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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听证制度不完善 立法听证是宣传和完善法规的重要途径,也是公民知情权的保障、直接参与立法的最有 效的途径,但存在立法听证会覆盖范围小、听证代表的选举具有随意性等问题。以2017年 湘潭市就《湘潭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立法听证会为 例,官方宣称“我市首次立法听证会”,而立法听证制度1997年已经确立,可见制度实行不 畅;听证会陈述人经报纸网络征集和受邀参加,“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业从业 者、法律专家和社会公众代表等各界人士”,报道图片中也可见没有普通市民的旁听,说明 前期对民众的宣传力度不佳,没有达到民众了解和参与立法事项的预期。在互联网发达的现 代社会,如果立法者不采用网络直播或公众号推送等形式以达到教育民众、宣传法治观念的 目的,很有可能造成信息传达不畅、立法者与社会脱节,也难怪网民们各自为政 (三)反馈机制不完善。 正如听证、座谈应当贯穿立法的全程,其他提议与反馈机制例如“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 见”也应该多元化、便民化发展。我对初中政治课本上的一句话印象深刻,大致意思是“公 民可以通过给人大代表写信来表达自己的观点”,仅仅6年过去,现在已经很少有人通过写 信、投意见箱等耗时耗力、回复慢的传统方式沟通了,网友们更愿意选择在网页上填写表格 发送文件至邮箱等快捷但不失规范的方式进行提议和反馈 综合以上一、二两点,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与网络舆论互相之间的不信任是一个恶性 循环。由于政府在立法过程中对民声的听取和采纳机制不够完善,没有有效地传达“政府出 发点与民众相同”这样的观念,也没有达到回应社会期待和需求的作用,部分民众产生不满 网络为他们的不满提供了宣泄的途径。在单纯的聚集或刻意的诱导下,他们可能会在接触中 思想固化、偏激,因此更加被立法者屏蔽在外,进一步引起愤世嫉俗的情绪,恶性循环。 网络舆论对立法影响的可行性分析 网络舆论希望从两方面影响立法:一方面通过提议和反馈、甚至直接参与提案来影响立 法:另一方面通过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来间接影响立法 (一)网络舆论直接参与立法的可行性。 立法者与网民都应当意识到彼此的民主原则相符、价值目标一致,因此不是敌对关系, 而应该互相尊重和倾听,共同解决实际问题。 方面网络舆论具有有效性:互联网赋予网民开放的参与途径和平等的沟通地位。网络 是协商讨论的开放平台,打破了原有公民参与立法的身份、地域的限制,匿名属性也使公民 不像传统媒介那样因社会压力而说出违心的场面话,这些都激励公民在网络上随时监督立法 主体、加入立法讨论说真话。要维护网络舆论的有效性,不仅要继续开放进言献策的途径 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论坛、客户端、搜索引擎、政府网站,还要建立平等的网络协商 环境:观点不以其占多数、少数为评价标准,引导每个网民、每个网民团体倾听和学习他人 的意见,理性地提出自己的建议 另一方面网络舆论应该具有有序性:网络舆论与立法者相互尊重。互联网力量的强大最 根本的源泉来自尊重人性,对参与者人性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对人体验的敬畏和对人创造性 发挥的重视。虽然网民的禀赋是有差异的,但是其人性与创造力是不容置疑的,立法者要对 其尊重和倾听,反过来不论网络舆论的范围和影响力多大、协商的结果如何,网民也应该尊 重立法者做出中立判断的权利,不因为自己的利益而质疑法律程序(二)听证制度不完善。 立法听证是宣传和完善法规的重要途径,也是公民知情权的保障、直接参与立法的最有 效的途径,但存在立法听证会覆盖范围小、听证代表的选举具有随意性等问题。以 2017 年 湘潭市就《湘潭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立法听证会为 例,官方宣称“我市首次立法听证会”,而立法听证制度 1997 年已经确立,可见制度实行不 畅;听证会陈述人经报纸网络征集和受邀参加,“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业从业 者、法律专家和社会公众代表等各界人士”,报道图片中也可见没有普通市民的旁听,说明 前期对民众的宣传力度不佳,没有达到民众了解和参与立法事项的预期。在互联网发达的现 代社会,如果立法者不采用网络直播或公众号推送等形式以达到教育民众、宣传法治观念的 目的,很有可能造成信息传达不畅、立法者与社会脱节,也难怪网民们各自为政。 (三)反馈机制不完善。 正如听证、座谈应当贯穿立法的全程,其他提议与反馈机制例如“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 见”也应该多元化、便民化发展。我对初中政治课本上的一句话印象深刻,大致意思是“公 民可以通过给人大代表写信来表达自己的观点”,仅仅 6 年过去,现在已经很少有人通过写 信、投意见箱等耗时耗力、回复慢的传统方式沟通了,网友们更愿意选择在网页上填写表格、 发送文件至邮箱等快捷但不失规范的方式进行提议和反馈。 综合以上一、二两点,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与网络舆论互相之间的不信任是一个恶性 循环。由于政府在立法过程中对民声的听取和采纳机制不够完善,没有有效地传达“政府出 发点与民众相同”这样的观念,也没有达到回应社会期待和需求的作用,部分民众产生不满, 网络为他们的不满提供了宣泄的途径。在单纯的聚集或刻意的诱导下,他们可能会在接触中 思想固化、偏激,因此更加被立法者屏蔽在外,进一步引起愤世嫉俗的情绪,恶性循环。 三、网络舆论对立法影响的可行性分析 网络舆论希望从两方面影响立法:一方面通过提议和反馈、甚至直接参与提案来影响立 法;另一方面通过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来间接影响立法。 (一) 网络舆论直接参与立法的可行性。 立法者与网民都应当意识到彼此的民主原则相符、价值目标一致,因此不是敌对关系, 而应该互相尊重和倾听,共同解决实际问题。 一方面网络舆论具有有效性:互联网赋予网民开放的参与途径和平等的沟通地位。网络 是协商讨论的开放平台,打破了原有公民参与立法的身份、地域的限制,匿名属性也使公民 不像传统媒介那样因社会压力而说出违心的场面话,这些都激励公民在网络上随时监督立法 主体、加入立法讨论说真话。要维护网络舆论的有效性,不仅要继续开放进言献策的途径, 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论坛、客户端、搜索引擎、政府网站,还要建立平等的网络协商 环境:观点不以其占多数、少数为评价标准,引导每个网民、每个网民团体倾听和学习他人 的意见,理性地提出自己的建议。 另一方面网络舆论应该具有有序性:网络舆论与立法者相互尊重。互联网力量的强大最 根本的源泉来自尊重人性,对参与者人性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对人体验的敬畏和对人创造性 发挥的重视。虽然网民的禀赋是有差异的,但是其人性与创造力是不容置疑的,立法者要对 其尊重和倾听,反过来不论网络舆论的范围和影响力多大、协商的结果如何,网民也应该尊 重立法者做出中立判断的权利,不因为自己的利益而质疑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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