提的市场参进者(主体)、交易标的的资 源初始分配,乃至基于公共政策考虑对某些交易 为的管制,全都放进去作系统化的编排,尽可 用一个法律解决所有相关问题,以方便机关的 执法、司法和民众的用法、守法。这种垂直切害 的民事立法,特别是对 从计划体制转型到 市场体制的社会,正因为公私法的纠结还难以理 清,会有特别明显的好处 ■但个别法律间在技术的接轨和政策的协调上,又 难免有层出不穷的问题,有时候A法律的适用问题 原因就在少了跨越各法的体系化规范。对于以成 文法律为主要法源,讲究体系一致性的大陆法系 国家而言,此一外部调适的边成本会随着市场 复杂性的不所升高历交得难以受部门民法模式的优缺点 ◼ 因为在范围上作了界定,从交易的公平,到作为 交易前提的市场参进者(主体)、交易标的的资 源初始分配,乃至基于公共政策考虑对某些交易 行为的管制,全都放进去作系统化的编排,尽可 能用一个法律解决所有相关问题,以方便机关的 执法、司法和民众的用法、守法。这种垂直切割 的民事立法,特别是对于一个从计划体制转型到 市场体制的社会,正因为公私法的纠结还难以理 清,会有特别明显的好处。 ◼ 但个别法律间在技术的接轨和政策的协调上,又 难免有层出不穷的问题,有时候A法律的适用问题 得到解决,潜在的却制造了B,C,D法律更多的问题, 原因就在少了跨越各法的体系化规范。对于以成 文法律为主要法源,讲究体系一致性的大陆法系 国家而言,此一外部调适的边际成本会随着市场 复杂性的不断升高而变得难以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