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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各、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 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墙污染公共监润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培受到 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总,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和有关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 业事业单位应 当立即采取措施处 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 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云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 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号 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杆等农 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 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从事帝窝养殖和居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离粪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 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 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 施,并保障其正常坛行。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 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 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 发布国家环境质量 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 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 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 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 法者名单。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 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 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 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 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 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 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 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 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 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 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 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 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 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 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 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 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 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 法者名单。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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