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网络舆论是否应该影响立法 17301030065孟源 下文先分析网络舆论和立法:一方面网络舆论的性质给予它怎样的能力和弊端,是否有 资格有权利影响立法;另一方面立法对民意的听取和采纳出现了怎样的问题,促使人们要通 过网络舆论的方式表达意见。然后从两个方面分析网络舆论是否应该影响立法:一方面网络 舆论有能力有权利直接参与立法的提议与反馈过程,并对此提出建议;另一方面司法不会因 受到网络舆论的压力而失去公正出现判例 网络舆论的性质 网络舆论在现代互联网社会中起到其他途径不可比拟的信息传递作用:八月的寿光洪水 最近的泉港碳九泄露事件,政府对事件进行隐瞒、对媒体普遍封锁,消息在阻挠下仍在社交 网站游走传播,网络舆论级数扩大。从中不难看出网络舆论自发自由、流传范围广、容易聚 集的特性,这些特性使网络上持相似观点的人组成网民团体,这些团体结构谈不上正规但影 响力不容小觑,他们或多或少地对政府起到了监督、制约作用,同时擅于发动社会力量。但 这些特性在有些时候也会成为弊端: 由于匿名系统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相较传统媒介更加自由、迅速,但普遍来讲出于感 性的诱导性、煽动性的言论总要比出于理性的分析收获更多共鸣,引起大部分不甚了解情况 的民众相互聚集、跟风发言,加上心怀不轨之人可能趁乱而入,组成恶性的网民团体。这些 团体内部观点被无限地加固,对外部的观点不仅不听取,甚至利用网络暴力打压,持相反或 中立意见的个体只能选择“闭麦”来逃避铺天盖地的指责,导致舆论呈一边倒的情形。因此 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网民团体呈现出的所谓“民意”是夸大化的一方观点,这种观点很可能 受到了诱导,少数人和中间派话语权遭到打压、独立人格没有得到尊重,因此这不是基于平 等的观点表达、传播与讨论而形成的舆论,而更像是一种网络民粹主义。对于这种网络舆论 立法者最多只能提取其精华,超越其偏激,做出理性的立法判断 、立法对民声的采纳中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草案应当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因此公民参与立法的形式主要有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 论证会、听证会等:同时基于协商民主制度,公民可以署名向政协委员提出意见。我国公民 参与立法的途径很大程度上对发达国家进行了借鉴和效仿,但在很多方面不尽如人意: (一)公民不享有立法提案权。 我国立法法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或地方人民代表 大会提出法律案。反观美国,美国部分州规定,全州选民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联名可以提 出法律草案,且设置专门机构帮助提案者起草法律草案,工作人员与提案者不断交流以确保 提案者的想法和原则完全融入议案,使公众直接提案更有专业性和可行性。我国网民对法律 知识和法律制定不甚了解,虽然在网络上有大范围的聚集,但很少经过专业人士的引导和修 正,因此只能提出不成文的观点;又由于立法提案权的缺失,这种观点的宣泄没有出口,很 容易产生指责政府的行为、愤世嫉俗的情绪,而成为网络舆论中的毒瘤网络舆论是否应该影响立法 17301030065 孟源 下文先分析网络舆论和立法:一方面网络舆论的性质给予它怎样的能力和弊端,是否有 资格有权利影响立法;另一方面立法对民意的听取和采纳出现了怎样的问题,促使人们要通 过网络舆论的方式表达意见。然后从两个方面分析网络舆论是否应该影响立法:一方面网络 舆论有能力有权利直接参与立法的提议与反馈过程,并对此提出建议;另一方面司法不会因 受到网络舆论的压力而失去公正出现判例。 一、网络舆论的性质 网络舆论在现代互联网社会中起到其他途径不可比拟的信息传递作用:八月的寿光洪水、 最近的泉港碳九泄露事件,政府对事件进行隐瞒、对媒体普遍封锁,消息在阻挠下仍在社交 网站游走传播,网络舆论级数扩大。从中不难看出网络舆论自发自由、流传范围广、容易聚 集的特性,这些特性使网络上持相似观点的人组成网民团体,这些团体结构谈不上正规但影 响力不容小觑,他们或多或少地对政府起到了监督、制约作用,同时擅于发动社会力量。但 这些特性在有些时候也会成为弊端: 由于匿名系统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相较传统媒介更加自由、迅速,但普遍来讲出于感 性的诱导性、煽动性的言论总要比出于理性的分析收获更多共鸣,引起大部分不甚了解情况 的民众相互聚集、跟风发言,加上心怀不轨之人可能趁乱而入,组成恶性的网民团体。这些 团体内部观点被无限地加固,对外部的观点不仅不听取,甚至利用网络暴力打压,持相反或 中立意见的个体只能选择“闭麦”来逃避铺天盖地的指责,导致舆论呈一边倒的情形。因此 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网民团体呈现出的所谓“民意”是夸大化的一方观点,这种观点很可能 受到了诱导,少数人和中间派话语权遭到打压、独立人格没有得到尊重,因此这不是基于平 等的观点表达、传播与讨论而形成的舆论,而更像是一种网络民粹主义。对于这种网络舆论, 立法者最多只能提取其精华,超越其偏激,做出理性的立法判断。 二、立法对民声的采纳中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草案应当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因此公民参与立法的形式主要有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 论证会、听证会等;同时基于协商民主制度,公民可以署名向政协委员提出意见。我国公民 参与立法的途径很大程度上对发达国家进行了借鉴和效仿,但在很多方面不尽如人意: (一) 公民不享有立法提案权。 我国立法法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或地方人民代表 大会提出法律案。反观美国,美国部分州规定,全州选民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联名可以提 出法律草案,且设置专门机构帮助提案者起草法律草案,工作人员与提案者不断交流以确保 提案者的想法和原则完全融入议案,使公众直接提案更有专业性和可行性。我国网民对法律 知识和法律制定不甚了解,虽然在网络上有大范围的聚集,但很少经过专业人士的引导和修 正,因此只能提出不成文的观点;又由于立法提案权的缺失,这种观点的宣泄没有出口,很 容易产生指责政府的行为、愤世嫉俗的情绪,而成为网络舆论中的毒瘤
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