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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对行使者可予教育,不做处理。”①在具体 转汇人民币来,如急需使用人民币则由当地人 的处理办法上,西藏外事处、西藏外贸局和西 民银行按内部掌握的外币现钞收兑牌价,给予 藏人民银行分行在1962年6月22日下发的 兑换。同时,对边境小额贸易中互相支付尼币 《关于金、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做了 和商人用尼币支付国外的俏夫、骡夫工资、运 规定:首先,外商在办法公布前收兑的金、银 费等,可照顾过去习惯,不加过问,但不公开 要求出口者,原则上不准出口,但可个别照顾。 对外宣布。另外,中国在西藏建立海关后,专 在具体处理时,结合外币和进出口业务登记, 门指示西藏各地外事部门,要向尼泊尔官方解 要外商将公布办法前所收兑的金、银和银元一 释此举的目的,强调建立海关“是为了贯彻我 次进行登记,在登记数的范围内,外商申请出 国对外贸易政策,有计划地安排进出口”,“但 口者,其中需要照顾的只能按户批准一次出口。 不妨碍两国间贸易的正常进行,希望尼侨商对 其次,外商每户出口金银的数量。规定每户黄 此不要担心。如果有少数尼商感到不方便,甚 金在10两、白银在50两、银元在50枚以内, 至不够满意,请商代处(总领馆)帮助解释”⑤。 由各县委审查批准:每户黄金在20两、白银在 对于1959年以来藏印贸易的状况,印度方 100两、银元在100枚以内,由分工委(市委) 面坚称“是中国当局粗暴地推行它强加于人的 审查批准出口,超过这数字的户,由各分行 专断的新规章的直接后果”,并非由印度的出口 审批。② 管制和禁运造成,因为“印度政府实行的有限 值得提出的是,同这一时期与尼泊尔和印 的管制(limited controls)只涉及向西藏出口的 度的关系相适应,中国在外币兑换、金银出境某些‘非传统性的'(non-traditional goods)、没 等问题上采取了对尼泊尔商人和印度商人区别 有成为印藏传统商业一部分的货物,如柴油、 对待的政策措施。这一政策既是中国对印度有 石油制品、汽车零件等。而且,当印度自己也 关做法的反击,同时也为了缓解由于印度禁运 缺乏这种供应的时候,西藏却突然增加这些货 和管制政策对西藏所产生的经济困难。1959年 物的进口,这显然是为了侵略性的目的(for an 印度实施贸易禁运后,印方尽力拉拢尼泊尔商 obviously aggressive purpose)”。印度政府甚至声 人,挑拨中尼关系,印度对尼商申领货物出口 称,出口管制和禁运“并不是单方面的”,而是 许可证批准较宽,从1960年12月至1961年3 月亚东三家尼商进口数占亚东外商进口货的 38%,而被列入黑名单的印商都领不到许可证。 ①《1958一196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 (金融卷),第609页。 另一方面,印度商代处历次召开的外商会议及 ②关于金、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西藏外事处、 其他活动,都邀请尼商参加,布置对中方的统 西藏外贸局、西藏人民银行分行致各中心支行,亚 一行动。③对于印度方面的做法,西藏工委在 东、聂拉木、基隆、普兰、各县银行并报总行、外 《1962年管理意见》中明确规定:“要抓住安定 贸部:江孜、日喀则、阿里、亚东、聂拉木、基隆、 普兰、各外事分处、外贸分局的电报(1962年6月 尼商、上层人士和边民的工作,对印商中的非 22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1048-13。 政治商人也要做工作。事先能估计到的尽量做, ③复藏印贸易情况,西藏外贸局致外贸部、外交部并请 尽可能减少尼商和上层人士的抵触情绪,发生 转驻印度大使馆的电报(1961年6月8日),中国外 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0959-02:西藏外事处关于 问题了要以友好态度对待,非原则问题上(如 印度在亚东市场活动情况及其企图的报告(1961年 手续、步骤)也可做适当让步,但不怕印商向 6月5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0959- 我闹事,可请示工委批准给予适当回击。”④同 12。 ④《1958一196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 时,《关于金、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也 (金融卷),第609页。 规定,尼商代处持有的外币不进行登记,但不 ⑤关于公布对外贸易及金银外币的管理办法,西藏外 得计价行使和流通。他们所需要的经费和商代 事处、西藏外贸局致工委、外交部、外贸部及亚东、 聂拉木、基隆、阿里、江孜、日喀则外事分处、海 处人员要购买东西缺少人民币使用,在两国政 关的电报(1962年5月5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 府未解决通汇前,则由他们通过尼驻华大使馆, 案号118-01048-11。 ·74· 中共党史研究通,对行使者 可 予 教 育,不 做 处 理。”