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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焕学号:5110209235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 从“庄福省等诉蒋水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学到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 案例来源: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0)同民初字第541号(2010年3月25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民终字第1548号(2010年8月4日)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庄福省 原告:叶慧萍 被告:蒋水侨 被告:廖艺琼 被告:蒋佳婧 二、原告诉请及请求权基础 一审 原告诉请: 请求法院判令: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药费1948.63元、丧葬费16172元, 死亡赔偿金47896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原告请求权基础: 2009年10月17日,原告之子庄元祺与被告蒋佳婧(案发时6岁)在被告家玩耍时, 蒋佳婧找出一把土制手枪对庄元祺开了一枪,致庄元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抗辩: 被告蒋佳婧未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蒋水侨提出原告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被告廖艺琼提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抗辩权基础: 被告蒋水侨提出原告对三岁小孩监护不周,导致事故发生,原告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被告廖艺琼提出其于2009年1月19日已与被告蒋水侨离婚,婚生女蒋佳婧由蒋水侨抚 养教育,蒋佳婧的监护人为被告蒋水侨,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 本案二审情况特殊,说明如下: 判决后,蒋水侨不服,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蒋水侨未在法 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水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简要案情: 原告庄福省及叶慧萍基于其子被被告蒋佳婧枪击致死,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蒋佳婧及其父 母廖艺琼、蒋水侨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药费1948.63元、丧葬费16172元,死亡赔偿 金47896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四、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蒋水侨、廖艺琼应赔偿原告庄福省、叶慧萍因庄元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 币447372.56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孙文焕 学号:5110209235 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 1 从“庄福省等诉蒋水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学到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 案例来源: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0)同民初字第 541 号(2010 年 3 月 25 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民终字第 1548 号(2010 年 8 月 4 日)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庄福省 原告:叶慧萍 被告:蒋水侨 被告:廖艺琼 被告:蒋佳婧 二、原告诉请及请求权基础 一审 原告诉请: 请求法院判令: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药费 1948.63 元、丧葬费 16172 元, 死亡赔偿金 478960 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10 万元。 原告请求权基础: 2009 年 10 月 17 日,原告之子庄元祺与被告蒋佳婧(案发时 6 岁)在被告家玩耍时, 蒋佳婧找出一把土制手枪对庄元祺开了一枪,致庄元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抗辩: 被告蒋佳婧未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蒋水侨提出原告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被告廖艺琼提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抗辩权基础: 被告蒋水侨提出原告对三岁小孩监护不周,导致事故发生,原告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被告廖艺琼提出其于 2009 年 1 月 19 日已与被告蒋水侨离婚,婚生女蒋佳婧由蒋水侨抚 养教育,蒋佳婧的监护人为被告蒋水侨,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 本案二审情况特殊,说明如下: 判决后,蒋水侨不服,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蒋水侨未在法 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水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简要案情: 原告庄福省及叶慧萍基于其子被被告蒋佳婧枪击致死,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蒋佳婧及其父 母廖艺琼、蒋水侨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药费 1948.63 元、丧葬费 16172 元,死亡赔偿 金 478960 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10 万元。 四、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蒋水侨、廖艺琼应赔偿原告庄福省、叶慧萍因庄元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 币 447372.56 元及精神抚慰金 50000 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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