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从“辛普森案”说起 指导教师:潘伟杰 姓名:李高瞻 学号:16300180030 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 2018年11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从“辛普森案”说起 指导教师:潘伟杰 姓名:李高瞻 学号:16300180030 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 2018 年 11 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从“辛普森案”说起 摘要:1995年10月13日,世人瞩目的“辛普森杀妻案”在判决中落下帷幕,辛普森被判 无罪释放,辛普森的脱罪与美国设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系密切,这个规则规定了证 据获取必须通过合法手段与合法程序,否则即使从常理上能够认定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也不 能在判决中发挥法律效力,这一规定看似偏冋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条脱罪的途径,实际上 是美国法律对程序正义的坚持的体现,也是对人权的尊重。我国在2010年也出台了关于非 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但在我国要真正发挥该规定的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辛普森案毒树之果 引论轰动美国的“辛普森案” 1994年6月12日,美国超级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和男友在家中被杀,而辛普森是 本案唯一确定的犯罪嫌疑人,6月17日,辛普森携带武器开车出走,警方与其经历了一个 多小时的追逐最终拦截了辛普森,当时,绝大多数美国人都认为辛普森就是杀害了妻子的凶 手,然而,后续的发展却出乎意料 1995年1月23日,辛普森案的审判正式开始,为辛普森辩护的五名著名律师组成的 辩护梦之队”在这场历时八个多月的审判中,通过提出检方证据的漏洞,逐渐在辩护中占 领上风,最终在1995年10月3日,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给这场世纪审 判画上了一个出人意料的句号 判决公布后,舆论一片哗然,大多数人仍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并认为这个判决是不公 正的,某些媒体甚至将其宣扬为“美国无能司法制度的典范”,可以说,这个判决到最终都 是极其具有争议的。但是由陪审团对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就是最终裁定,若非能够证明在认 定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一般是无法推翻的。在审判一开始,大量证据都指向了辛普森,可 以说是铁证如山,辛普森的表现也令人更加确信这一点,舆论导向也认为辛普森就是凶手, 在如此不利的条件下,辛普森和他的辩护团队却上演了一场“绝地反击”。这是由多方面因 素导致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便是利用了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检方本来掌握着第 一犯罪现场的大量血迹证据,这些血迹是指控辛普森的重要证据,如果这些血迹被证明是来 自辛普森本人,那么他的嫌疑会大大增加,但某个警员违反调查规定,独自携带辛普森的血 样在第一现场停留,导致第一现场的血迹证据可信度存疑,从而证据被排除不得适用。 尽管辛普森在1995年10月13日被判无罪,但他在后续的民事诉讼中,被判赔偿死者 家属3350万美元,再加上其在刑事诉讼中付出的律师费约1000万美元,这次事件使辛普森 从一个腰缠万贯的明星彻底变成穷光蛋,并且13年后的2008年10月13日,辛普森因为持 致命武器抢劫而被判33年有期徒刑,9年内不得假释。某种意义上这也是罪有应得。近年 来“辛普森案”又出现了新的进展,当年的杀手可能另有其人,而辛普森则与其是雇佣关系 无论怎样,辛普森案的判决背后体现了程序正义,而坚持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理念所 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据必须由合法方式取得,否则将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 执法者在调査取证的过程中,不得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迫,引诱,暴力威胁等方式获得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从“辛普森案”说起 摘要:1995 年 10 月 13 日,世人瞩目的“辛普森杀妻案”在判决中落下帷幕,辛普森被判 无罪释放,辛普森的脱罪与美国设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系密切,这个规则规定了证 据获取必须通过合法手段与合法程序,否则即使从常理上能够认定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也不 能在判决中发挥法律效力,这一规定看似偏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条脱罪的途径,实际上 是美国法律对程序正义的坚持的体现,也是对人权的尊重。我国在 2010 年也出台了关于非 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但在我国要真正发挥该规定的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辛普森案 毒树之果 引论 轰动美国的“辛普森案” 1994 年 6 月 12 日,美国超级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和男友在家中被杀,而辛普森是 本案唯一确定的犯罪嫌疑人,6 月 17 日,辛普森携带武器开车出走,警方与其经历了一个 多小时的追逐最终拦截了辛普森,当时,绝大多数美国人都认为辛普森就是杀害了妻子的凶 手,然而,后续的发展却出乎意料。 1995 年 1 月 23 日,辛普森案的审判正式开始,为辛普森辩护的五名著名律师组成的 “辩护梦之队”在这场历时八个多月的审判中,通过提出检方证据的漏洞,逐渐在辩护中占 领上风,最终在 1995 年 10 月 3 日,由 12 人组成的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给这场世纪审 判画上了一个出人意料的句号。 判决公布后,舆论一片哗然,大多数人仍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并认为这个判决是不公 正的,某些媒体甚至将其宣扬为“美国无能司法制度的典范”,可以说,这个判决到最终都 是极其具有争议的。但是由陪审团对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就是最终裁定,若非能够证明在认 定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一般是无法推翻的。在审判一开始,大量证据都指向了辛普森,可 以说是铁证如山,辛普森的表现也令人更加确信这一点,舆论导向也认为辛普森就是凶手, 在如此不利的条件下,辛普森和他的辩护团队却上演了一场“绝地反击”。这是由多方面因 素导致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便是利用了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检方本来掌握着第 一犯罪现场的大量血迹证据,这些血迹是指控辛普森的重要证据,如果这些血迹被证明是来 自辛普森本人,那么他的嫌疑会大大增加,但某个警员违反调查规定,独自携带辛普森的血 样在第一现场停留,导致第一现场的血迹证据可信度存疑,从而证据被排除不得适用。 尽管辛普森在 1995 年 10 月 13 日被判无罪,但他在后续的民事诉讼中,被判赔偿死者 家属 3350 万美元,再加上其在刑事诉讼中付出的律师费约 1000 万美元,这次事件使辛普森 从一个腰缠万贯的明星彻底变成穷光蛋,并且 13 年后的 2008 年 10 月 13 日,辛普森因为持 致命武器抢劫而被判 33 年有期徒刑,9 年内不得假释。某种意义上这也是罪有应得。近年 来“辛普森案”又出现了新的进展,当年的杀手可能另有其人,而辛普森则与其是雇佣关系。 无论怎样,辛普森案的判决背后体现了程序正义,而坚持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理念所 在。 [1]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据必须由合法方式取得,否则将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 执法者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不得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迫,引诱,暴力威胁等方式获得
