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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将原来的“初评”改为“审查”并要求审核机构 应将审查结果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 审核的机构(见细则第七条) (七)对首次会议议程中被审核单位介绍质量管理体系 运行的情况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见细则第十 七条)。 八)对审核报告的内容新增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 运行的优点与不足”的要求。 (九)对被审核单位应为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及便利的具体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见细则第 十五条)。(六)将原来的“初评”改为“审查”并要求审核机构 应将审查结果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 审核的机构(见细则第七条)。 (七)对首次会议议程中被审核单位介绍质量管理体系 运行的情况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见细则第十 七条)。 (八)对审核报告的内容新增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 运行的优点与不足”的要求。 (九)对被审核单位应为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及便利的具体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见细则第二 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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