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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体系,其物权变动模式采法国民法"债权合意主义"与德国民法"登记 生效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主要内容参考借鉴德国民法、法国民法、日本民 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我国澳门地区民法,也有继受英美财产法的制度,如建 筑物区分所有权等。 90年代以来的立法表明,中国民法学对外国民法的继受,已呈现出继受目标 多元化"的现象。即在维持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概念体系的基础上,广泛参考借 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兼采英美法系的灵活制度,并着 重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从"单一继受"转向"多元继受",表明中国民 法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四)从合同法立法方案所确定的指导思想看中国民法学的发展动向 统一合同法起草时,预先委托六位民法学者[55]和两位民事法官[56]讨论拟定 《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然后由12个单位[57的民法学者分头起草。该立法 方案首先拟定了制定合同法的指导思想[58],其中,第一项是:"从中国改革开放 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 发,总结中国合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参考借鉴市场经济 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 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此项立法指导思想,将继 受目标"锁定"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而将苏联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排除 在外,足以表明中国民法学决心挣脱苏联民法理论和苏联经济法理论的羁绊,回 归于以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学的概念体系为基础的中国民法学 (五)从物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看中国民法学 物权法的制定,未采取事先委托部分学者拟定立法方案、由若干单位民法学者 分头起草的办法,而是直接委托学者起草物权法草案。从学者受立法机关委托起 草的物权法草案,可以看到以下的立法指导思想:(1)贯彻个人利益与社会公 益协调发展的所有权思想[59;(2)坚持对合法财产的一体保护原则60]:(3) 严格限定公益目的,重构国家征收制度[61];(4)建立统一的、与行政管理脱 钩的不动产登记制度[62]:(5)总结农村改革的经验,实现农地使用关系的物 权化63]。起草物权法的指导思想足以表明,中国民法学在挣脱苏联民法学和苏 联经济法学羁绊之后,力求将继受而来的民法理论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相结合,勇于除旧布新、推动社会进步、维护公平正义和 创建新的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论。 四、中国民法学的进步 正如谢怀栻先生所指出的,历史上有不少先例表明,立法是在法学研究 基础上完成的,例如德国民法典,就是体大思精的德国潘德克吞民法学的产物。 但更多的例子说明,立法和法学研究是相互促进的。[64]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年,民法的概念体系,其物权变动模式采法国民法"债权合意主义"与德国民法"登记 生效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主要内容参考借鉴德国民法、法国民法、日本民 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我国澳门地区民法,也有继受英美财产法的制度,如建 筑物区分所有权等。 90 年代以来的立法表明,中国民法学对外国民法的继受,已呈现出继受目标" 多元化"的现象。即在维持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概念体系的基础上,广泛参考借 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兼采英美法系的灵活制度,并着 重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从"单一继受"转向"多元继受",表明中国民 法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四)从合同法立法方案所确定的指导思想看中国民法学的发展动向 统一合同法起草时,预先委托六位民法学者[55]和两位民事法官[56]讨论拟定 《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然后由 12 个单位[57]的民法学者分头起草。该立法 方案首先拟定了制定合同法的指导思想[58],其中,第一项是:"从中国改革开放 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 发,总结中国合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参考借鉴市场经济 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 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此项立法指导思想,将继 受目标"锁定"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而将苏联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排除 在外,足以表明中国民法学决心挣脱苏联民法理论和苏联经济法理论的羁绊,回 归于以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学的概念体系为基础的中国民法学。 (五)从物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看中国民法学 物权法的制定,未采取事先委托部分学者拟定立法方案、由若干单位民法学者 分头起草的办法,而是直接委托学者起草物权法草案。从学者受立法机关委托起 草的物权法草案,可以看到以下的立法指导思想:(1)贯彻个人利益与社会公 益协调发展的所有权思想[59];(2)坚持对合法财产的一体保护原则[60];(3) 严格限定公益目的,重构国家征收制度[61];(4)建立统一的、与行政管理脱 钩的不动产登记制度[62];(5)总结农村改革的经验,实现农地使用关系的物 权化[63]。起草物权法的指导思想足以表明,中国民法学在挣脱苏联民法学和苏 联经济法学羁绊之后,力求将继受而来的民法理论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相结合,勇于除旧布新、推动社会进步、维护公平正义和 创建新的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论。 四、中国民法学的进步 正如谢怀栻先生所指出的,历史上有不少先例表明,立法是在法学研究 基础上完成的,例如德国民法典,就是体大思精的德国潘德克吞民法学的产物。 但更多的例子说明,立法和法学研究是相互促进的。[64]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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