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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日常法律工作的意涵变迁(19792003) 否再婚的限制。 从来信所述,王某自与张某结婚后一直与公婆和睦相处,在张死后,就是再婚后也仍 一如既往的赡养公婆,对公婆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主要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张叔 是王某公公的同胞兄弟,属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关于“继承开 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的规定,该遗产应由王某继承, 但鉴于张叔尽过一些义务,可适当分给一些遗产。(#19860304) 可以看出,《继承法》颁布后,栏目律师解答继承问题的方式有了显著的改变。在这份咨询 意见的第一段里,《继承法》的条文被引用并详细加以解释;在第二段里,该条文被应用于这一 具体案件并得出结论。同时,整篇回复中没有出现任何“司法实践”或者“精神”之类的字样。 这一案例充分显示了国家正式法律在改变律师工作方式上的强大力量它不仅为律师的法律 推理提供了一个清晰而有逻辑性的分析框架,而且可以有效地将那些法律之外的因素从推理过 程中排除掉。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份法律咨询意见己经具备了韦伯意义上形式理性法的基本轮 廓。对比一下这两个仅时隔4年的非常相似的案件中迥然不同的处理方式,国家正式法律的效 果就尤为明显。 然而,国家正式法律对日常法律工作并不总是起到清晰化的效果,亲属继承案件中另一个 频繁出现的问题同居与事实婚姻问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根据1980年《婚姻法》第 5条的规定,中国公民的法定结婚年龄为男22岁、女20岁,并且鼓励晚婚晚育。然而,在实践 中许多男女(包括一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都未经结婚登记而仅仅根据当地习俗举办婚礼 而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这便是所谓的“事实婚姻”问题。1950年和1980年的两部《婚烟 法》虽然都把结婚登记作为结婚的必要条件,却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如何处理事实婚姻问题的具 体规定,于是在实践中如何界定事实婚烟就成了一个有些棘手的问题。在《民主与法制》1980 年第1期上,栏目律师认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 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就是事实婚姻'”(#19800107)。然而,并非所有的同居关系都被定义为 事实婚姻。在1980年代初期,“非法同居”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还未确立,因此“法律顾问” 栏目中所有关于这一问题的案件都被解释成事实婚姻问题。从1980年代中期开始,同居逐渐变 成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相应地,律师们开始试图区分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这两个十分相似的 概念。例如,在1986年2月的一个案例中,栏目律师认为,未经结婚登记的青年男女即行同居 已经成为“一个值得引起重视的问题”,“在当前某些地区还带有代表性”,这种同居关系“法律 上不认为他们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当然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19860206)。值得注意的是, 这一回复将所有未经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都定义为非法关系,这和上一个案例中对事实婚姻的 定义有矛盾之处。 这一法律实践中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的混淆在1980年代后期引起司法机关的关注。1989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 条将二者的区别定义如下:“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 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 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从法律条文上看,这一司法解释似乎解决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 的概念问题,但在实践中问题依然普遍存在。 整个1990年代,关于同居与事实婚姻的案件在“法律顾问”栏目中频繁出现,而栏目律师 们也一直都在界定这两个概念的问题上摇摆不定。例如,在1996年第5期的案件中,栏目律师 ·99·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cnki.net©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否再婚的限制。 从来信所述 , 王某自与张某结婚后一直与公婆和睦相处 , 在张死后 , 就是再婚后也仍 一如既往的赡养公婆 , 对公婆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主要义务 , 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张叔 是王某公公的同胞兄弟 , 属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关于“继承开 始后 ,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的规定 , 该遗产应由王某继承 , 但鉴于张叔尽过一些义务 , 可适当分给一些遗产。( # 19860304) 可以看出 ,《继承法》颁布后 , 栏目律师解答继承问题的方式有了显著的改变。在这份咨询 意见的第一段里 ,《继承法》的条文被引用并详细加以解释 ; 在第二段里 , 该条文被应用于这一 具体案件并得出结论。同时 , 整篇回复中没有出现任何“司法实践”或者“精神”之类的字样。 这一案例充分显示了国家正式法律在改变律师工作方式上的强大力量 ———它不仅为律师的法律 推理提供了一个清晰而有逻辑性的分析框架 , 而且可以有效地将那些法律之外的因素从推理过 程中排除掉。从这个意义上讲 , 这份法律咨询意见已经具备了韦伯意义上形式理性法的基本轮 廓。对比一下这两个仅时隔 4 年的非常相似的案件中迥然不同的处理方式 , 国家正式法律的效 果就尤为明显。 然而 , 国家正式法律对日常法律工作并不总是起到清晰化的效果 , 亲属继承案件中另一个 频繁出现的问题 ———同居与事实婚姻问题 ———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根据 1980 年《婚姻法》第 5 条的规定 , 中国公民的法定结婚年龄为男 22 岁、女 20 岁 , 并且鼓励晚婚晚育。然而 , 在实践 中许多男女 (包括一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 都未经结婚登记而仅仅根据当地习俗举办婚礼 而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 ———这便是所谓的“事实婚姻”问题。1950 年和 1980 年的两部《婚姻 法》虽然都把结婚登记作为结婚的必要条件 , 却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如何处理事实婚姻问题的具 体规定 , 于是在实践中如何界定事实婚姻就成了一个有些棘手的问题。在《民主与法制》1980 年第 1 期上 , 栏目律师认为 ,“没有配偶的男女 , 未进行结婚登记 , 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 群众 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就是‘事实婚姻’”( # 19800107) 。然而 , 并非所有的同居关系都被定义为 事实婚姻。在 1980 年代初期 , “非法同居”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还未确立 , 因此“法律顾问” 栏目中所有关于这一问题的案件都被解释成事实婚姻问题。从 1980 年代中期开始 , 同居逐渐变 成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 相应地 , 律师们开始试图区分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这两个十分相似的 概念。例如 , 在 1986 年 2 月的一个案例中 , 栏目律师认为 , 未经结婚登记的青年男女即行同居 已经成为“一个值得引起重视的问题”, “在当前某些地区还带有代表性”, 这种同居关系“法律 上不认为他们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 当然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 # 19860206) 。值得注意的是 , 这一回复将所有未经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都定义为非法关系 , 这和上一个案例中对事实婚姻的 定义有矛盾之处。 这一法律实践中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的混淆在 1980 年代后期引起司法机关的关注。1989 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2 条将二者的区别定义如下 :“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 , 未办结婚登记手续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如同居时双 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 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 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 件 , 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从法律条文上看 , 这一司法解释似乎解决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 的概念问题 , 但在实践中问题依然普遍存在。 整个 1990 年代 , 关于同居与事实婚姻的案件在“法律顾问”栏目中频繁出现 , 而栏目律师 们也一直都在界定这两个概念的问题上摇摆不定。例如 , 在 1996 年第 5 期的案件中 , 栏目律师 ·99 · 当代中国日常法律工作的意涵变迁 (1979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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