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年第1期 文章编号:1674-5205(2010)01-0040-(014) 论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创制的形式及选择 张友连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4)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创制公共政策有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典型案例和司法审查四种形式,司法解释的存 在曾经有其重要的意义,但这种立法化的司法解释也产生了许多弊端。作为将全国法官组织起来重要手段的司法 文件,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问题。虽然存在着理论解释上的障碍,但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却实际 上在发挥作用。由于我国司法审查的范围被限定在狭窄的对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之内,所以其作用非常有 限。在进行完善的前提下,案例形式应该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创制公共政策的较好选择。 佚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创制;形式 Abstract:The way of making public policy by the Court may find their expressions in the form of judicial inter- pretations,judicial documents,typical cases and judicial review.J udicial interpretations has its significance,howev- er,such kind of legislative character also exist some problems;the judicial documents have potential defects;and the typical cases has its obstacles in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anyhow,they play their role in reality.The role of judicial review is limited due to its confinement in the narrower legality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agencies.As for the forms, therefore,stare decisis should be a better choice for the public-policy-making of the Superme People's Court. Key Words: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public-policy-making;form 中图分类号:DF71文献标识码:A 了法院最初的公共政治功能。如果说,一般的基层法 一、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共政策创制 院、中级法院乃至高级法院主要是通过受理当事人之 翻开任何一本政治学教科书我们都可以看到有 间的纠纷与争执,以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那么作为 关法律制度和法院的内容,仔细研究世界上大多数国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最高法院的功能肯定不会也不 家的宪法文本也不难发现司法是政府机构的一个不 应该仅仅局限于纠纷的解决。在整个国家审判体系 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实早在古希腊城邦时代,人们 中,“最高人民法院是中枢环节或大脑,它不仅通过诉 就将法院(司法)与议事机构、行政机构并列,作为国 讼程序来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具体审判工作,不仅通 家政体的三个要素之一。15可见,从最初意义上来 过司法解释和规则制定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提供 讲,法院本身就是一个政府机构、是国家政治组织的 法律依据,而且要形成指导整个审判活动的司法政 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当然也应该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 策,并筹划整个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640?从这个角 公共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相当多的国家, 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是一个公共政策创制机构。 法院在事实上成为强有力的政治机构,(最高)法院作 法院就公共政策问题做出决策的行为,直接或间 为政治机构的角色和意义也渐为理解。”4只不过由 接地改变了社会的利益分配格局,影响了国家的决 于法院主要是一种“事务型”的国家机关,其最引人注 策相关产业的发展、数量庞大的现实或潜在当事人 意的功能往往会被认为仅局限在“案件”的范围,也正 的切身利益。法院的行为实现了从“矫正正义”向“分 是这一原因使得解决纠纷的功能在某种程度上遮蔽 配正义”的飞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创制”了新 的公共政策。正如张国庆先生曾指出的那样:“严格 收稿日期:20090625 说,法院判决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共政策,但由于 作者简介:张友连(1974→,男,江苏徐州人,浙江工业大学法 法院裁决确立的某些原则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分配形 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成了具有权威性的规制,因此从国家的角度看,亦属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文章编号 :1674 - 5205 (2010) 01200402(014) 收稿日期 :2009206225 作者简介 :张友连(1974 —) ,男 ,江苏徐州人 ,浙江工业大学法 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 ,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论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创制的形式及选择 张友连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14) 〔摘 要〕 最高人民法院创制公共政策有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典型案例和司法审查四种形式 ,司法解释的存 在曾经有其重要的意义 ,但这种立法化的司法解释也产生了许多弊端。作为将全国法官组织起来重要手段的司法 文件 ,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问题。虽然存在着理论解释上的障碍 ,但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却实际 上在发挥作用。由于我国司法审查的范围被限定在狭窄的对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之内 ,所以其作用非常有 限。在进行完善的前提下 ,案例形式应该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创制公共政策的较好选择。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共政策创制 ;形式 Abstract :The way of making public policy by the Court may find their expressions in the form of judicial inter2 pretations , judicial documents , typical cases and judicial review. J udicial interpretations has its significance , howev2 er , such kind of legislative character also exist some problems; the judicial documents have potential defects; and the typical cases has its obstacles in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anyhow , they play their role in reality. The role of judicial review is limited due to its confinement in the narrower legality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As for the forms , therefore ,stare decisis should be a better choice for the public - policy - making of the Superme People’s Court. Key Words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 public - policy - making ; form 中图分类号 :DF71 文献标识码 :A 一、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共政策创制 翻开任何一本政治学教科书我们都可以看到有 关法律制度和法院的内容 ,仔细研究世界上大多数国 家的宪法文本也不难发现司法是政府机构的一个不 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实早在古希腊城邦时代 ,人们 就将法院(司法) 与议事机构、行政机构并列 ,作为国 家政体的三个要素之一。〔1〕215 可见 ,从最初意义上来 讲 ,法院本身就是一个政府机构、是国家政治组织的 重要组成部分 ,因而当然也应该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 公共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相当多的国家 , 法院在事实上成为强有力的政治机构 ,(最高) 法院作 为政治机构的角色和意义也渐为理解。”〔2〕4只不过由 于法院主要是一种“事务型”的国家机关 ,其最引人注 意的功能往往会被认为仅局限在“案件”的范围 ,也正 是这一原因使得解决纠纷的功能在某种程度上遮蔽 了法院最初的公共政治功能。如果说 ,一般的基层法 院、中级法院乃至高级法院主要是通过受理当事人之 间的纠纷与争执 ,以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 ,那么作为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最高法院的功能肯定不会也不 应该仅仅局限于纠纷的解决。在整个国家审判体系 中“,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枢环节或大脑 ,它不仅通过诉 讼程序来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具体审判工作 ,不仅通 过司法解释和规则制定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提供 法律依据 ,而且要形成指导整个审判活动的司法政 策 ,并筹划整个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3〕407从这个角 度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是一个公共政策创制机构。 法院就公共政策问题做出决策的行为 ,直接或间 接地改变了社会的利益分配格局 ,影响了国家的决 策、相关产业的发展、数量庞大的现实或潜在当事人 的切身利益。法院的行为实现了从“矫正正义”向“分 配正义”的飞跃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创制”了新 的公共政策。正如张国庆先生曾指出的那样“: 严格 说 ,法院判决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共政策 ,但由于 法院裁决确立的某些原则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分配形 成了具有权威性的规制 ,因此从国家的角度看 ,亦属 ·40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 年第 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