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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法律与社会》课程教学论文_网络舆论是否应该影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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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是否应该影响立法 17301030065孟源 下文先分析网络舆论和立法:一方面网络舆论的性质给予它怎样的能力和弊端,是否有 资格有权利影响立法;另一方面立法对民意的听取和采纳出现了怎样的问题,促使人们要通 过网络舆论的方式表达意见。然后从两个方面分析网络舆论是否应该影响立法:一方面网络 舆论有能力有权利直接参与立法的提议与反馈过程,并对此提出建议;另一方面司法不会因 受到网络舆论的压力而失去公正出现判例 网络舆论的性质 网络舆论在现代互联网社会中起到其他途径不可比拟的信息传递作用:八月的寿光洪水 最近的泉港碳九泄露事件,政府对事件进行隐瞒、对媒体普遍封锁,消息在阻挠下仍在社交 网站游走传播,网络舆论级数扩大。从中不难看出网络舆论自发自由、流传范围广、容易聚 集的特性,这些特性使网络上持相似观点的人组成网民团体,这些团体结构谈不上正规但影 响力不容小觑,他们或多或少地对政府起到了监督、制约作用,同时擅于发动社会力量。但 这些特性在有些时候也会成为弊端: 由于匿名系统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相较传统媒介更加自由、迅速,但普遍来讲出于感 性的诱导性、煽动性的言论总要比出于理性的分析收获更多共鸣,引起大部分不甚了解情况 的民众相互聚集、跟风发言,加上心怀不轨之人可能趁乱而入,组成恶性的网民团体。这些 团体内部观点被无限地加固,对外部的观点不仅不听取,甚至利用网络暴力打压,持相反或 中立意见的个体只能选择“闭麦”来逃避铺天盖地的指责,导致舆论呈一边倒的情形。因此 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网民团体呈现出的所谓“民意”是夸大化的一方观点,这种观点很可能 受到了诱导,少数人和中间派话语权遭到打压、独立人格没有得到尊重,因此这不是基于平 等的观点表达、传播与讨论而形成的舆论,而更像是一种网络民粹主义。对于这种网络舆论 立法者最多只能提取其精华,超越其偏激,做出理性的立法判断 、立法对民声的采纳中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草案应当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因此公民参与立法的形式主要有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 论证会、听证会等:同时基于协商民主制度,公民可以署名向政协委员提出意见。我国公民 参与立法的途径很大程度上对发达国家进行了借鉴和效仿,但在很多方面不尽如人意: (一)公民不享有立法提案权。 我国立法法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或地方人民代表 大会提出法律案。反观美国,美国部分州规定,全州选民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联名可以提 出法律草案,且设置专门机构帮助提案者起草法律草案,工作人员与提案者不断交流以确保 提案者的想法和原则完全融入议案,使公众直接提案更有专业性和可行性。我国网民对法律 知识和法律制定不甚了解,虽然在网络上有大范围的聚集,但很少经过专业人士的引导和修 正,因此只能提出不成文的观点;又由于立法提案权的缺失,这种观点的宣泄没有出口,很 容易产生指责政府的行为、愤世嫉俗的情绪,而成为网络舆论中的毒瘤

网络舆论是否应该影响立法 17301030065 孟源 下文先分析网络舆论和立法:一方面网络舆论的性质给予它怎样的能力和弊端,是否有 资格有权利影响立法;另一方面立法对民意的听取和采纳出现了怎样的问题,促使人们要通 过网络舆论的方式表达意见。然后从两个方面分析网络舆论是否应该影响立法:一方面网络 舆论有能力有权利直接参与立法的提议与反馈过程,并对此提出建议;另一方面司法不会因 受到网络舆论的压力而失去公正出现判例。 一、网络舆论的性质 网络舆论在现代互联网社会中起到其他途径不可比拟的信息传递作用:八月的寿光洪水、 最近的泉港碳九泄露事件,政府对事件进行隐瞒、对媒体普遍封锁,消息在阻挠下仍在社交 网站游走传播,网络舆论级数扩大。从中不难看出网络舆论自发自由、流传范围广、容易聚 集的特性,这些特性使网络上持相似观点的人组成网民团体,这些团体结构谈不上正规但影 响力不容小觑,他们或多或少地对政府起到了监督、制约作用,同时擅于发动社会力量。