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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源、出厂水、水 质易受污染的地点、管网末梢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有条件时可适当增加次数,检验项目在 一般情况下,细菌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列为必检项目,其他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 情况 和需要选定。采样点和检验项目,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 站共同研究确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每月进行一次 全分 析 自备给水和农村集中式给水水质检验的采样点数、采样次数和检验项目,可根据具 体情况参照上述要求确定。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审査、存档。 532分散式给水水质的检验次数和项目,可根据需要决定 53.3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进行定期监 54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验本标准21条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的指标和 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分污染的有关项目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补充件) 1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子石、秦钰惠、政乃彤、潘长庆、张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管理,一般技术性问题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TJ20-7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作废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源、出厂水、水 质易受污染的地点、管网末梢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有条件时可适当增加次数,检验项目在 一般情况下,细菌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列为必检项目,其他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 情况 和需要选定。采样点和检验项目,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 站共同研究确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每月进行一次 全分 析。 自备给水和农村集中式给水水质检验的采样点数、采样次数和检验项目,可根据具 体情况参照上述要求确定。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审查、存档。 5.3.2 分散式给水水质的检验次数和项目,可根据需要决定。 5.3.3 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进行定期监 测。 5.4 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验本标准 2.1 条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的指标和 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分污染的有关项目。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补充件) 1 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子石、秦钰惠、政乃彤、潘长庆、张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管理,一般技术性问题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TJ20-7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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