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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 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 定。 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 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 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 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 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 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 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 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 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 定。 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 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 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 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 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 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 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 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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