但 这些特性在有些时候也会成为弊端: 由于匿名系统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相较传统媒介更加自由、迅速,但普遍来讲出于感 性的诱导性、煽动性的言论总要比出于理性的分析收获更多共鸣,引起大部分不甚了解情况 的民众相互聚集、跟风发言,加上心怀不轨之人可能趁乱而入,组成恶性的网民团体。这些 团体内部观点被无限地加固,对外部的观点不仅不听取,甚至利用网络暴力打压,持相反或 中立意见的个体只能选择“闭麦”来逃避铺天盖地的指责,导致舆论呈一边倒的情形。因此 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网民团体呈现出的所谓“民意”是夸大化的一方观点,这种观点很可能 受到了诱导,少数人和中间派话语权遭到打压、独立人格没有得到尊重,因此这不是基于平 等的观点表达、传播与讨论而形成的舆论,而更像是一种网络民粹主义。对于这种网络舆论, 立法者最多只能提取其精华,超越其偏激,做出理性的立法判断。 二、立法对民声的采纳中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草案应当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因此公民参与立法的形式主要有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 论证会、听证会等;同时基于协商民主制度,公民可以署名向政协委员提出意见。我国公民 参与立法的途径很大程度上对发达国家进行了借鉴和效仿,但在很多方面不尽如人意: (一) 公民不享有立法提案权。 我国立法法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或地方人民代表 大会提出法律案。反观美国,美国部分州规定,全州选民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联名可以提 出法律草案,且设置专门机构帮助提案者起草法律草案,工作人员与提案者不断交流以确保 提案者的想法和原则完全融入议案,使公众直接提案更有专业性和可行性。我国网民对法律 知识和法律制定不甚了解,虽然在网络上有大范围的聚集,但很少经过专业人士的引导和修 正,因此只能提出不成文的观点;又由于立法提案权的缺失,这种观点的宣泄没有出口,很 容易产生指责政府的行为、愤世嫉俗的情绪,而成为网络舆论中的毒瘤

(二)听证制度不完善 立法听证是宣传和完善法规的重要途径,也是公民知情权的保障、直接参与立法的最有 效的途径,但存在立法听证会覆盖范围小、听证代表的选举具有随意性等问题。以2017年 湘潭市就《湘潭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立法听证会为 例,官方宣称“我市首次立法听证会”,而立法听证制度1997年已经确立,可见制度实行不 畅;听证会陈述人经报纸网络征集和受邀参加,“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业从业 者、法律专家和社会公众代表等各界人士”,报道图片中也可见没有普通市民的旁听,说明 前期对民众的宣传力度不佳,没有达到民众了解和参与立法事项的预期。在互联网发达的现 代社会,如果立法者不采用网络直播或公众号推送等形式以达到教育民众、宣传法治观念的 目的,很有可能造成信息传达不畅、立法者与社会脱节,也难怪网民们各自为政 (三)反馈机制不完善。 正如听证、座谈应当贯穿立法的全程,其他提议与反馈机制例如“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 见”也应该多元化、便民化发展。我对初中政治课本上的一句话印象深刻,大致意思是“公 民可以通过给人大代表写信来表达自己的观点”,仅仅6年过去,现在已经很少有人通过写 信、投意见箱等耗时耗力、回复慢的传统方式沟通了,网友们更愿意选择在网页上填写表格 发送文件至邮箱等快捷但不失规范的方式进行提议和反馈 综合以上一、二两点,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与网络舆论互相之间的不信任是一个恶性 循环。由于政府在立法过程中对民声的听取和采纳机制不够完善,没有有效地传达“政府出 发点与民众相同”这样的观念,也没有达到回应社会期待和需求的作用,部分民众产生不满 网络为他们的不满提供了宣泄的途径。在单纯的聚集或刻意的诱导下,他们可能会在接触中 思想固化、偏激,因此更加被立法者屏蔽在外,进一步引起愤世嫉俗的情绪,恶性循环。 网络舆论对立法影响的可行性分析 网络舆论希望从两方面影响立法:一方面通过提议和反馈、甚至直接参与提案来影响立 法:另一方面通过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来间接影响立法 (一)网络舆论直接参与立法的可行性。 立法者与网民都应当意识到彼此的民主原则相符、价值目标一致,因此不是敌对关系, 而应该互相尊重和倾听,共同解决实际问题。 方面网络舆论具有有效性:互联网赋予网民开放的参与途径和平等的沟通地位。网络 是协商讨论的开放平台,打破了原有公民参与立法的身份、地域的限制,匿名属性也使公民 不像传统媒介那样因社会压力而说出违心的场面话,这些都激励公民在网络上随时监督立法 主体、加入立法讨论说真话。