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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质权,质权人对质物具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除非当事人之 间另有规定,质权的效力当然及于质物产生的孳息 3.代位物 质权还以其“物上代位性”对债权提供担保,即因质物的灭 失、毁损所取得的赔偿金或者对待给付,以及质权人变价质物 的价金,构成质物的代位物或者代替物,受质权效力的支配, 继续为主债权提供担保。 《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 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该条中所谓的“灭失” 应作扩张解释,不以质物的灭失为限,还应包括质物的毁损 被征用等能够取得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情形 4.添附物 质物与他人之物发生添附时,如果添附物的所有权归他人所 有,则出质人对质物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存在于该质物之上的 质权也归于消灭。此时,质权人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对添附 物的所有人请求支付补偿金,在主债权未得到清偿前,补偿金 将作为原质物的代位物继续为主债权提供担保。反之,如果添 附物归质权人所有,质权将继续存在于添附物之上;如果添附 物为出质人与他人共有,则质权存在于出质人的应有部分之 (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对质物的占有,既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也是质权 的存续要件,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 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 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 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 存 (4)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 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拍 卖、变卖以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属于出质人所有,不足部 分由债务人清偿。8 收益质权,质权人对质物具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除非当事人之 间另有规定,质权的效力当然及于质物产生的孳息。 3.代位物 ⚫ 质权还以其“物上代位性”对债权提供担保,即因质物的灭 失、毁损所取得的赔偿金或者对待给付,以及质权人变价质物 的价金,构成质物的代位物或者代替物,受质权效力的支配, 继续为主债权提供担保。 ⚫ 《担保法》第 73 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 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该条中所谓的“灭失” 应作扩张解释,不以质物的灭失为限,还应包括质物的毁损、 被征用等能够取得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情形。 4.添附物 ⚫ 质物与他人之物发生添附时,如果添附物的所有权归他人所 有,则出质人对质物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存在于该质物之上的 质权也归于消灭。此时,质权人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对添附 物的所有人请求支付补偿金,在主债权未得到清偿前,补偿金 将作为原质物的代位物继续为主债权提供担保。反之,如果添 附物归质权人所有,质权将继续存在于添附物之上;如果添附 物为出质人与他人共有,则质权存在于出质人的应有部分之 上。 (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对质物的占有,既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也是质权 的存续要件,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 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 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 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 存。 (4)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 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拍 卖、变卖以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属于出质人所有,不足部 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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