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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排放危险废物。禁 止利用渗坑、裂隙、溶洞或者稀释等方法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五条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扬 散、防雨淋、防挥发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 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 第十六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使用危险货物运输专用工具, 并遵守公安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鼓励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利用危险废物的,可以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利用危险废物,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禁止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被 淘汰的设备。 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将回收后未经利用的危险废物转让或者委托给他人利 用 废铅酸电池、废矿物油和废含汞灯管等危险废物应当回收利用。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对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其特性分类处置 以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达到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 制标准,焚烧产生的残渣、飞灰,必须进行安全填埋。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 的,必须达到国家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对焚烧、填埋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的,由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征收排污费或者危险废物排污费 第十九条在医疗临床和医学、医药试验过程中产生的人及动 物的肢体、脏器及其残物和动物的尸体,必须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殡 葬等专门单位集中处置;其他医疗废物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产生单 位(含个体医疗机构)进行毁形、消毒预处理,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禁止回收利用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 第二十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产生的 危险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禁止进口危险废物或者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二十一条在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 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 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告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 民,并在十二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 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但填埋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转作他用。 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停止使用或者关闭时, 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禁止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排放危险废物。禁 止利用渗坑、裂隙、溶洞或者稀释等方法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五条 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扬 散、防雨淋、防挥发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 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 第十六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使用危险货物运输专用工具, 并遵守公安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鼓励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利用危险废物的,可以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利用危险废物,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禁止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被 淘汰的设备。 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将回收后未经利用的危险废物转让或者委托给他人利 用。 废铅酸电池、废矿物油和废含汞灯管等危险废物应当回收利用。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对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其特性分类处置。 以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达到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 制标准,焚烧产生的残渣、飞灰,必须进行安全填埋。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 的,必须达到国家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对焚烧、填埋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的,由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征收排污费或者危险废物排污费。 第十九条 在医疗临床和医学、医药试验过程中产生的人及动 物的肢体、脏器及其残物和动物的尸体,必须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殡 葬等专门单位集中处置;其他医疗废物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产生单 位(含个体医疗机构)进行毁形、消毒预处理,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禁止回收利用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 第二十条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产生的 危险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禁止进口危险废物或者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二十一条 在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 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 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告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 民,并在十二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 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但填埋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转作他用。 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停止使用或者关闭时, 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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