证词。证据搜集的合法化是保障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正当权利的必要条件。 美国法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非法搜査或非法扣押获得的证据不得采纳:通过强制 手段得到的被告人供述不得采纳:违反正当取证程序获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并且不仅排除通 过警察非法行为获得的直接证据,也排除由此延伸得到的一切证据,这就是“毒树之果”原 则,只有能够证明另一条证据的发现独立于通过非法程序得到的证据时,该证据才能被采纳。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是为了在实践过程中遏制警察的非法行为,从而保障嫌疑人 的正当权利。又是由于宪法保护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如果承认非法取得的证据具有法律效 力,等于承认取证过程中的非法行为是合法的,那么这样的规定是侵犯了公民正当权利的 是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排除非法证据也是为了维护宪法对公民人权的尊重。 美国法律强调保障公民正当权利,嫌疑人即使有犯罪的可能性,他的人权也不能被剥夺 执法者追究犯罪事实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体现出美国法律对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 充分强调。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将是“毒树之果”,不合法的程序即“毒树”, 获得的证据即果实,毒树结出的果实自然是有毒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自然是不可取 就是这样的规定,让辛普森在证据极度不利的情况下反败为胜,乍一看,好像是制度的 漏洞导致正义没能得到伸张。有人说,这是“因为警察的一点微小的错误而导致罪犯逍遥法 外”,这是不是单纯的增加了将罪犯绳之以法的难度呢?的确这样的论断符合事实,但在整 个刑事诉讼程序中,许多规则的设定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而包含了维护嫌疑人权利的目 的2,换句话说,现代司法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惩罚犯罪,而在于维护公民的权利,包括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内的许多规则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性,构成一个公正、文明的 现代司法制度。 从辛普森案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相比对案件事实的追求,更看重对程序合法的强调和对 公民正当权利的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对程序合法的强调。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是实 现法治社会的必要,美国的布兰德斯大法官指出:“如果一个政府本身成了法律的破坏者 他就助长了对法律的藐视:他就是让各人将法律掌握在自己手里:他就是助长了无政府主 义。”,程序化的法律正是随心所欲的人治与一丝不苟的法治之间的差异所在。一个事件的发 生,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执行后,得到的结果就是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结果,这是维护司法 尊严的要求,如果一个被告人因为某些规则的适用而脱罪,那么并不是因为法律的疏忽使其 逃脱制裁,而是在法律的允许下他不会被制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纵容罪犯逍遥法外 而是法律允许这样的“罪犯”得到自由,相较纵容少数犯罪的可能性带来的危害,它在维护 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制度的尊严上得到的产出更有价值。如此看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 立是有价值的。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辛普森案”中的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辛普森及其辩护团队的辩护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检方指控辛普森 有两条重要证据一一凶杀现场留下有辛普森的血迹以及辛普森住宅处搜出的带有血迹的手 套,辩方律师针对其提出了几个不合法之处:检方出示的现场照片中发现带血袜子的照片时 间不符,相互矛盾:洛杉矶警方对证据的处理上缺乏专业性,操作不规范,导致证据处理不 当,可信度存疑;在没有搜査许可的情况下,警员便独自一人进入辛普森住宅处进行搜查 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正当搜查程序。国而在审判中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检方需要为 自己提出的指控提供证据,并证明这些证据是通过合法程序收集得到的,检方无法证明这些 证据是合法的,导致这些证据不能作为事实的判断依据,陪审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合理怀
2 证词。证据搜集的合法化是保障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正当权利的必要条件。 美国法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非法搜查或非法扣押获得的证据不得采纳;通过强制 手段得到的被告人供述不得采纳;违反正当取证程序获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并且不仅排除通 过警察非法行为获得的直接证据,也排除由此延伸得到的一切证据,这就是“毒树之果”原 则,只有能够证明另一条证据的发现独立于通过非法程序得到的证据时,该证据才能被采纳。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是为了在实践过程中遏制警察的非法行为,从而保障嫌疑人 的正当权利。又是由于宪法保护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如果承认非法取得的证据具有法律效 力,等于承认取证过程中的非法行为是合法的,那么这样的规定是侵犯了公民正当权利的, 是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排除非法证据也是为了维护宪法对公民人权的尊重。 