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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是有关行政案件的分析框架和工具。掌握和运用这一分析框架,有利于确 定案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理清审理思路,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 (一)确定当事人 任何纠纷或案件都有其当事人(包括第三人)。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 中的主体。在案件的处理中,要确定其当事人(复议案件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讼案件 中的原告和被告),首先就要分析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行政法律关系即起诉人与行政主体 所作的行政决定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然后才分析当事人是否适格问题。只有相互之 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案件中的当事人关系。如果相互之间根本就不存在 行政法律关系,却将其作为案件当事人,那么就会发生错误确定当事人的现象。如果相互之 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却没有发现或者误认为不存在,那么就会错漏当事人或者发生抗辩错 误。福建水电案[最典行1998-1]原告经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许可开采地下水而形成了行 政许可法律关系,被告对原告的处罚而形成了行政处罚法律关系,并且行政处罚法律关系的 目的系消灭行政许可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与福建省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行政法律上 的权利义务关系,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二)确定权利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是确定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坐标。个案中所争议的权利义务都不是一般意 义上的权利义务,而是特定的权利义务。对权利义务的特定化,就需要行政法律关系这一坐 标。韦波案[最指行第48号]终审判决认为:从韦波“提供的证据来看,海南外信工贸公司 →海口中经联公司→溧燃公司→盛京公司→韦波之间的四次房产流转登记均未包括A楼地 下室,因而韦波不能证明自己对A楼地下室具有合法权益。”在这里,法院就是运用民事法 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来确定内容即韦波的权利的。 (三)理清审理思路 有的案件比较简单,有的案件却比较复杂。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复议机关或法院就需 要借助于法律关系,而不是案件的发展脉络来理清审理的思路。他们往往要确定有哪些涉案 人员或主体,涉案人员或主体之间是否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存在多少个行政法律关系,除了 行政法律关系外还有没有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因刑事侦查而发生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法律 关系之间是否存在互为前提的现象:那些法律关系己经发生变更或消灭,哪些法律关系仍然 存在:哪些法律关系存在纠纷,哪些法律关系没有纠纷,等等。通过这种梳理,复议机关或 法院才能进一步确定,这是一个案件还是多个案件,应合并审理还是分案审理,谁是原、被 告,谁是第三人,谁是当事人谁不是当事人,哪些问题需要在审理中查明、先予以查明或者 将是辩论的焦点,在复议或诉讼中是否应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判决应当针对谁、什么问题作 出,等等。只有理顺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才能较好地理清审理案件的思路,有效地控制整个 审理活动及其走向。路世伟案[最典行2002-3]的审理思路,就是法律关系的具体运用。 (四)准确地适用法律 可以说,通过法律关系确定案件当事人和权利义务,理清审理思路,都是为了准确适用 法律。法工委答复[20070321]指出:“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 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这 一解释也是基于两种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分。 总之,法律关系以及行政法律关系,在实务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不过,行政法律关系 这一工具的部分功能与具体行政行为是重合的。我们用行政行为的主体和相对人可以替代行 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用行政行为的实施权限和设定权利义务可以替代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用行政行为的实施、变更和消灭可以替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且,行政法律关系也很难行政法律关系是有关行政案件的分析框架和工具。掌握和运用这一分析框架,有利于确 定案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理清审理思路,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 (一)确定当事人 任何纠纷或案件都有其当事人(包括第三人)。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 中的主体。在案件的处理中,要确定其当事人(复议案件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讼案件 中的原告和被告),首先就要分析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行政法律关系即起诉人与行政主体 所作的行政决定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然后才分析当事人是否适格问题。只有相互之 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案件中的当事人关系。如果相互之间根本就不存在 行政法律关系,却将其作为案件当事人,那么就会发生错误确定当事人的现象。如果相互之 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却没有发现或者误认为不存在,那么就会错漏当事人或者发生抗辩错 误。福建水电案[最典行 1998-1]原告经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许可开采地下水而形成了行 政许可法律关系,被告对原告的处罚而形成了行政处罚法律关系,并且行政处罚法律关系的 目的系消灭行政许可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与福建省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行政法律上 的权利义务关系,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二)确定权利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是确定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坐标。个案中所争议的权利义务都不是一般意 义上的权利义务,而是特定的权利义务。对权利义务的特定化,就需要行政法律关系这一坐 标。韦波案[最指行第 48 号]终审判决认为:从韦波“提供的证据来看,海南外信工贸公司 →海口中经联公司→溧燃公司→盛京公司→韦波之间的四次房产流转登记均未包括 A 楼地 下室,因而韦波不能证明自己对 A 楼地下室具有合法权益。”在这里,法院就是运用民事法 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来确定内容即韦波的权利的。 (三)理清审理思路 有的案件比较简单,有的案件却比较复杂。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复议机关或法院就需 要借助于法律关系,而不是案件的发展脉络来理清审理的思路。他们往往要确定有哪些涉案 人员或主体,涉案人员或主体之间是否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存在多少个行政法律关系,除了 行政法律关系外还有没有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因刑事侦查而发生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法律 关系之间是否存在互为前提的现象;那些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更或消灭,哪些法律关系仍然 存在;哪些法律关系存在纠纷,哪些法律关系没有纠纷,等等。通过这种梳理,复议机关或 法院才能进一步确定,这是一个案件还是多个案件,应合并审理还是分案审理,谁是原、被 告,谁是第三人,谁是当事人谁不是当事人,哪些问题需要在审理中查明、先予以查明或者 将是辩论的焦点,在复议或诉讼中是否应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判决应当针对谁、什么问题作 出,等等。只有理顺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才能较好地理清审理案件的思路,有效地控制整个 审理活动及其走向。路世伟案[最典行 2002-3]的审理思路,就是法律关系的具体运用。 (四)准确地适用法律 可以说,通过法律关系确定案件当事人和权利义务,理清审理思路,都是为了准确适用 法律。法工委答复[20070321]指出:“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 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这 一解释也是基于两种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分。 总之,法律关系以及行政法律关系,在实务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不过,行政法律关系 这一工具的部分功能与具体行政行为是重合的。我们用行政行为的主体和相对人可以替代行 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用行政行为的实施权限和设定权利义务可以替代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用行政行为的实施、变更和消灭可以替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且,行政法律关系也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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