要维护网络舆论的有效性,不仅要继续开放进言献策的途径 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论坛、客户端、搜索引擎、政府网站,还要建立平等的网络协商 环境:观点不以其占多数、少数为评价标准,引导每个网民、每个网民团体倾听和学习他人 的意见,理性地提出自己的建议 另一方面网络舆论应该具有有序性:网络舆论与立法者相互尊重。互联网力量的强大最 根本的源泉来自尊重人性,对参与者人性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对人体验的敬畏和对人创造性 发挥的重视。虽然网民的禀赋是有差异的,但是其人性与创造力是不容置疑的,立法者要对 其尊重和倾听,反过来不论网络舆论的范围和影响力多大、协商的结果如何,网民也应该尊 重立法者做出中立判断的权利,不因为自己的利益而质疑法律程序

(二)听证制度不完善。 立法听证是宣传和完善法规的重要途径,也是公民知情权的保障、直接参与立法的最有 效的途径,但存在立法听证会覆盖范围小、听证代表的选举具有随意性等问题。以 2017 年 湘潭市就《湘潭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立法听证会为 例,官方宣称“我市首次立法听证会”,而立法听证制度 1997 年已经确立,可见制度实行不 畅;听证会陈述人经报纸网络征集和受邀参加,“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业从业 者、法律专家和社会公众代表等各界人士”,报道图片中也可见没有普通市民的旁听,说明 前期对民众的宣传力度不佳,没有达到民众了解和参与立法事项的预期。在互联网发达的现 代社会,如果立法者不采用网络直播或公众号推送等形式以达到教育民众、宣传法治观念的 目的,很有可能造成信息传达不畅、立法者与社会脱节,也难怪网民们各自为政。 (三)反馈机制不完善。 正如听证、座谈应当贯穿立法的全程,其他提议与反馈机制例如“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 见”也应该多元化、便民化发展。我对初中政治课本上的一句话印象深刻,大致意思是“公 民可以通过给人大代表写信来表达自己的观点”,仅仅 6 年过去,现在已经很少有人通过写 信、投意见箱等耗时耗力、回复慢的传统方式沟通了,网友们更愿意选择在网页上填写表格、 发送文件至邮箱等快捷但不失规范的方式进行提议和反馈。 综合以上一、二两点,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与网络舆论互相之间的不信任是一个恶性 循环。由于政府在立法过程中对民声的听取和采纳机制不够完善,没有有效地传达“政府出 发点与民众相同”这样的观念,也没有达到回应社会期待和需求的作用,部分民众产生不满, 网络为他们的不满提供了宣泄的途径。在单纯的聚集或刻意的诱导下,他们可能会在接触中 思想固化、偏激,因此更加被立法者屏蔽在外,进一步引起愤世嫉俗的情绪,恶性循环。 三、网络舆论对立法影响的可行性分析 网络舆论希望从两方面影响立法:一方面通过提议和反馈、甚至直接参与提案来影响立 法;另一方面通过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来间接影响立法。 (一) 网络舆论直接参与立法的可行性。 立法者与网民都应当意识到彼此的民主原则相符、价值目标一致,因此不是敌对关系, 而应该互相尊重和倾听,共同解决实际问题。 一方面网络舆论具有有效性:互联网赋予网民开放的参与途径和平等的沟通地位。网络 是协商讨论的开放平台,打破了原有公民参与立法的身份、地域的限制,匿名属性也使公民 不像传统媒介那样因社会压力而说出违心的场面话,这些都激励公民在网络上随时监督立法 主体、加入立法讨论说真话。要维护网络舆论的有效性,不仅要继续开放进言献策的途径, 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论坛、客户端、搜索引擎、政府网站,还要建立平等的网络协商 环境:观点不以其占多数、少数为评价标准,引导每个网民、每个网民团体倾听和学习他人 的意见,理性地提出自己的建议。 另一方面网络舆论应该具有有序性:网络舆论与立法者相互尊重。互联网力量的强大最 根本的源泉来自尊重人性,对参与者人性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对人体验的敬畏和对人创造性 发挥的重视。虽然网民的禀赋是有差异的,但是其人性与创造力是不容置疑的,立法者要对 其尊重和倾听,反过来不论网络舆论的范围和影响力多大、协商的结果如何,网民也应该尊 重立法者做出中立判断的权利,不因为自己的利益而质疑法律程序