美国法律强调保障公民正当权利,嫌疑人即使有犯罪的可能性,他的人权也不能被剥夺, 执法者追究犯罪事实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体现出美国法律对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 充分强调。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将是“毒树之果”,不合法的程序即“毒树”, 获得的证据即果实,毒树结出的果实自然是有毒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自然是不可取 的。 就是这样的规定,让辛普森在证据极度不利的情况下反败为胜,乍一看,好像是制度的 漏洞导致正义没能得到伸张。有人说,这是“因为警察的一点微小的错误而导致罪犯逍遥法 外”,这是不是单纯的增加了将罪犯绳之以法的难度呢?的确这样的论断符合事实,但在整 个刑事诉讼程序中,许多规则的设定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而包含了维护嫌疑人权利的目 的 [2],换句话说,现代司法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惩罚犯罪,而在于维护公民的权利,包括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内的许多规则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性,构成一个公正、文明的 现代司法制度。 从辛普森案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相比对案件事实的追求,更看重对程序合法的强调和对 公民正当权利的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对程序合法的强调。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是实 现法治社会的必要,美国的布兰德斯大法官指出:“如果一个政府本身成了法律的破坏者, 他就助长了对法律的藐视;他就是让各人将法律掌握在自己手里;他就是助长了无政府主 义。”,程序化的法律正是随心所欲的人治与一丝不苟的法治之间的差异所在。一个事件的发 生,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执行后,得到的结果就是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结果,这是维护司法 尊严的要求,如果一个被告人因为某些规则的适用而脱罪,那么并不是因为法律的疏忽使其 逃脱制裁,而是在法律的允许下他不会被制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纵容罪犯逍遥法外, 而是法律允许这样的“罪犯”得到自由,相较纵容少数犯罪的可能性带来的危害,它在维护 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制度的尊严上得到的产出更有价值。如此看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 立是有价值的。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辛普森案”中的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辛普森及其辩护团队的辩护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检方指控辛普森 有两条重要证据——凶杀现场留下有辛普森的血迹以及辛普森住宅处搜出的带有血迹的手 套,辩方律师针对其提出了几个不合法之处:检方出示的现场照片中发现带血袜子的照片时 间不符,相互矛盾;洛杉矶警方对证据的处理上缺乏专业性,操作不规范,导致证据处理不 当,可信度存疑;在没有搜查许可的情况下,警员便独自一人进入辛普森住宅处进行搜查, 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正当搜查程序。[3]而在审判中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检方需要为 自己提出的指控提供证据,并证明这些证据是通过合法程序收集得到的,检方无法证明这些 证据是合法的,导致这些证据不能作为事实的判断依据,陪审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合理怀
疑”,通过判决的“无罪推定”原则,无法判断当事人有罪,最终陪审团做出了辛普森无罪 的认定。 另外,辩方针对检方的重要证人——警察弗尔曼的举证过程提出了指控,最终使其因为 伪证罪入狱三年,之后曝光的对弗尔曼的采访录音则揭露了其伪造证据、谎话连篇以及发表 种族歧视言论的劣迹,让弗尔曼成为了“受污染的证人”,根据“毒树之果”原则,弗尔曼 失去了证人资格,导致检方的大部分证据都失去了法律效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发展 在我国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一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侦査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言词 证据,法院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三部委 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规定》中对于 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做出了系统的规定。这也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框架初步确 立。在近年来以呼格吉勒图、佘祥林等案件为代表的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导致公安机关的 执法手段和执法程序受到公众的质疑,出台了这一规定,也表明了我国对借鉴西方非法证据 排除原则以及司法文明实现所做出的努力 《规定》确立了“强制性的排除”与“自由裁量的排除”相结合的排除规则。前者规定 了对于暴力、刑讯逼供或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法庭应予以排除,这是一种强制性 的排除:后者包括对侦査人员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经确认取证手段“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法庭责令公诉方予以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即根据非法证据的 违法程度,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判断这些非法证据是否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利益 这也避免了一律强制性排除可能导致的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⑤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框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某些不足之处以 及实施的障碍。譬如长期以来观念上的落后,要让大众普遍接受程序正义、无罪推定原则等 现代法治社会的理念,摒弃“杀人偿命”等落后的观念。在制度上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举证 程序,让非法获得的证据不“蒙混过关”等。