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口1,23为集合,“自然数之全体”为集合;但诸如 “甚大之数”或“与P点接近之点”则不能为集 合,因其界限不清 口集合中的元素互异,我们把元素的重复看作一次 出现,如{2,2,33}={2,3} 口 Cantor提到的“总括之全体”之“总括”,可由 集合的外延公理和概括原则来描述例 1,2,3为集合,“自然数之全体”为集合;但诸如 “甚大之数”或“与𝑷点接近之点”则不能为集 合,因其界限不清 集合中的元素互异,我们把元素的重复看作一次 出现,如{2,2,3,3}={2,3} Cantor提到的“总括之全体”之“总括”,可由 集合的外延公理和概括原则来描述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