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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拒收人民币是非法的。”①同时,中国规定凡 《关于贯彻执行对外贸易管理、设立海关和金银 申请商业外汇或出口土畜牧产品,必须换回中 外币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1962年管理意 方所需的同等价值的货物;但“印商却图突破 见》中明确规定:对于外币,“法令公布后, 我回货制度,要求自由进货”。还有特别值得注 应下些力量尽可能肃清在腹心地区和亚东的外 意的一点是“凡我需要物资和边民习惯交换的 币流通,着重于商人持有的外币,对印卢比要 生活必需品等均禁运出口,但倾销高级消费品 严,对尼郭章要松。一般限期20天内登记,50 (据估计去年走私进口手表达15000只),捣乱 天内处理出境:特殊情况在超过限期携带出境 市场,压价套汇,打击我人民币信用”。② 者由银行审查开证明,海关凭之放行…对边 西藏币制改革后,中国规定在中国境内交 境小额贸易流通的罗比、郭章,目前不实行管 易必须使用人民币。实际上,此举目的是取缔 理,但应限于各在边境县地区内流通,不准 卢比市场,达到清除印度在西藏的经济影响的 携往腹心地区,并逐步创造不用外币的各种 目的,这也是中央的既定政策。这样,印度商 条件”④。 人就面临着以人民币结算,特别是卢比与人民 与此同时,西藏工委鉴于币制改革后依然 币的汇率问题。有关卢比与人民币的比价,当 有金银硬币、银元在市面上流通,特别是印商 时1盾卢比卖出价为0.52元人民币,买入价为 通过贸易收购这些金银带回印度的现象,西藏 0.516元人民币。对于印度使馆在1960年10月 工委根据中央的指示,禁止金银出口。在中央 底询问卢比和人民币比价在西藏发生变动,中 看来,通过金银管理和禁止外币、银元流通办 方曾告知对方:全国都是一个价。西藏外事处 法“这是我们与国内外资本主义商人一场尖 在1961年8月的一份有关人民币和卢比比价问 锐、严重的斗争,又是新的工作,必须在统一 题的电报中,进一步明确了中方的考虑。电报 领导、统一步骤、慎重掌握、逐步加强的原则 指出:银行牌价(1盾卢比售价是0.522元) 下,有区别地、有重点地、有步骤地贯彻执行”。 是外汇票,不等于卢比现钞价格。对外来说, 根据上述政策原则,对于金银等原有货币, 《1962年管理意见》规定:“在法令公布的当 外商在我境内经商应以人民币为准,定出合理 价格(目前暂不对外公开宣布取缔卢比市场), 天,各地银行挂牌收兑黄金、白银和银元… 而不能以外币定价后再折成人民币的价格,故 袁头银元按现行牌价每枚一点五元,杂牌银元 每枚一元”,同时特别规定:“禁止银元流通着 不存在人民币与卢比现钞比价问题,这是我们 重于市镇和口岸,在掌握上从宽。对违法行使 的主权问题。但从内部来说,人民币与卢比比 者一般给予教育后,按牌价收兑…在农村、 价的实际情况是存在的,故分行规定了卢比现 牧区中目前只进行宣传,不认真过问银元的流 钞价(1盾卢比的收进价为0.363元),此比价 只是内部掌握,不挂牌,不宣布,但为了不使 我群众吃亏,可个别向乡干部与积极分子透露 比价掌握在1比3左右。在这一政策指导下, ①关于人民币和卢比比价问题,西藏外事处致阿里外事 西藏工委决定:“对印商代处,我不与其谈人民 分处并转亚东、江孜外事分处,报外交部的电报 币与卢比比价以及印商拒收人民币事。若印方 (1961年8月1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 00959-09。 再次催询,可以表示:银行牌价是对外汇票而 ②关于印度目前对西藏做法的看法及对策的意见,西 言,不等于卢比现钞价格,在我境内人民币是 藏外事处致外交部电(1961年3月29日),中国外 合法的流通货币,故不存在所谓人民币与卢比 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0955-05。外交部在此电 报上批注“海关在干什么?” 现钞的比价问题:个别印商拒收人民币是非法 ③关于人民币和卢比比价问题,西藏外事处致阿里外事 的行为,至于个别印商与我藏族人民在贸易问 分处并转亚东、江孜外事分处,报外交部的电报 题上的分歧意见,我有关单位自会处理。”③到 (1961年8月1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 00959-09。 1962年年初,中国对外币在西藏地区流通的管 ④ 《1958一196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 理更加严格。西藏工委在1962年1月颁布的 (金融卷),第606页。 2012年第5期 ·73·内拒收人民币是非法的。”①同时,中国规定 凡 申请商业外汇或出口土畜牧产品,必须换回中 方所需的同等价值的货物; 但 “印商却图突破 我回货制度,要求自由进货”。