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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有了新的诠释呢,还是因为我们的被调查者还未达到足够的觉悟呢,这有赖于进一步的调查研 究。另一个问题是判断:“胎儿出生前只是妇女身体的一部分,妇女可以任意处置包括堕胎。胎 儿的生命权固然重要,但是妇女拥有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应先被考虑。”如果说前面一种观 点是“同情母亲派”,那么现在的这个观点就是“放纵女性派”。经统计,55.2%的人反对这种观 点(见图8),大家对这派的观点要比对“同情母亲派”严厉多了。 接下来是有关性行为的。为此我们出了两妇女必须为自己的性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当性行为 道判断题。这两个判断题是“妇女是否必须为导致怀孕时,不能由于妇女自己的粗心大意或不检 自己的性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当性行为导致怀 点而牺牲无辜的生命。 孕时,不能由于妇女自己的粗心大意或不检点 而牺牲无辜的生命。”和“妇女对自己的性行 为确实负有责任,而必要时进行流产也是承担 这种责任的表现。”这两种表述是互相矛盾的, 同意 不清楚 我们故意出了这两道互相矛盾的判断题,并在 排版时把它们分开一段距离。结果我们发现 图9 对于第一条陈述,同意和反对的人数相差无几(见图9),而到了第二条陈述,同意的人竟是反 对的人4.3倍(见图10)。何以有如此巨大的转变?因为有相当一部分人在这方面的观点是含混 不清的,根本没有坚定的立场。前一种责 妇女对自己的性行为确实负有责任,而必要时进行流产也是 任是对生命的尊重,后一种责任是对生命承担这种责任的表现 的蔑视。他们竟然在如此大的两极轻易跳 跃,性行为的责任问题是他们的盲区。到 底什么是性行为的责任,这是值得进一步 探讨的问题。 最后是取用社会的爱心来解决被迫生 同意 反对 不清楚 出的婴儿的抚养问题是否道德。相关陈述 是:“如果孕妇不想要生出来的婴儿,可以 让别人或社会福利机构和团体收养。”经调查,34人同意,73人反对,18人不清楚。大部分人 是反对的,理由很简单:这是孕妇在逃避义务,而且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在中国就更不行了) 对堕胎的取舍义有了新的诠释呢,还是因为我们的被调查者还未达到足够的觉悟呢,这有赖于进一步的调查研 究。另一个问题是判断:“胎儿出生前只是妇女身体的一部分,妇女可以任意处置包括堕胎。胎 儿的生命权固然重要,但是妇女拥有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应先被考虑。” 如果说前面一种观 点是“同情母亲派”,那么现在的这个观点就是“放纵女性派”。经统计,55.2%的人反对这种观 点(见图 8),大家对这派的观点要比对“同情母亲派”严厉多了。 接下来是有关性行为的。为此我们出了两 道判断题。这两个判断题是“妇女是否必须为 自己的性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当性行为导致怀 孕时,不能由于妇女自己的粗心大意或不检点 而牺牲无辜的生命。”和“妇女对自己的性行 为确实负有责任,而必要时进行流产也是承担 这种责任的表现。”这两种表述是互相矛盾的, 我们故意出了这两道互相矛盾的判断题,并在 排版时把它们分开一段距离。结果我们发现, 对于第一条陈述,同意和反对的人数相差无几(见图 9),而到了第二条陈述,同意的人竟是反 对的人 4.3 倍(见图 10)。何以有如此巨大的转变?因为有相当一部分人在这方面的观点是含混 不清的,根本没有坚定的立场。前一种责 任是对生命的尊重,后一种责任是对生命 的蔑视。他们竟然在如此大的两极轻易跳 跃,性行为的责任问题是他们的盲区。到 底什么是性行为的责任,这是值得进一步 探讨的问题。 最后是取用社会的爱心来解决被迫生 出的婴儿的抚养问题是否道德。相关陈述 是:“如果孕妇不想要生出来的婴儿,可以 让别人或社会福利机构和团体收养。”经调查,34 人同意,73 人反对,18 人不清楚。大部分人 是反对的,理由很简单:这是孕妇在逃避义务,而且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在中国就更不行了)。 对堕胎的取舍 妇女必须为自己的性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当性行为 导致怀孕时,不能由于妇女自己的粗心大意或不检 点而牺牲无辜的生命。 5 7 5 0 1 8 0 2 0 4 0 6 0 同意 反对 不清楚 图 9 妇女对自己的性行为确实负有责任,而必要时进行流产也是 承担这种责任的表现。 91 21 13 0 20 40 60 80 100 同意 反对 不清楚 图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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