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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得到充分发展,《婚姻法》几乎是唯一重要的民事法律。从1980年代中期开始,亲属继承案件 的比例逐渐稳定在18%H9%(表1),依然是所有案件类型中最高的。为了探究国家正式法律 的出现和改变对律师日常法律工作的效果,在这一节里,将集中讨论两个在栏目中频繁出现的 亲属继承问题,即丧偶儿媳的继承权问题和同居与事实婚姻问题。 丧偶儿媳的继承权问题在中国婚姻法的实践中是一个十分微妙的问题。在传统观念的影响 下,一旦儿子死亡而儿媳再婚,许多家庭都倾向于否认儿媳对公婆财产的继承权。例如,在 《民主与法制》1982年第3期,一位江苏南通市的读者来信询问婆婆去世后她和大伯之间的继承 纠纷问题(#19820302)。①这位读者作为丧偶儿媳虽然己经再婚20余年,但她一直和大伯一起 坚持赡养前夫的父母,并共同料理了他们的丧葬事宜。然而,大伯却声称她再婚之后没有继承 老人遗产的权利。针对这一问题,栏目律师答复如下: 你虽是丧偶儿媳,且又招夫再婚,但在前夫死后,你一直和大伯一道,对公婆尽了生 养死葬的义务。因此,你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大伯认为你己再婚,无权继承公婆的遗 产,是没有根据的。至于你和大伯各自继承多少,应互相协商解决。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 考虑到大伯与你公婆长期处在一栋房屋里,对你公婆生前所尽的照料扶持的义务比较多, 加上大伯家居住条件相对困难一些,所以,你应当发扬互助、谦让的精神,在继承份额上 给大伯以适当照顾。如果大伯仍然固执己见,你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法保护你 的正当权益。(#19820302) 在栏目律师做出这一回复的时候,除《婚姻法》中的几个相关条款之外,中国还没有任何 关于继承问题的正式法律。因此,在咨询意见中栏目律师也没有引用任何法律法规,而是强调 “中国的司法实践”和“互助、谦让的精神”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类似的“道德话语”在该栏 目的早期频繁出现。此外,栏目律师还建议这位读者首先协商解决纠纷并给予大伯一定的照顾, 而向法院起诉仅仅被作为最后的纠纷解决方式。这一回复至少意味着以下两点:第一,在缺乏 国家正式法律的情况下,法律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往往会诉诸道德规范和社会习惯;第二,当 时的法律人倾向于首先在家庭和社区里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而不是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这两 个倾向在1980年代初期的栏目案件中随处可见。 1985年4月,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国第一部《继承法》。这一国家正式法律迅速改变了栏目律 师处理包括丧偶儿媳继承权问题在内的继承案件的方式。在1986年第3期的“法律顾问”栏目 上,一个与以上案件非常相似的题为“改嫁后的媳妇能否继承公婆的遗产?”的案件再次出现 (#19860304)。在这个案件中,作为丧偶儿媳的王某在其公婆的劝说下再婚,但仍像过去一样 赡养公婆,并在公婆去世后与张叔(王某公公的弟弟)一起为其料理了后事,但张叔认为,王 某改嫁后就不能再继承张家的财产。对于这个与上一案件十分类似的案件,栏目律师在回复中 却采用了一种完全不同的解答方式: 中国继承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见:一是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必须对公婆或岳 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才能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就不能继 承;二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不是第二顺 序继承人;三是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只要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受是 ①本文引用的栏目案例都采取“#19820302”这种形式,其中前六位数字是该案例所在刊物的年份和期 数,后两位数字是该期刊物中案例的编号。 ·98·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cnki.net©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得到充分发展 ,《婚姻法》几乎是唯一重要的民事法律。从 1980 年代中期开始 , 亲属继承案件 的比例逐渐稳定在 18 % —19 % (表 1) , 依然是所有案件类型中最高的。为了探究国家正式法律 的出现和改变对律师日常法律工作的效果 , 在这一节里 , 将集中讨论两个在栏目中频繁出现的 亲属继承问题 , 即丧偶儿媳的继承权问题和同居与事实婚姻问题。 丧偶儿媳的继承权问题在中国婚姻法的实践中是一个十分微妙的问题。在传统观念的影响 下 , 一旦儿子死亡而儿媳再婚 , 许多家庭都倾向于否认儿媳对公婆财产的继承权。例如 , 在 《民主与法制》1982 年第 3 期 , 一位江苏南通市的读者来信询问婆婆去世后她和大伯之间的继承 纠纷问题 ( # 19820302) 。① 这位读者作为丧偶儿媳虽然已经再婚 20 余年 , 但她一直和大伯一起 坚持赡养前夫的父母 , 并共同料理了他们的丧葬事宜。然而 , 大伯却声称她再婚之后没有继承 老人遗产的权利。针对这一问题 , 栏目律师答复如下 : 你虽是丧偶儿媳 , 且又招夫再婚 , 但在前夫死后 , 你一直和大伯一道 , 对公婆尽了生 养死葬的义务。因此 , 你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大伯认为你已再婚 , 无权继承公婆的遗 产 , 是没有根据的。至于你和大伯各自继承多少 , 应互相协商解决。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 , 考虑到大伯与你公婆长期处在一栋房屋里 , 对你公婆生前所尽的照料扶持的义务比较多 , 加上大伯家居住条件相对困难一些 , 所以 , 你应当发扬互助、谦让的精神 , 在继承份额上 给大伯以适当照顾。如果大伯仍然固执己见 , 你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 , 法院会依法保护你 的正当权益。( # 19820302) 在栏目律师做出这一回复的时候 , 除《婚姻法》中的几个相关条款之外 , 中国还没有任何 关于继承问题的正式法律。因此 , 在咨询意见中栏目律师也没有引用任何法律法规 , 而是强调 “中国的司法实践”和“互助、谦让的精神”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类似的“道德话语”在该栏 目的早期频繁出现。此外 , 栏目律师还建议这位读者首先协商解决纠纷并给予大伯一定的照顾 , 而向法院起诉仅仅被作为最后的纠纷解决方式。这一回复至少意味着以下两点 : 第一 , 在缺乏 国家正式法律的情况下 , 法律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往往会诉诸道德规范和社会习惯 ; 第二 , 当 时的法律人倾向于首先在家庭和社区里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 而不是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这两 个倾向在 1980 年代初期的栏目案件中随处可见。 1985 年 4 月 , 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国第一部《继承法》。这一国家正式法律迅速改变了栏目律 师处理包括丧偶儿媳继承权问题在内的继承案件的方式。在 1986 年第 3 期的“法律顾问”栏目 上 , 一个与以上案件非常相似的题为“改嫁后的媳妇能否继承公婆的遗产 ?”的案件再次出现 ( # 19860304) 。在这个案件中 , 作为丧偶儿媳的王某在其公婆的劝说下再婚 , 但仍像过去一样 赡养公婆 , 并在公婆去世后与张叔 (王某公公的弟弟) 一起为其料理了后事 , 但张叔认为 , 王 某改嫁后就不能再继承张家的财产。对于这个与上一案件十分类似的案件 , 栏目律师在回复中 却采用了一种完全不同的解答方式 : 中国继承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 , 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 ,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见 : 一是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必须对公婆或岳 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才能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 , 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就不能继 承 ; 二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而不是第二顺 序继承人 ; 三是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只要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 不受是 ·98 · 中国社会科学 2007 年第 2 期 ① 本文引用的栏目案例都采取“# 19820302”这种形式 , 其中前六位数字是该案例所在刊物的年份和期 数 , 后两位数字是该期刊物中案例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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