还有特别值得注 意的一点是,“凡我需要物资和边民习惯交换的 生活必需品等均禁运出口,但倾销高级消费品 ( 据估计去年走私进口手表达 15000 只) ,捣乱 市场,压价套汇,打击我人民币信用”。② 西藏币制改革后,中国规定在中国境内交 易必须使用人民币。实际上,此举目的是取缔 卢比市场,达到清除印度在西藏的经济影响的 目的,这也是中央的既定政策。这样,印度商 人就面临着以人民币结算,特别是卢比与人民 币的汇率问题。有关卢比与人民币的比价,当 时 1 盾卢比卖出价为 0. 52 元人民币,买入价为 0. 516 元人民币。对于印度使馆在 1960 年 10 月 底询问卢比和人民币比价在西藏发生变动,中 方曾告知对方: 全国都是一个价。西藏外事处 在 1961 年 8 月的一份有关人民币和卢比比价问 题的电报中,进一步明确了中方的考虑。电报 指出: 银 行 牌 价 ( 1 盾 卢 比 售 价 是 0. 522 元) 是外汇票,不等于卢比现钞价格。对 外 来 说, 外商在我境内经商应以人民币为准,定出合理 价格 ( 目前暂不对外公开宣布取缔卢比市场) , 而不能以外币定价后再折成人民币的价格,故 不存在人民币与卢比现钞比价问题,这是我们 的主权问题。但从内部来说,人民币与卢比比 价的实际情况是存在的,故分行规定了卢比现 钞价 ( 1 盾卢比的收进价为 0. 363 元) ,此比价 只是内部掌握,不挂牌,不宣布,但为了不使 我群众吃亏,可个别向乡干部与积极分子透露 比价掌 握 在 1 比 3 左 右。在这一政策指导下, 西藏工委决定: “对印商代处,我不与其谈人民 币与卢比比价以及印商拒收人民币事。若印方 再次催询,可以表示: 银行牌价是对外汇票而 言,不等于卢比现钞价格,在我境内人民币是 合法的流通货币,故不存在所谓人民币与卢比 现钞的比价问题; 个别印商拒收人民币是非法 的行为,至于个别印商与我藏族人民在贸易问 题上的分歧意见,我有关单位自会处理。”③到 1962 年年初,中国对外币在西藏地区流通的管 理更加 严 格。西 藏 工 委 在 1962 年 1 月 颁 布 的 《关于贯彻执行对外贸易管理、设立海关和金银 外币管理的意见》 ( 以下简称 《1962 年管理意 见》) 中明确规定: 对于外币, “法令公布后, 应下些力量尽可能肃清在腹心地区和亚东的外 币流通,着重于商人持有的外币,对印卢比要 严,对尼郭章要松。一般限期 20 天内登记,50 天内处理出境; 特殊情况在超过限期携带出境 者由银行审查开证明,海关凭之放行……对边 境小额贸易流通的罗比、郭章,目前不实行管 理,但应限于各在边境县 地区内流通,不 准 携往腹 心 地 区,并逐步创造不用外币的各种 条件”④。 与此同时,西藏工委鉴于币制改革后依然 有金银硬币、银元在市面上流通,特别是印商 通过贸易收购这些金银带回印度的现象,西藏 工委根据中央的指示,禁止金银出口。在中央 看来,通过金银管理和禁止外币、银元流通办 法, “这是我们与国内外资本主义商人一场尖 锐、严重的斗争,又是新的工作,必须在统一 领导、统 一 步 骤、慎 重 掌 握、逐步加强的原则 下,有区别地、有重点地、有步骤地贯彻执行”。 根据上述政策原则,对 于 金 银 等 原 有 货 币, 《1962 年管理意见》规定: “在法令公布的当 天,各地银行挂牌收兑黄金、白银和银元…… 袁头银元按现行牌价每枚一点五元,杂牌银元 每枚一元”,同时特别规定: “禁止银元流通着 重于市镇和口岸,在掌握上从宽。对违法行使 者一般给 予 教 育 后,按 牌 价 收 兑……在 农 村、 牧区中目前只进行宣传,不认真过问银元的流 2012 年第 5 期 ·73· ① ② ③ ④ 关于人民币和卢比比价问题,西藏外事处致阿里外事 分处并 转 亚 东、江 孜 外 事 分 处,报外交部的电报 ( 1961 年 8 月 1 日) ,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 118 - 00959 - 09。 关于印度目前对西藏做法的看法及对策的意见,西 藏外事处致外交部电 ( 1961 年 3 月 29 日) ,中国外 交部档案,档案号 118 - 00955 - 05。外交部在此电 报上批注: “海关在干什么?” 关于人民币和卢比比价问题,西藏外事处致阿里外事 分处并 转 亚 东、江 孜 外 事 分 处,报外交部的电报 ( 1961 年 8 月 1 日) ,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 118 - 00959 - 09。 《1958—196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 ( 金融卷) ,第 60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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