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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将一对虽然未进行婚姻登记却举行了小范围婚礼并有一个孩子的男女关系界定为非法同居而非 事实婚姻(#19960502)。而在2000年第11期来自山东的案件中(#20001103),男女双方于 1989年7月根据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并生有一男孩,1997年7月男方在隐瞒其 与女方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仅仅由于双方在1989年7月开始同居时“丈 夫”差两个月不到法定婚龄,这一长达8年之久的关系被栏目律师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换句 话说,在这一案例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中的“同居时”被解释为“当同居关系开始时”。 这一对法律法规的严格解释在普通民众看来或许非常难以理解,而且对于保护作为受害者的女 方的权益也更为不利,但它同时也清晰地显示出现代性语境下的国家正式法律与法律人的工作 相对于社会生活的独立性和自我维系性。然而这里的悖谬在于,法律系统的分化和自我完善却 导致了似乎违背社会正义的结果,也使法律在实践中的运作显得混乱。也就是说,国家正式法 律不仅可以像在丧偶儿媳继承权的案例中那样为法律人的工作提供清晰的分析工具,也有可能 使法律人的工作变得混乱和摇摆不定,甚至成为使日常社会生活失序的潜在原因。 (二)借贷案件 正如亲属继承案件代表了中国普通民众的家庭生活一样,借贷案件体现了他们在市场中的 经济行为。在“法律顾问”栏目的25年里,一共有105个借贷案件,占栏目全部案件的5.06% (表1)。而与亲属继承案件的比例在25年间下降并相对稳定的状况不同,在从1979983年到 19992003年的五个时间段里,借贷案件的数量在栏目案件总数中所占的百分比显著上升,这 意味着此类案件25年来在中国民众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频繁出现,并逐渐引起法律人的关注。 在“法律顾问”栏目中出现的借贷案件里最常见的问题是关于借款贷款合同的担保问题,本节 中的讨论也将限于这一问题,通过对不同时期的几个极为相似的案例中栏目律师所运用的不同 语言和解答方式来体现律师日常法律工作的理性化和技术化变迁过程。 在1979年栏目刚刚建立时,许多读者对担保的概念和特征并没有明确的认识。例如,在 1979年第5期,一位名叫丁玉柱的读者来信询问,当他的外乡朋友赵某欠当地公社的款项无法 按时偿还时,作为担保人的他是否应代债务人偿还欠款。栏目律师答复如下: 债务人赵某到期不还欠款,你作为担保人是应依照原来约定履行法律义务的。也就是 说,这笔欠款,赵某到期不还,应由你代他来清偿。根据来信所述的情况,我们认为公社 要你负责偿还这笔欠款是合乎情理的,也是符合我们的法律精神的。你代赵某清偿欠款后, 当然有权要求他向你偿还己经代他清偿的欠款。所以,你应该迅速把款付给公社,并向赵 某讨还,这才是正确的态度。(#19790512) 当时,中国除《婚姻法》之外没有任何正式民事法律,几乎所有的商业交易都根据非正式 的规则和习惯进行。因此,栏目律师强调公社让担保人负责偿还欠款的请求“是合乎情理的, 也是符合我们的法律精神的”,然后催促担保人以“正确的态度”迅速还款,却没有提到任何不 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责任。这实际上体现出,在一个合同履行仍然要依靠法律之外的权威(即 本案中的公社)的社会里,法律的运作缺乏来自法律系统内部的强制力保障。另外,这一回复 中出现的“我们认为”是一个在法律改革初期栏目律师咨询意见中反复出现的短语,几乎成为 当时的法律人应对国家正式法律缺失的一种普遍性话语手段。 到1980年代中期,《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为中国的律师和法官提供了一个相对清晰的民 事法律基础,使他们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时的工作方式产生根本性的改变。同时,中国1980年 代以来迅速的社会变革逐渐打破了以公社为基础的经济体制,而读者来信中涉及担保的问题也 由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简单确认转向一些更为复杂的问题,其中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是当借款 ·100=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cnki.net©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将一对虽然未进行婚姻登记却举行了小范围婚礼并有一个孩子的男女关系界定为非法同居而非 事实婚姻 ( # 19960502) 。