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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 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 国家移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 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墙和破坏生态行为 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 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 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 光提起诉论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补会组织不得通讨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 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戒 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 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 生产、停产整治等指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 影响评价文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总的,由县 级以上恤方人民政府环培保护主管部门责今公开,处以罚数,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 尚不构成犯罪的,除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 渗坑、灌注或者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 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 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 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 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 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 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 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 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 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 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 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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