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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约定的可 能。汤晋案[最典行1996-4]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原告汤晋认为建材公 司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写信要求查处,是行使公民的正当权利。 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 工作。’被告当涂县劳动局是当涂县行政区域内劳动工作的主管部门,汤晋就劳动工作方面 的问题向其投诉,是适当的。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 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执行监督检查公务的权力,第十 二章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的各种权限。这些 规定说明,当涂县劳动局有责任、也有权力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和处理。”法院的上述认定,清楚地说明了原、被告间权利义务的法定性。根据内蒙秋 实案[最指行第60号]裁判要旨,行政行为对权利义务的设定不过是对法定权利义务的一种 转化。 (三)权利处分的有限性 行政主体的权利相对于相对人而言是权利,但相对于国家和行政主体所代表的相应范围 内的社会成员而言却是职责或义务,因而是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的统一体。正是因为行 政主体的权利又是一种义务,根据义务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律原则,行政主体也就不能抛弃或 转让其权利了,除非国家以自己的意志改变或取消这种权利,否则不具有合法性,甚至可构 成行政不作为或怠于履行职责。雷艳生案双方签订了由原告承包被告所属兴仁畜禽交通检疫 站的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故发生纠纷。终审法院的判决指出:“根据国家农牧渔业部颁 发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畜牧兽医站、畜禽交通检疫站等畜禽防疫机构均 属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所进行的畜禽防疫工作均属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所行使的检疫、处罚 权属国家行政管理权,检疫、处罚收入亦属国家规定收入。清远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将其所 属的畜禽检疫站承包,混淆了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与经济管理活动、行政管理权与生产经营权 之间的界限,是非常错误的。”1 相对人的有些权利是基本人权,如生命和自由,不能抛弃和转让。相对人的有些权利又 是义务,如九年制义务教育范围内的受教育权,因此相对人就不能抛弃或转让这种权利,否 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在我国已经发生了多起因放弃受教育权或拒绝履行受教育义 务而被起诉到法院的案例。?相对人的多数权利并不含有义务,如各种请求权,因而可以抛 弃。根据嘉和泰案[最典民书2008-3]裁判摘要,相对人的义务如果法律上有强制性规定, 则即使有合同约定也不能免除。同时,由于行政法上权利主体的法定性,可抛弃的权利并不 能转让,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总之,行政法上权利义务设定的单方性、法定性以及权利处分的有限性,是行政法律关 系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这一理论曾长期支配了行政纠纷的不可调解性。但现在,公 众参与理论即公众通过行政参与而与行政主体达成一致意见的理论,可以为行政和解和调解 提供可能性。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功能 1章阳:《国家行政管理权不能承包》,载《法制日报》1988年5月5日。 2参见张勇等:《拒绝履行义务教有责任湖南43名家长坐上被告席》,载《法制日报》2001年4月13日: 韩福东:《义务教育是可能的吗?》,载《北京青年报》2001年11月26日。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约定的可 能。汤晋案[最典行 1996-4]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原告汤晋认为建材公 司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写信要求查处,是行使公民的正当权利。 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 工作。’被告当涂县劳动局是当涂县行政区域内劳动工作的主管部门,汤晋就劳动工作方面 的问题向其投诉,是适当的。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 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执行监督检查公务的权力,第十 二章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的各种权限。这些 规定说明,当涂县劳动局有责任、也有权力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和处理。”法院的上述认定,清楚地说明了原、被告间权利义务的法定性。根据内蒙秋 实案[最指行第 60 号]裁判要旨,行政行为对权利义务的设定不过是对法定权利义务的一种 转化。(三)权利处分的有限性 行政主体的权利相对于相对人而言是权利,但相对于国家和行政主体所代表的相应范围 内的社会成员而言却是职责或义务,因而是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的统一体。正是因为行 政主体的权利又是一种义务,根据义务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律原则,行政主体也就不能抛弃或 转让其权利了,除非国家以自己的意志改变或取消这种权利,否则不具有合法性,甚至可构 成行政不作为或怠于履行职责。雷艳生案双方签订了由原告承包被告所属兴仁畜禽交通检疫 站的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故发生纠纷。终审法院的判决指出:“根据国家农牧渔业部颁 发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畜牧兽医站、畜禽交通检疫站等畜禽防疫机构均 属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所进行的畜禽防疫工作均属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所行使的检疫、处罚 权属国家行政管理权,检疫、处罚收入亦属国家规定收入。清远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将其所 属的畜禽检疫站承包,混淆了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与经济管理活动、行政管理权与生产经营权 之间的界限,是非常错误的。” 1 相对人的有些权利是基本人权,如生命和自由,不能抛弃和转让。相对人的有些权利又 是义务,如九年制义务教育范围内的受教育权,因此相对人就不能抛弃或转让这种权利,否 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在我国已经发生了多起因放弃受教育权或拒绝履行受教育义 务而被起诉到法院的案例。 2相对人的多数权利并不含有义务,如各种请求权,因而可以抛 弃。根据嘉和泰案[最典民书 2008-3]裁判摘要,相对人的义务如果法律上有强制性规定, 则即使有合同约定也不能免除。同时,由于行政法上权利主体的法定性,可抛弃的权利并不 能转让,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总之,行政法上权利义务设定的单方性、法定性以及权利处分的有限性,是行政法律关 系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这一理论曾长期支配了行政纠纷的不可调解性。但现在,公 众参与理论即公众通过行政参与而与行政主体达成一致意见的理论,可以为行政和解和调解 提供可能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功能 1 章阳:《国家行政管理权不能承包》,载《法制日报》1988 年 5 月 5 日。 2 参见张勇等:《拒绝履行义务教育责任 湖南 43 名家长坐上被告席》,载《法制日报》2001 年 4 月 13 日; 韩福东:《义务教育是可能的吗?》,载《北京青年报》200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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