而在 2000 年第 11 期来自山东的案件中 ( # 20001103) , 男女双方于 1989 年 7 月根据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 , 并生有一男孩 , 1997 年 7 月男方在隐瞒其 与女方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 仅仅由于双方在 1989 年 7 月开始同居时“丈 夫”差两个月不到法定婚龄 , 这一长达 8 年之久的关系被栏目律师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换句 话说 , 在这一案例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中的“同居时”被解释为“当同居关系开始时”。 这一对法律法规的严格解释在普通民众看来或许非常难以理解 , 而且对于保护作为受害者的女 方的权益也更为不利 , 但它同时也清晰地显示出现代性语境下的国家正式法律与法律人的工作 相对于社会生活的独立性和自我维系性。然而这里的悖谬在于 , 法律系统的分化和自我完善却 导致了似乎违背社会正义的结果 , 也使法律在实践中的运作显得混乱。也就是说 , 国家正式法 律不仅可以像在丧偶儿媳继承权的案例中那样为法律人的工作提供清晰的分析工具 , 也有可能 使法律人的工作变得混乱和摇摆不定 , 甚至成为使日常社会生活失序的潜在原因。 (二) 借贷案件 正如亲属继承案件代表了中国普通民众的家庭生活一样 , 借贷案件体现了他们在市场中的 经济行为。在“法律顾问”栏目的 25 年里 , 一共有 105 个借贷案件 , 占栏目全部案件的 5106 % (表 1) 。而与亲属继承案件的比例在 25 年间下降并相对稳定的状况不同 , 在从 1979 —1983 年到 1999 —2003 年的五个时间段里 , 借贷案件的数量在栏目案件总数中所占的百分比显著上升 , 这 意味着此类案件 25 年来在中国民众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频繁出现 , 并逐渐引起法律人的关注。 在“法律顾问”栏目中出现的借贷案件里最常见的问题是关于借款贷款合同的担保问题 , 本节 中的讨论也将限于这一问题 , 通过对不同时期的几个极为相似的案例中栏目律师所运用的不同 语言和解答方式来体现律师日常法律工作的理性化和技术化变迁过程。 在 1979 年栏目刚刚建立时 , 许多读者对担保的概念和特征并没有明确的认识。例如 , 在 1979 年第 5 期 , 一位名叫丁玉柱的读者来信询问 , 当他的外乡朋友赵某欠当地公社的款项无法 按时偿还时 , 作为担保人的他是否应代债务人偿还欠款。栏目律师答复如下 : 债务人赵某到期不还欠款 , 你作为担保人是应依照原来约定履行法律义务的。也就是 说 , 这笔欠款 , 赵某到期不还 , 应由你代他来清偿。根据来信所述的情况 , 我们认为公社 要你负责偿还这笔欠款是合乎情理的 , 也是符合我们的法律精神的。你代赵某清偿欠款后 , 当然有权要求他向你偿还已经代他清偿的欠款。所以 , 你应该迅速把款付给公社 , 并向赵 某讨还 , 这才是正确的态度。( # 19790512) 当时 , 中国除《婚姻法》之外没有任何正式民事法律 , 几乎所有的商业交易都根据非正式 的规则和习惯进行。因此 , 栏目律师强调公社让担保人负责偿还欠款的请求“是合乎情理的 , 也是符合我们的法律精神的”, 然后催促担保人以“正确的态度”迅速还款 , 却没有提到任何不 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责任。这实际上体现出 , 在一个合同履行仍然要依靠法律之外的权威 (即 本案中的公社) 的社会里 , 法律的运作缺乏来自法律系统内部的强制力保障。另外 , 这一回复 中出现的“我们认为”是一个在法律改革初期栏目律师咨询意见中反复出现的短语 , 几乎成为 当时的法律人应对国家正式法律缺失的一种普遍性话语手段。 到 1980 年代中期 ,《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为中国的律师和法官提供了一个相对清晰的民 事法律基础 , 使他们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时的工作方式产生根本性的改变。同时 , 中国 1980 年 代以来迅速的社会变革逐渐打破了以公社为基础的经济体制 , 而读者来信中涉及担保的问题也 由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简单确认转向一些更为复杂的问题 , 其中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是当借款 ·100 · 中国社会科学 2007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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