①在 具 体 的处理办法上,西藏外事处、西藏外贸局和西 藏人 民 银 行 分 行 在 1962 年 6 月 22 日 下 发 的 《关于金、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做了 规定: 首先,外商在办法公布前收兑的金、银 要求出口者,原则上不准出口,但可个别照顾。 在具体 处 理 时,结合外币和进出口业务登记, 要外商将公布办法前所收兑的金、银和银元一 次进行登记,在登记数的范围内,外商申请出 口者,其中需要照顾的只能按户批准一次出口。 其次,外商每户出口金银的数量。规定每户黄 金在 10 两、白银在 50 两、银元在 50 枚以内, 由各县委审查批准; 每户黄金在 20 两、白银在 100 两、银元在 100 枚以内,由分工委 ( 市委) 审查 批 准 出 口,超 过 这 数 字 的 户,由 各 分 行 审批。② 值得提出的是,同这一时期与尼泊尔和印 度的关系相适应,中国在外币兑换、金银出境 等问题上采取了对尼泊尔商人和印度商人区别 对待的政策措施。这一政策既是中国对印度有 关做法的反击,同时也为了缓解由于印度禁运 和管制政策对西藏所产生的经济困难。1959 年 印度实施贸易禁运后,印方尽力拉拢尼泊尔商 人,挑拨中尼关系,印度对尼商申领货物出口 许可证批准较宽,从 1960 年 12 月至 1961 年 3 月亚东三家尼商进口数占亚东外商进口货的 38% ,而被列入黑名单的印商都领不到许可证。 另一方面,印度商代处历次召开的外商会议及 其他活动,都邀请尼商参加,布置对中方的统 一行 动。③ 对于印度方面的做法,西 藏 工 委 在 《1962 年管理意见》中明确规定: “要抓住安定 尼商、上层人士和边民的工作,对印商中的非 政治商人也要做工作。事先能估计到的尽量做, 尽可能减少尼商和上层人士的抵触情绪,发生 问题了要以友好态度对待,非原则问题上 ( 如 手续、步骤) 也可做适当让步,但不怕印商向 我闹事,可请示工委批准给予适当回击。”④ 同 时,《关于金、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也 规定,尼商代处持有的外币不进行登记,但不 得计价行使和流通。他们所需要的经费和商代 处人员要购买东西缺少人民币使用,在两国政 府未解决通汇前,则由他们通过尼驻华大使馆, 转汇人民币来,如急需使用人民币则由当地人 民银行按内部掌握的外币现钞收兑牌价,给予 兑换。同时,对边境小额贸易中互相支付尼币 和商人用尼币支付国外的偝夫、骡夫工资、运 费等,可照顾过去习惯,不加过问,但不公开 对外宣布。另外,中国在西藏建立海关后,专 门指示西藏各地外事部门,要向尼泊尔官方解 释此举的目的,强调建立海关 “是为了贯彻我 国对外贸易政策,有计划地安排进出口”, “但 不妨碍两国间贸易的正常进行,希望尼侨商对 此不要担心。如果有少数尼商感到不方便,甚 至不够满意,请商代处 ( 总领馆) 帮助解释”⑤。 对于 1959 年以来藏印贸易的状况,印度方 面坚称 “是中国当局粗暴地推行它强加于人的 专断的新规章的直接后果”,并非由印度的出口 管制和禁运造成,因为 “印度政府实行的有限 的管制 ( limited controls) 只涉及向西藏出口的 某些 ‘非传统性的’ ( non-traditional goods) 、没 有成为印藏传统商业一部分的货物,如 柴 油、 石油制品、汽车零件等。而且,当印度自己也 缺乏这种供应的时候,西藏却突然增加这些货 物的进口,这显然是为了侵略性的目的 ( for an obviously aggressive purpose) ”。印度政府甚至声 称,出口管制和禁运 “并不是单方面的”,而是 ·74· 中共党史研究 ① ② ③ ④ ⑤ 《1958—196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 ( 金融卷) ,第 609 页。 关于金、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西藏外事处、 西藏外贸局、西藏人民银行分行致各中心支行,亚 东、聂拉木、基隆、普兰、各县银行并报总行、外 贸部; 江孜、日喀则、阿里、亚东、聂拉木、基隆、 普兰、各外事分处、外贸分局的电报 ( 1962 年 6 月 22 日) ,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 118 - 01048 - 13。 复藏印贸易情况,西藏外贸局致外贸部、外交部并请 转驻印度大使馆的电报 ( 1961 年 6 月 8 日) ,中国外 交部档案,档案号 118 - 00959 - 02; 西藏外事处关于 印度在亚东市场活动情况及其企图的报告 ( 1961 年 6 月 5 日) ,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 118 - 00959 - 12。 《1958—196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 ( 金融卷) ,第 609 页。 关于公布对外贸易及金银外币的管理办法,西藏外 事处、西藏外贸局致工委、外交部、外贸部及亚东、 聂拉木、基隆、阿里、江孜、日喀则外事分 处、海 关的电报 ( 1962 年 5 月 5 日) ,中国外交部档案,档 案号 118 - 01048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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