非法证据的排除过程应当与案件的判决独立 审理案件的法官不应受到非法证据的影响,从而影响其对案件的判决 三、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设立,是现代法治社会中重视程序正义理念的体现,是对公民人权 的尊重,也是对执法行为的规范,执法过程合乎法律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由 此看来,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非常有必要的,是现代法治社会理念所必需的 “辛普森案”是美国法律中体现程序正义与事实认定的矛盾的经典判例,它也是美国法 律对法治社会这一概念的阐释,法治社会要求依法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而不能因为事实或舆 论而改变原则,这既是司法公正性的要求,也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必要。这对我国立法 的合理性,司法的公正性提供了借鉴。也对公民树立现代化的法制观念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 我国设立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实现司法文明的要求,是公民对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的要求 在许多冤假错案的前车之鉴下,我们要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让它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发挥 应有的作用
3 疑”,通过判决的“无罪推定”原则,无法判断当事人有罪,最终陪审团做出了辛普森无罪 的认定。 另外,辩方针对检方的重要证人——警察弗尔曼的举证过程提出了指控,最终使其因为 伪证罪入狱三年,之后曝光的对弗尔曼的采访录音则揭露了其伪造证据、谎话连篇以及发表 种族歧视言论的劣迹,让弗尔曼成为了“受污染的证人”,根据“毒树之果”原则,弗尔曼 失去了证人资格,导致检方的大部分证据都失去了法律效力。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发展 在我国早在 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一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言词 证据,法院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010 年 7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三部委 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规定》中对于 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做出了系统的规定。这也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框架初步确 立。在近年来以呼格吉勒图、佘祥林等案件为代表的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导致公安机关的 执法手段和执法程序受到公众的质疑,出台了这一规定,也表明了我国对借鉴西方非法证据 排除原则以及司法文明实现所做出的努力。[4] 《规定》确立了“强制性的排除”与“自由裁量的排除”相结合的排除规则。前者规定 了对于暴力、刑讯逼供或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法庭应予以排除,这是一种强制性 的排除;后者包括对侦查人员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经确认取证手段“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法庭责令公诉方予以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即根据非法证据的 违法程度,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判断这些非法证据是否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利益, 这也避免了一律强制性排除可能导致的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5]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框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某些不足之处以 及实施的障碍。譬如长期以来观念上的落后,要让大众普遍接受程序正义、无罪推定原则等 现代法治社会的理念,摒弃“杀人偿命”等落后的观念。在制度上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举证 程序,让非法获得的证据不“蒙混过关”等。非法证据的排除过程应当与案件的判决独立, 审理案件的法官不应受到非法证据的影响,从而影响其对案件的判决。 三、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设立,是现代法治社会中重视程序正义理念的体现,是对公民人权 的尊重,也是对执法行为的规范,执法过程合乎法律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由 此看来,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非常有必要的,是现代法治社会理念所必需的。 “辛普森案”是美国法律中体现程序正义与事实认定的矛盾的经典判例,它也是美国法 律对法治社会这一概念的阐释,法治社会要求依法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而不能因为事实或舆 论而改变原则,这既是司法公正性的要求,也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必要。这对我国立法 的合理性,司法的公正性提供了借鉴。也对公民树立现代化的法制观念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 我国设立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实现司法文明的要求,是公民对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的要求, 在许多冤假错案的前车之鉴下,我们要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让它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发挥 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何家弘.辛普森案与陪审制度[J].理论视野,2015(11):49-52 2]杨宇冠.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Vol.20, No.3:111-118 [3]郭志远.辛普森案对中国刑事司法的借鉴意义[J.理论视野,2015(12);45-48 [4]孙立昕,单人俊.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本土化构建[J江西社会科学,2011(4);172 [5]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J].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33-47
4 参考文献: [1]何家弘.辛普森案与陪审制度[J].理论视野,2015(11):49-52 [2]杨宇冠.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Vol.20, No.3;111-118 [3]郭志远.辛普森案对中国刑事司法的借鉴意义[J].理论视野,2015(12);45-48 [4]孙立昕,单人俊.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本土化构建[J]江西社会科学,2011(4);172- 175 [5]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J].中国法学,2010 年第 6 期;3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