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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宪法法院对德国宪法修正案中的庇护制度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从所谓“安全第三国”进入德国国境的人,没有请求庇护的权利; 第二,请求人可以被送回本国,即使他已在德国法院寻求救济; 第三,立法可指定“安全来源国”,来自“安全来源国”的人可以假定是 没有受到政治迫害的。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从国际习惯法角度看,一国并没有接受外国难民的义务,但 已经参加相关条约的除外。德国是《难民地位公约》、《难民地位协定 书》、《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因而是有义务接受外国 难民在其境内避难。即便如此,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只要声称其是“难 民”,德国就必须“照单全收 概收留。德国完全可以依据其国内 法中的相关要求(只要这些要求不违反德国在国际法下的义务),对自 称“难民”的人进行审查,对那些真正具有难民资格的人提供避难,而 拒绝那些不符合难民资格的避难请求,只有不将其推回到可能不安全的 国家即可。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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