(二)网络舆论干预司法结果的假象。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没有判例法,但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载的相关案例发挥 着类似判例的作用,这为网络舆论提供了通过干预要案司法结果来影响“判例法”的可能 然而这条道路并不可行: 上文提到网络舆论与法治社会的原则、目标一致,从而使网络舆论与法制建设的协调统 成为了一种设想。在2016年的4·14聊城于欢案中,这一设想甚至得到了“印证”:一审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舆论对此事件争论不休,大局势为“不应判无期徒刑”“防 卫属人之常情”一边倒:二审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这种“网络舆论可以干预司法”其实 是一种假象,网络舆论虽然给司法裁判增加了压力,但其干涉司法的背后是行政权力对于司 法权独立行使的干涉一—网络舆论对于自己认为的正义的呼吁与司法裁判的理性精神、专业 知识及程序正义原则有所出入,招致社会不满和责问。此时为了平息舆论,国家行政机关旺 旺借助行政权力作出指导性批示,可以说是司法对社会效果的主动兼顾,造成了司法屈服于 舆论的假象 总结来讲,网络舆论部分因立法者听取、采纳建议的有限性而起,其可能存在的偏激观 点被立法者拒之门外,形成恶性循环。要打破这个循环,一方面立法者与网民互相尊重,维 护网络舆论的有效性和有序性,将网民的智慧融入法规:另一方面要明确司法不会屈服于网 络舆论,不要试图通过影响司法裁判来影响立法。 (3165字) 参考文献 [1]张帅.论中国的立法听证制度[J.知识经济,2011,(12):30 2]张双山.立法协商的重庆实践[J].公民导刊,2018,(6):27-30 [3]高琴.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及其实效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8,(16):106 [4]百度词条:互联网+[eb/Ol].http://baike.baiducoin/link?url=exn3we17r3qig2 Jew--oYB23EOVhy F22Hggv lavddQ---RXFH gM556LBdW48Pz. J9uDPKkB6LV6uyiuQVC08XtQK [2015-10-18] [5]周恒.法治社会视阈下网络舆论的法治功能研究[J].时代法学,2017,(5):63-71 DOI:10.3969/j.issn.1672-769X.2017.05.008

(二) 网络舆论干预司法结果的假象。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没有判例法,但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载的相关案例发挥 着类似判例的作用,这为网络舆论提供了通过干预要案司法结果来影响“判例法”的可能, 然而这条道路并不可行: 上文提到网络舆论与法治社会的原则、目标一致,从而使网络舆论与法制建设的协调统 一成为了一种设想。在 2016 年的 4·14 聊城于欢案中,这一设想甚至得到了“印证”:一审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舆论对此事件争论不休,大局势为“不应判无期徒刑”“防 卫属人之常情”一边倒;二审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这种“网络舆论可以干预司法”其实 是一种假象,网络舆论虽然给司法裁判增加了压力,但其干涉司法的背后是行政权力对于司 法权独立行使的干涉——网络舆论对于自己认为的正义的呼吁与司法裁判的理性精神、专业 知识及程序正义原则有所出入,招致社会不满和责问。此时为了平息舆论,国家行政机关旺 旺借助行政权力作出指导性批示,可以说是司法对社会效果的主动兼顾,造成了司法屈服于 舆论的假象。 总结来讲,网络舆论部分因立法者听取、采纳建议的有限性而起,其可能存在的偏激观 点被立法者拒之门外,形成恶性循环。要打破这个循环,一方面立法者与网民互相尊重,维 护网络舆论的有效性和有序性,将网民的智慧融入法规;另一方面要明确司法不会屈服于网 络舆论,不要试图通过影响司法裁判来影响立法。 (3165 字) 参考文献: [1] 张帅.论中国的立法听证制度[J].知识经济,2011,(12):30. [2] 张双山.立法协商的重庆实践[J].公民导刊,2018,(6):27-30. [3] 高琴.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及其实效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8,(16):106. [4]百度词条:互联网+ [EB/OL].http://baike.baidu.coin/link?url=EXn3WEl7R3QigZ— Jew—OYB23EOVhyF22HgqvlavddQ——RXFH·- gM556LBdW48PzJ9uDPKkB6LV6uyiuQVC08XtQK.[2015-10-18]. [5] 周恒.法治社会视阈下网络舆论的法治功能研究[J].时代法学,2017,(5):63-71. DOI:10.3969/j.issn.1672-769X.2017.0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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