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2.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为自己的利益而非债务 人的利益,应当对质物的保管承担责任,即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 务 《担保法》第69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 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担保法》第69条第2款规定:“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 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 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因为清偿债权或者其他原因消灭时, 质权人对其占有的质物,负有返还给出质人的义务。 ●《担保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 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 返还质物。” (四)动产出质人的权利 1.质物的收益的收取 ●出质人在设定质权后,质物虽已由质权人占有,但出质人可以 合同约定保留自己对于质物的收益的收取 2.质物的处分权 出质人在将质物移转占有于质权人后,其对质物的所有权并不 丧失,故在质押生效后,出质人可以处分质物,例如将质物出 卖、赠与等,也可以于质物之上再行设质,但不能因此影响质 权人的权利。至于事实上的处分权,因出质人已丧失质物的占 有,无从为事实上的处分,且这样做也有害于质权人的利益, 故应解为出质人不得享有该权利。 返还质物的请求权 返还质物是质权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因而也是出质人的一项主 要权利。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有损害质物的行为或有这种可能 时,出质人得请求除去其侵害、将质物提存或向债权人提前清 偿债务而要求返还质物。 4.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与代位权 ●在动产质权关系中,当出质人非主债务人而是第三人时,第三 人代位清偿债务后,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与代位权。第三人如9 2.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为自己的利益而非债务 人的利益,应当对质物的保管承担责任,即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 务。 ⚫ 《担保法》第 69 条第 1 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 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 《担保法》第 69 条第 2 款规定:“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 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 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因为清偿债权或者其他原因消灭时, 质权人对其占有的质物,负有返还给出质人的义务。 ⚫ 《担保法》第 71 条第 1 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 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 返还质物。” (四)动产出质人的权利 1.质物的收益的收取 ⚫ 出质人在设定质权后,质物虽已由质权人占有,但出质人可以 合同约定保留自己对于质物的收益的收取。 2.质物的处分权 ⚫ 出质人在将质物移转占有于质权人后,其对质物的所有权并不 丧失,故在质押生效后,出质人可以处分质物,例如将质物出 卖、赠与等,也可以于质物之上再行设质,但不能因此影响质 权人的权利。至于事实上的处分权,因出质人已丧失质物的占 有,无从为事实上的处分,且这样做也有害于质权人的利益, 故应解为出质人不得享有该权利。 3.返还质物的请求权 ⚫ 返还质物是质权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因而也是出质人的一项主 要权利。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有损害质物的行为或有这种可能 时,出质人得请求除去其侵害、将质物提存或向债权人提前清 偿债务而要求返还质物。 4.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与代位权 ⚫ 在动产质权关系中,当出质人非主债务人而是第三人时,第三 人代位清偿债务后,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与代位权。第三人如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